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資格 金子英隆
歸化的居住要件|因海外出差或返國導致出境天數過多時的因應方法
前言
歸化的條件之一是**「連續5年以上在日本擁有住所」**(國籍法第5條第1項第1號)。對於頻繁出差海外或返國探親的人而言,這裡「連續」二字的解釋至關重要。
本文將詳細說明居住要件的具體判斷標準,以及出境天數較多的申請人應採取的因應措施。
居住要件的基本規定
法律條文
國籍法第5條第1項第1號將普通歸化的條件規定如下:
「連續5年以上在日本擁有住所」
該條件包含兩個要素:
| 要素 | 內容 |
|---|---|
| 5年以上 | 持有在留資格並在日本居住5年以上 |
| 連續 | 5年期間具有持續性(中間不得中斷) |
就勞年數的要求
在5年中,實務上要求至少有3年處於就業狀態。留學或家族滯在期間雖計入居住年數,但不計入就勞年數。
| 在留資格 | 居住年數 | 就勞年數 |
|---|---|---|
| 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 | 計入 | 計入 |
| 經營・管理 | 計入 | 計入 |
| 留學 | 計入 | 不計入 |
| 家族滯在 | 計入 | 不計入 |
| 日本人配偶者等 | 計入 | 計入 |
「連續」的判斷標準
出境天數的參考標準
「連續」與否的判斷依據出境天數,以下為實務中的參考標準:
| 出境情形 | 影響 |
|---|---|
| 單次出境不足90天且全年合計不足150天 | 原則上不構成問題 |
| 單次出境達90天以上 | 可能被認定為居住連續性中斷 |
| 全年合計出境150天以上 | 居住實態將受到質疑 |
| 單次出境達1年以上 | 被認定為居住連續性中斷的可能性極高 |
重要提示: 上述均為參考標準,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實際上將綜合考量個別情況(出境原因、在日生活基礎的維持狀況等)加以判斷。
居住連續性被認定為中斷時
若居住連續性被認定為中斷,5年的計算將重新歸零。中斷後須重新滿足5年連續居住的要求。
出境天數較多者的分類因應策略
情形一:頻繁出差的商務人士
- 單次出差2〜3週左右 → 通常不構成問題
- 每月出差一次以上,全年合計超過100天 → 建議提前諮詢法務局
- 海外常駐(3個月以上) → 居住連續性可能中斷
因應措施:
- 妥善保存出差記錄(出差命令書、出差報告書等)
- 準備能夠證明在日生活基礎持續維持(住所、家人、銀行帳戶、公共費用繳納記錄等)的相關資料
- 能夠說明出境原因屬於業務必要性
情形二:頻繁返國探親者
- 每年1〜2次,每次2〜3週 → 通常不構成問題
- 每年3次以上,合計超過3個月 → 由法務局進行個別判斷
- 因照護或家庭情況長期返國 → 建議提前諮詢法務局
因應措施:
- 明確記錄每次返國的原因(婚喪喜慶、家人照護等)
- 準備能夠證明在日住所得以維持的相關資料
情形三:從留學轉為就勞者
留學簽證期間的在日時間計入居住年數,但不計入就勞年數。
- 留學2年 + 就勞3年 → 居住5年、就勞3年 → 滿足要件
- 留學4年 + 就勞1年 → 居住5年、就勞1年 → 就勞年數不足
簡易歸化情形下的居住要件
日本人配偶或在日本出生者等適用簡易歸化的申請人,居住要件相應放寬。
| 類型 | 法律依據 | 居住要件 |
|---|---|---|
| 在日本出生者 | 國籍法第6條第1號 | 連續3年以上 |
| 日本人配偶者 | 國籍法第7條 | 婚姻3年+連續居住1年以上 |
| 日本人子女 | 國籍法第8條第1號 | 無居住要件 |
| 居住10年以上者 | 國籍法第6條第3號 | 現在日本擁有住所(無需5年) |
要點: 適用類型不同,所需居住年數差異顯著。首先準確判斷自身適用何種類型至關重要。
準確掌握出入境記錄
歸化申請須提交出入境記錄表。除護照上的出入境戳記外,請透過以下方式確保記錄的準確性:
- 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請出入境記錄資訊公開 — 可取得包括護照無記錄出行在內的完整記錄
- 複印護照全頁 — 包括舊護照,核對全部戳記
- 自動化通道使用記錄 — 因可能無戳記,需透過資訊公開申請加以補全
本事務所的支援
關於歸化申請的諮詢,敬請交由金子英隆行政書士事務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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