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資格 金子英隆
特定技能接收企業的義務|支援計畫與申報的全部內容
特定技能接收企業的義務|支援計畫與申報的全部內容
前言
僱用特定技能1號外國人的企業(接收機關)承擔著與適當的僱用管理及對外國人支援相關的法定義務。如果怠於履行這些義務,將面臨停止接收或處罰的風險,因此正確理解這些義務十分重要。
依據: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19條之18~第19條之21、特定技能標準省令
接收機關的標準
要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機關需滿足以下標準:
| 標準 | 內容 |
|---|---|
| 不存在失格事由 | 未受到相關法令處罰、5年內無出入境・勞動相關法令違反等 |
| 僱用合約的適當性 | 與日本人同等以上的薪酬、全職、社會保險加入 |
| 支援體制的完善 | 具備制定・實施支援計畫的能力 |
| 申報義務的遵守 | 及時進行各類申報 |
僱用合約相關要求
特定技能僱用合約需滿足以下條件:
- 薪酬不低於日本人同等水準
- 法定工作時間與普通勞動者相同(全職)
- 希望臨時回國時允許其休假
- 外國人無法承擔回國旅費時,接收機關承擔
- 加入健康保險・厚生年金・僱用保險・職災保險
重要: 薪酬「同等以上」是指與從事相同業務的日本員工相比同等以上。如有薪資規定則按規定執行,如無則參考周邊同行業的薪資水準。
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畫的制定義務
僱用特定技能1號外國人時,接收機關必須制定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畫。支援計畫中須包含法定的10項義務性支援。
支援計畫10項的詳情請參閱另一篇文章「特定技能1號的支援計畫|10項義務性支援詳解」。
委託給登錄支援機關
支援計畫的全部或部分可以委託給登錄支援機關。特別是在以下情況下,建議考慮委託給登錄支援機關:
- 首次接收外國人,支援體制尚未完善的情況
- 難以用外國人母語溝通的情況
- 難以選任支援負責人・支援擔當人的情況
注意: 即使委託給登錄支援機關,接收機關仍承擔支援的最終責任。
申報義務一覽
接收機關有以下申報義務。怠於申報將面臨30萬日圓以下罰款。
隨時申報(發生事由時)
| 申報 | 申報時期 |
|---|---|
| 特定技能僱用合約相關申報 | 合約變更・終止時 |
| 支援計畫變更相關申報 | 計畫變更時 |
| 接收困難相關申報 | 無法繼續接收時 |
| 出入境或勞動相關法令違反申報 | 知悉違反時 |
定期申報(每季度)
| 申報 | 申報期限 |
|---|---|
| 接收情況相關申報 | 次季度首日起14日內 |
| 支援實施情況相關申報(僅1號) | 同上 |
| 活動情況相關申報 | 同上 |
申報對象: 接收機關所在地管轄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
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加入義務
特定技能外國人與日本人同樣,有以下保險加入義務:
| 保險 | 內容 |
|---|---|
| 健康保險 | 適用事業所須加入 |
| 厚生年金保險 | 適用事業所須加入 |
| 僱用保險 | 每週法定勞動時間20小時以上須加入 |
| 職災保險 | 所有勞動者均為對象 |
違反時的處罰
接收機關違反義務時,可能受到以下處罰:
- 申報義務違反: 30萬日圓以下罰款
- 虛假申報: 30萬日圓以下罰款
- 不正當行為: 停止接收(5年)
- 惡劣情況: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款
參考: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特定技能制度」 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status/specifiedskilledworker.html
本事務所的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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