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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技能接收企业的义务|支援计划与申报的全部内容

特定技能接收企业的义务|支援计划与申报的全部内容

前言

雇用特定技能1号外国人的企业(接收机关)承担着与适当的雇用管理及对外国人支援相关的法定义务。如果怠于履行这些义务,将面临停止接收或处罚的风险,因此正确理解这些义务十分重要。

依据: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19条之18~第19条之21、特定技能标准省令

接收机关的标准

要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机关需满足以下标准:

标准内容
不存在失格事由未受到相关法令处罚、5年内无出入境・劳动相关法令违反等
雇用合同的适当性与日本人同等以上的薪酬、全职、社会保险加入
支援体制的完善具备制定・实施支援计划的能力
申报义务的遵守及时进行各类申报

雇用合同相关要求

特定技能雇用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

  • 薪酬不低于日本人同等水平
  • 法定工作时间与普通劳动者相同(全职)
  • 希望临时回国时允许其休假
  • 外国人无法承担回国旅费时,接收机关承担
  • 加入健康保险・厚生年金・雇用保险・工伤保险

重要: 薪酬”同等以上”是指与从事相同业务的日本员工相比同等以上。如有薪资规定则按规定执行,如无则参考周边同行业的薪资水平。

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的制定义务

雇用特定技能1号外国人时,接收机关必须制定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支援计划中须包含法定的10项义务性支援。

支援计划10项的详情请参阅另一篇文章”特定技能1号的支援计划|10项义务性支援详解”。

委托给登录支援机关

支援计划的全部或部分可以委托给登录支援机关。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建议考虑委托给登录支援机关:

  • 首次接收外国人,支援体制尚未完善的情况
  • 难以用外国人母语沟通的情况
  • 难以选任支援负责人・支援担当人的情况

注意: 即使委托给登录支援机关,接收机关仍承担支援的最终责任。

申报义务一览

接收机关有以下申报义务。怠于申报将面临30万日元以下罚款

随时申报(发生事由时)

申报申报时期
特定技能雇用合同相关申报合同变更・终止时
支援计划变更相关申报计划变更时
接收困难相关申报无法继续接收时
出入境或劳动相关法令违反申报知悉违反时

定期申报(每季度)

申报申报期限
接收情况相关申报次季度首日起14日内
支援实施情况相关申报(仅1号)同上
活动情况相关申报同上

申报对象: 接收机关所在地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

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加入义务

特定技能外国人与日本人同样,有以下保险加入义务:

保险内容
健康保险适用事业所须加入
厚生年金保险适用事业所须加入
雇用保险每周法定劳动时间20小时以上须加入
工伤保险所有劳动者均为对象

违反时的处罚

接收机关违反义务时,可能受到以下处罚:

  • 申报义务违反: 30万日元以下罚款
  • 虚假申报: 30万日元以下罚款
  • 不正当行为: 停止接收(5年)
  • 恶劣情况: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参考: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特定技能制度” 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status/specifiedskilledworker.html


本事务所的支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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