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资格 金子英隆
归化的居住要件|因海外出差或回国导致出境天数过多时的应对方法
前言
归化的条件之一是**“连续5年以上在日本拥有住所”**(国籍法第5条第1项第1号)。对于频繁出差海外或回国探亲的人来说,这里”连续”二字的解释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说明居住要件的具体判断标准,以及出境天数较多的申请人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居住要件的基本规定
法律条文
国籍法第5条第1项第1号将普通归化的条件规定如下:
“连续5年以上在日本拥有住所”
该条件包含两个要素:
| 要素 | 内容 |
|---|---|
| 5年以上 | 持有在留资格并在日本居住5年以上 |
| 连续 | 5年期间具有持续性(中间不得中断) |
就劳年数的要求
在5年中,实务上要求至少有3年处于就业状态。留学或家族滞在期间虽计入居住年数,但不计入就劳年数。
| 在留资格 | 居住年数 | 就劳年数 |
|---|---|---|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 计入 | 计入 |
| 经营・管理 | 计入 | 计入 |
| 留学 | 计入 | 不计入 |
| 家族滞在 | 计入 | 不计入 |
| 日本人配偶者等 | 计入 | 计入 |
”连续”的判断标准
出境天数的参考标准
“连续”与否的判断依据出境天数,以下为实务中的参考标准:
| 出境情形 | 影响 |
|---|---|
| 单次出境不足90天且全年合计不足150天 | 原则上不构成问题 |
| 单次出境达90天以上 | 可能被认定为居住连续性中断 |
| 全年合计出境150天以上 | 居住实态将受到质疑 |
| 单次出境达1年以上 | 被认定为居住连续性中断的可能性极高 |
重要提示: 上述均为参考标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实际上将综合考量个别情况(出境原因、在日生活基础的维持状况等)加以判断。
居住连续性被认定为中断时
若居住连续性被认定为中断,5年的计算将重新归零。中断后须重新满足5年连续居住的要求。
出境天数较多者的分类应对策略
情形一:频繁出差的商务人士
- 单次出差2〜3周左右 → 通常不构成问题
- 每月出差一次以上,全年合计超过100天 → 建议提前咨询法务局
- 海外常驻(3个月以上) → 居住连续性可能中断
应对措施:
- 妥善保存出差记录(出差命令书、出差报告书等)
- 准备能够证明在日生活基础持续维持(住所、家人、银行账户、公共费用缴纳记录等)的相关材料
- 能够说明出境原因属于业务必要性
情形二:频繁回国探亲者
- 每年1〜2次,每次2〜3周 → 通常不构成问题
- 每年3次以上,合计超过3个月 → 由法务局进行个别判断
- 因护理或家庭情况长期回国 → 建议提前咨询法务局
应对措施:
- 明确记录每次回国的原因(婚丧嫁娶、家人护理等)
- 准备能够证明在日住所得以维持的相关材料
情形三:从留学转为就劳者
留学签证期间的在日时间计入居住年数,但不计入就劳年数。
- 留学2年 + 就劳3年 → 居住5年、就劳3年 → 满足要件
- 留学4年 + 就劳1年 → 居住5年、就劳1年 → 就劳年数不足
简易归化情形下的居住要件
日本人配偶或在日本出生者等适用简易归化的申请人,居住要件相应放宽。
| 类型 | 法律依据 | 居住要件 |
|---|---|---|
| 在日本出生者 | 国籍法第6条第1号 | 连续3年以上 |
| 日本人配偶者 | 国籍法第7条 | 婚姻3年+连续居住1年以上 |
| 日本人子女 | 国籍法第8条第1号 | 无居住要件 |
| 居住10年以上者 | 国籍法第6条第3号 | 现在日本拥有住所(无需5年) |
要点: 适用类型不同,所需居住年数差异显著。首先准确判断自身适用何种类型至关重要。
准确掌握出入境记录
归化申请须提交出入境记录表。除护照上的出入境戳记外,请通过以下方式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 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出入境记录信息公开 — 可获取包括护照无记录出行在内的完整记录
- 复印护照全页 — 包括旧护照,核对全部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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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务所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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