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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永住者的歸化申請|簡易歸化的條件與手續

特別永住者的歸化申請|簡易歸化的條件與手續

特別永住者的歸化申請與通常的歸化申請相比,條件大幅放寬。本文將解說基於國籍法第6條及第8條的簡易歸化條件,以及特別永住者特有的手續。

什麼是特別永住者: 根據「與日本國和平條約相關的日本國籍離脫者等出入國管理特例法」,給予終戰前便在日本居留的原殖民地出身者及其子孫的在留資格。


通常歸化與簡易歸化的區別

條件通常歸化(第5條)簡易歸化(第6條・第8條)
住所條件持續5年以上放寬或免除
能力條件18歲以上某些情況下可免除
品行條件善良相同
生計條件能維持生計某些情況下可免除
防止雙重國籍喪失原國籍相同
思想條件無暴力破壞活動相同

國籍法第6條(居住條件的放寬)

國籍法第6條對以下外國人,放寬了住所條件(5年以上)

國籍法第6條: 「對於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外國人中現在日本擁有住所者,法務大臣可在其不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一號所列條件時,亦許可歸化」

適用對象放寬內容
第1款曾為日本國民者的子女(養子除外),持續3年以上在日本擁有住所或居所住所5年→縮短為3年
第2款在日本出生者,持續3年以上在日本擁有住所或居所,或其父母(養父母除外)在日本出生住所5年→縮短為3年
第3款持續10年以上在日本擁有居所者居所10年代替住所條件

大多數特別永住者在日本出生並長期居住,因此符合第6條第2款


國籍法第8條(條件的免除)

國籍法第8條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免除住所條件、能力條件和生計條件

國籍法第8條: 「對於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外國人,法務大臣可在其不具備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號、第二號及第四號條件時,亦許可歸化」

適用對象免除的條件
第1款日本國民的子女(養子除外),在日本擁有住所住所條件・能力條件・生計條件
第2款日本國民的養子,持續1年以上在日本擁有住所,且收養時根據本國法律為未成年同上
第3款曾喪失日本國籍者(歸化後喪失日本國籍者除外),在日本擁有住所同上
第4款在日本出生且從出生時起無國籍者,從出生時起持續3年以上在日本擁有住所同上

特別永住者中,父或母已取得日本國籍的,符合第8條第1款,住所條件、能力條件、生計條件全部免除。


特別永住者歸化所需的資料

特別永住者的歸化申請除通常資料外,還需要以下資料。

韓國籍人士的身份關係資料

資料名稱取得處
基本證明書韓國大使館・領事館
家庭關係證明書同上
婚姻關係證明書同上
收養關係證明書同上
親養子收養關係證明書同上
除籍謄本同上(需要舊戶籍的情況)

要點: 韓國家庭關係登記簿的證明書需分別為本人、父親、母親各自取得。此外,有時還需要祖父母的除籍謄本。

朝鮮籍人士的情況

朝鮮籍人士可能未在韓國的家庭關係登記簿中登記。這種情況下,需透過日本的外國人登錄原票的記載內容或親屬的申述書等來證明身份關係。


手續流程

1. 法務局事前諮詢(管轄:住所所在地的法務局)

2. 收集所需資料(約2~3個月)

3. 製作申請資料

4. 向法務局提出申請(本人親自到場)

5. 法務局負責官員面試

6. 法務局調查・審查

7. 上報法務大臣

8. 法務大臣審批

9. 官報公告(歸化許可)

10. 法務局通知 → 在市區町村辦理登記

審查期間參考

項目參考時間
資料準備2~3個月
審查期間約6個月~1年
整體所需時間約8個月~1年半

注意: 特別永住者如果身份關係明確,審查通常進展較為順利,但具體期間因個人情況而異。


歸化後的手續

歸化許可後,需要辦理以下手續。

手續辦理處期限
歸化届市區町村役場歸化許可公告日起1個月內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歸還市區町村役場辦理時
韓國籍喪失申報韓國大使館・領事館盡早辦理
護照申請護照中心歸化届受理後
駕照姓名・本籍變更警察署・駕照中心隨時
銀行帳戶名義變更各金融機構隨時

常見問題

Q. 我是特別永住者,可以用本名(民族名)歸化嗎?

歸化後的姓名是記載在日本戶籍上的名字。可在日本常用漢字・人名用漢字・平假名・片假名的範圍內自由選擇。可以繼續使用民族名,也可以改為日本名。

Q. 可以將通稱名直接作為歸化後的姓名嗎?

可以。 可以將一直以來使用的通稱名作為歸化後戶籍上的正式姓名。

Q. 歸化會影響繼承嗎?

歸化後作為日本國民,將適用日本民法的繼承制度。關於在韓國的財產繼承,可能涉及國際私法的問題,建議事先諮詢專家。


本事務所的支援

關於歸化申請的諮詢,請交給金子英隆行政書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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