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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永住者的归化申请|简易归化的条件与手续

特别永住者的归化申请|简易归化的条件与手续

特别永住者的归化申请与通常的归化申请相比,条件大幅放宽。本文将解说基于国籍法第6条及第8条的简易归化条件,以及特别永住者特有的手续。

什么是特别永住者: 根据「与日本国和平条约相关的日本国籍离脱者等出入国管理特例法」,给予终战前便在日本居留的原殖民地出身者及其子孙的在留资格。


通常归化与简易归化的区别

条件通常归化(第5条)简易归化(第6条・第8条)
住所条件持续5年以上放宽或免除
能力条件18岁以上某些情况下可免除
品行条件善良相同
生计条件能维持生计某些情况下可免除
防止双重国籍丧失原国籍相同
思想条件无暴力破坏活动相同

国籍法第6条(居住条件的放宽)

国籍法第6条对以下外国人,放宽了住所条件(5年以上)

国籍法第6条: 「对于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外国人中现在日本拥有住所者,法务大臣可在其不具备前条第一项第一号所列条件时,亦许可归化」

适用对象放宽内容
第1款曾为日本国民者的子女(养子除外),持续3年以上在日本拥有住所或居所住所5年→缩短为3年
第2款在日本出生者,持续3年以上在日本拥有住所或居所,或其父母(养父母除外)在日本出生住所5年→缩短为3年
第3款持续10年以上在日本拥有居所者居所10年代替住所条件

大多数特别永住者在日本出生并长期居住,因此符合第6条第2款


国籍法第8条(条件的免除)

国籍法第8条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免除住所条件、能力条件和生计条件

国籍法第8条: 「对于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外国人,法务大臣可在其不具备第五条第一项第一号、第二号及第四号条件时,亦许可归化」

适用对象免除的条件
第1款日本国民的子女(养子除外),在日本拥有住所住所条件・能力条件・生计条件
第2款日本国民的养子,持续1年以上在日本拥有住所,且收养时根据本国法律为未成年同上
第3款曾丧失日本国籍者(归化后丧失日本国籍者除外),在日本拥有住所同上
第4款在日本出生且从出生时起无国籍者,从出生时起持续3年以上在日本拥有住所同上

特别永住者中,父或母已取得日本国籍的,符合第8条第1款,住所条件、能力条件、生计条件全部免除。


特别永住者归化所需的材料

特别永住者的归化申请除通常材料外,还需要以下材料。

韩国籍人士的身份关系材料

材料名称获取处
基本证明书韩国大使馆・领事馆
家庭关系证明书同上
婚姻关系证明书同上
收养关系证明书同上
亲养子收养关系证明书同上
除籍誊本同上(需要旧户籍的情况)

要点: 韩国家庭关系登记簿的证明书需分别为本人、父亲、母亲各自取得。此外,有时还需要祖父母的除籍誊本。

朝鲜籍人士的情况

朝鲜籍人士可能未在韩国的家庭关系登记簿中登记。这种情况下,需通过日本的外国人登录原票的记载内容或亲属的申述书等来证明身份关系。


手续流程

1. 法务局事前咨询(管辖:住所所在地的法务局)

2. 收集所需材料(约2~3个月)

3. 制作申请材料

4. 向法务局提出申请(本人亲自到场)

5. 法务局负责官员面试

6. 法务局调查・审查

7. 上报法务大臣

8. 法务大臣审批

9. 官报公告(归化许可)

10. 法务局通知 → 在市区町村办理登记

审查期间参考

项目参考时间
材料准备2~3个月
审查期间约6个月~1年
整体所需时间约8个月~1年半

注意: 特别永住者如果身份关系明确,审查通常进展较为顺利,但具体期间因个人情况而异。


归化后的手续

归化许可后,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手续办理处期限
归化届市区町村役场归化许可公告日起1个月内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返还市区町村役场办理时
韩国籍丧失申报韩国大使馆・领事馆尽早办理
护照申请护照中心归化届受理后
驾照姓名・本籍变更警察署・驾照中心随时
银行账户名义变更各金融机构随时

常见问题

Q. 我是特别永住者,可以用本名(民族名)归化吗?

归化后的姓名是记载在日本户籍上的名字。可在日本常用汉字・人名用汉字・平假名・片假名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可以继续使用民族名,也可以改为日本名。

Q. 可以将通称名直接作为归化后的姓名吗?

可以。 可以将一直以来使用的通称名作为归化后户籍上的正式姓名。

Q. 归化会影响继承吗?

归化后作为日本国民,将适用日本民法的继承制度。关于在韩国的财产继承,可能涉及国际私法的问题,建议事先咨询专家。


本事务所的支持

关于归化申请的咨询,请交给金子英隆行政书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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