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永住許可撤銷制度|撤銷對象行為與防止措施解說
什麼是永住許可撤銷制度 ~撤銷對象行為與防止措施解說~
令和6年(2024年)6月通過的入管法修正案,新設了「永住許可撤銷制度」。該制度規定,在永住者故意不履行公共義務等情況下,可以撤銷永住許可。本文將解說撤銷對象行為的詳細內容以及保護永住權的防止措施。
制度引入的背景
永住者沒有在留期間的限制,就勞也沒有限制。然而,取得永住許可後不繳納稅金和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成為社會問題。
此次修改是為了確保永住者在日本社會生活中「遵守最基本的規則」而引入的。
重要: 該制度不是「將永住者驅逐」的制度,而是促進公共義務履行的制度。在撤銷之前,會先進行注意(通知)。
成為撤銷對象的行為
1. 故意不繳納稅金
| 稅種 | 對象 |
|---|---|
| 所得稅 | 需要確定申告時的未申報和未繳納 |
| 住民稅 | 故意不繳納住民稅 |
| 其他國稅和地方稅 | 故意不繳納已課稅的稅金 |
2. 故意不繳納社會保險費
| 保險費 | 對象 |
|---|---|
| 國民年金保險費 | 故意未繳納 |
| 國民健康保險費 | 故意未繳納 |
| 厚生年金和健康保險 | 作為事業主故意不繳納保險費的情況 |
3. 違反入管法上的義務
| 義務 | 具體內容 |
|---|---|
| 隨身攜帶在留卡 | 違反攜帶在留卡的義務 |
| 申報義務 | 住所地申報、所屬機構申報等義務違反 |
4. 一定的刑事法規違反
被處以1年以內的拘禁刑的情況也可能成為撤銷事由。
「故意」的解釋
該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對「故意」的解釋。
「故意」是指有支付能力卻**有意地(故意地)**不支付。
| 情況 | 是否為撤銷對象 |
|---|---|
| 有收入卻故意不繳納稅金 | 是 |
| 有意持續拖欠社會保險費 | 是 |
| 因疾病無收入而無法支付 | 不是 |
| 因失業暫時無法支付 | 不是 |
| 不小心超過了繳納期限(立即繳納) | 不是 |
| 不了解繳納方式(諮詢後繳納) | 不是 |
參考: 永住許可制度規範化Q&A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撤銷手續的流程
永住許可的撤銷按以下步驟進行。
步驟1:事實調查
入國管理局調查是否存在符合撤銷事由的事實。
步驟2: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撤銷對象人將獲得陳述意見和提交證據的機會。不會突然被撤銷。
步驟3:判斷
根據調查結果和本人的意見,由法務大臣判斷是否撤銷。
步驟4:撤銷的情況
即使永住許可被撤銷,也不會立即被強制遣返。會考慮變更為其他在留資格(如「定住者」等)。
保護永住權的防止措施
1. 設置稅金自動繳納
| 稅種 | 推薦的繳納方式 |
|---|---|
| 住民稅 | 切換為特別徵收(薪資代扣) |
| 住民稅(自營業) | 設置銀行自動扣款 |
| 所得稅 | 設置轉帳納稅(確定申告的情況) |
| 固定資產稅 | 設置銀行自動扣款 |
2. 徹底管理社會保險費
| 保險費 | 推薦對策 |
|---|---|
| 國民年金 | 設置銀行自動扣款。利用預繳制度也有效 |
| 國民健康保險 | 設置銀行自動扣款 |
| 厚生年金和健康保險 | 從薪資代扣因此自動(事業主請諮詢社勞士) |
3. 確實履行申報義務
- 搬家後14天以內進行住所地申報
- 換工作後14天以內進行所屬機構申報
- 隨身攜帶在留卡
4. 經濟困難時的對策
因不得已的原因難以繳納時,請利用以下制度。
- 住民稅減免制度 — 向市區町村政府諮詢
- 國民年金免除和緩繳制度 — 向年金事務所申請
- 國民健康保險減額制度 — 向市區町村政府諮詢
重要: 即使無法支付也不要「放置不管」,一定要向行政部門諮詢。如果正在進行諮詢和手續,就不屬於「故意不繳納」。
常見問題
Q. 過去有未繳納記錄,但現在已全部繳清。會成為撤銷對象嗎?
A. 關於制度實施前的未繳納,被追溯作為撤銷事由的可能性較低。但今後請務必做到期限內繳納。
Q. 住民稅有過一次逾期繳納。會成為撤銷對象嗎?
A. 對象是「故意」不繳納的情況。不小心忘記的情況不能說是「故意」。但如果反覆逾期,可能被判斷為故意。
Q. 被撤銷後必須離開日本嗎?
A. 不會立即被強制遣返。會考慮變更為其他在留資格。
參考: 永住許可制度規範化Q&A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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