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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資格 金子英隆

歸化的居住要件|因海外出差或返國導致出境天數過多時的因應方法

前言

歸化的條件之一是**「連續5年以上在日本擁有住所」**(國籍法第5條第1項第1號)。對於頻繁出差海外或返國探親的人而言,這裡「連續」二字的解釋至關重要。

本文將詳細說明居住要件的具體判斷標準,以及出境天數較多的申請人應採取的因應措施。

居住要件的基本規定

法律條文

國籍法第5條第1項第1號將普通歸化的條件規定如下:

「連續5年以上在日本擁有住所」

該條件包含兩個要素:

要素內容
5年以上持有在留資格並在日本居住5年以上
連續5年期間具有持續性(中間不得中斷)

就勞年數的要求

在5年中,實務上要求至少有3年處於就業狀態。留學或家族滯在期間雖計入居住年數,但不計入就勞年數。

在留資格居住年數就勞年數
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計入計入
經營・管理計入計入
留學計入不計入
家族滯在計入不計入
日本人配偶者等計入計入

「連續」的判斷標準

出境天數的參考標準

「連續」與否的判斷依據出境天數,以下為實務中的參考標準:

出境情形影響
單次出境不足90天全年合計不足150天原則上不構成問題
單次出境達90天以上可能被認定為居住連續性中斷
全年合計出境150天以上居住實態將受到質疑
單次出境達1年以上被認定為居住連續性中斷的可能性極高

重要提示: 上述均為參考標準,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實際上將綜合考量個別情況(出境原因、在日生活基礎的維持狀況等)加以判斷。

居住連續性被認定為中斷時

若居住連續性被認定為中斷,5年的計算將重新歸零。中斷後須重新滿足5年連續居住的要求。

出境天數較多者的分類因應策略

情形一:頻繁出差的商務人士

  • 單次出差2〜3週左右 → 通常不構成問題
  • 每月出差一次以上,全年合計超過100天 → 建議提前諮詢法務局
  • 海外常駐(3個月以上) → 居住連續性可能中斷

因應措施:

  • 妥善保存出差記錄(出差命令書、出差報告書等)
  • 準備能夠證明在日生活基礎持續維持(住所、家人、銀行帳戶、公共費用繳納記錄等)的相關資料
  • 能夠說明出境原因屬於業務必要性

情形二:頻繁返國探親者

  • 每年1〜2次,每次2〜3週 → 通常不構成問題
  • 每年3次以上,合計超過3個月 → 由法務局進行個別判斷
  • 因照護或家庭情況長期返國 → 建議提前諮詢法務局

因應措施:

  • 明確記錄每次返國的原因(婚喪喜慶、家人照護等)
  • 準備能夠證明在日住所得以維持的相關資料

情形三:從留學轉為就勞者

留學簽證期間的在日時間計入居住年數,但不計入就勞年數。

  • 留學2年 + 就勞3年 → 居住5年、就勞3年 → 滿足要件
  • 留學4年 + 就勞1年 → 居住5年、就勞1年 → 就勞年數不足

簡易歸化情形下的居住要件

日本人配偶或在日本出生者等適用簡易歸化的申請人,居住要件相應放寬。

類型法律依據居住要件
在日本出生者國籍法第6條第1號連續3年以上
日本人配偶者國籍法第7條婚姻3年+連續居住1年以上
日本人子女國籍法第8條第1號無居住要件
居住10年以上者國籍法第6條第3號現在日本擁有住所(無需5年)

要點: 適用類型不同,所需居住年數差異顯著。首先準確判斷自身適用何種類型至關重要。

準確掌握出入境記錄

歸化申請須提交出入境記錄表。除護照上的出入境戳記外,請透過以下方式確保記錄的準確性:

  1. 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請出入境記錄資訊公開 — 可取得包括護照無記錄出行在內的完整記錄
  2. 複印護照全頁 — 包括舊護照,核對全部戳記
  3. 自動化通道使用記錄 — 因可能無戳記,需透過資訊公開申請加以補全

本事務所的支援

關於歸化申請的諮詢,敬請交由金子英隆行政書士事務所負責。

  • 許可獲批率98%的實績
  • 精準核算出境天數、判定居住要件
  • 對應語言: 日語・中文・越南語
  • 初次諮詢免費
  • 以千葉・東京為中心,支援全國對應(可線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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