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资格 金子英隆
特定技能接收企业的义务|支援计划与申报的全部内容
特定技能接收企业的义务|支援计划与申报的全部内容
前言
雇用特定技能1号外国人的企业(接收机关)承担着与适当的雇用管理及对外国人支援相关的法定义务。如果怠于履行这些义务,将面临停止接收或处罚的风险,因此正确理解这些义务十分重要。
依据: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19条之18~第19条之21、特定技能标准省令
接收机关的标准
要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机关需满足以下标准:
| 标准 | 内容 |
|---|---|
| 不存在失格事由 | 未受到相关法令处罚、5年内无出入境・劳动相关法令违反等 |
| 雇用合同的适当性 | 与日本人同等以上的薪酬、全职、社会保险加入 |
| 支援体制的完善 | 具备制定・实施支援计划的能力 |
| 申报义务的遵守 | 及时进行各类申报 |
雇用合同相关要求
特定技能雇用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
- 薪酬不低于日本人同等水平
- 法定工作时间与普通劳动者相同(全职)
- 希望临时回国时允许其休假
- 外国人无法承担回国旅费时,接收机关承担
- 加入健康保险・厚生年金・雇用保险・工伤保险
重要: 薪酬”同等以上”是指与从事相同业务的日本员工相比同等以上。如有薪资规定则按规定执行,如无则参考周边同行业的薪资水平。
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的制定义务
雇用特定技能1号外国人时,接收机关必须制定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支援计划中须包含法定的10项义务性支援。
支援计划10项的详情请参阅另一篇文章”特定技能1号的支援计划|10项义务性支援详解”。
委托给登录支援机关
支援计划的全部或部分可以委托给登录支援机关。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建议考虑委托给登录支援机关:
- 首次接收外国人,支援体制尚未完善的情况
- 难以用外国人母语沟通的情况
- 难以选任支援负责人・支援担当人的情况
注意: 即使委托给登录支援机关,接收机关仍承担支援的最终责任。
申报义务一览
接收机关有以下申报义务。怠于申报将面临30万日元以下罚款。
随时申报(发生事由时)
| 申报 | 申报时期 |
|---|---|
| 特定技能雇用合同相关申报 | 合同变更・终止时 |
| 支援计划变更相关申报 | 计划变更时 |
| 接收困难相关申报 | 无法继续接收时 |
| 出入境或劳动相关法令违反申报 | 知悉违反时 |
定期申报(每季度)
| 申报 | 申报期限 |
|---|---|
| 接收情况相关申报 | 次季度首日起14日内 |
| 支援实施情况相关申报(仅1号) | 同上 |
| 活动情况相关申报 | 同上 |
申报对象: 接收机关所在地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
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加入义务
特定技能外国人与日本人同样,有以下保险加入义务:
| 保险 | 内容 |
|---|---|
| 健康保险 | 适用事业所须加入 |
| 厚生年金保险 | 适用事业所须加入 |
| 雇用保险 | 每周法定劳动时间20小时以上须加入 |
| 工伤保险 | 所有劳动者均为对象 |
违反时的处罚
接收机关违反义务时,可能受到以下处罚:
- 申报义务违反: 30万日元以下罚款
- 虚假申报: 30万日元以下罚款
- 不正当行为: 停止接收(5年)
- 恶劣情况: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参考: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特定技能制度” 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status/specifiedskilledworke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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