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起】留学生打工情况的掌握全面强化|每周28小时的管理与日语教育机构的新确认义务
【2026年4月起】留学生打工情况的掌握全面强化|每周28小时的管理与日语教育机构的新确认义务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8年(2026年)4月10日起,开始要求日语教育机构每3个月确认一次在籍留学生的资格外活动(打工)状况、保存记录,并在必要时向入管报告。本文依据一手信息,整理资格外活动许可的基础知识、本次运用强化的内容、超过每周28小时的法律后果,以及留学生本人、日语教育机构、打工单位各自应作的准备。
参考来源: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就读日语教育机构者相关运用的部分修改」/同厅概要资料「关于在留资格『留学』的适正化」/同厅Q&A(令和8年5月19日现在)/同厅「关于『留学』在留资格的资格外活动许可」/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
什么是资格外活动许可(入管法第19条)
在留资格「留学」是为了在日本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而设的在留资格。入管法第19条第1项原则上禁止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从事不属于该在留资格的、经营有收入事业的活动或获取报酬的活动。
在此基础上,同条第2项规定,在不妨碍本来活动遂行的范围内,可依申请许可其从事资格外活动。该许可可附加条件,若违反条件等情形,可依同条第3项撤销该许可本身。
留学生打工,正是基于第19条第2项的许可(资格外活动许可)而进行的。关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一并参阅什么是在留资格?掌握基础知识。
概括许可与个别许可的区别
资格外活动许可分为不指定工作地点而概括认可的「概括许可」,以及逐一指定工作地点与业务内容的「个别许可」两种。依据为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第19条第5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表示,同时取得概括许可与个别许可亦可,已持有其中一种者追加申请另一种亦可。
| 概括许可 | 个别许可 | |
|---|---|---|
| 依据 | 施行规则第19条第5项第1号 | 施行规则第19条第5项第3号 |
| 时间上限 | 每周28小时以内(处于教育机构学则规定的长期休业期间时,每天8小时以内) | 由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长逐一指定 |
| 工作地点的指定 | 无(不指定工作地点) | 有(指定机构名称、所在地、业务内容等) |
| 排除的活动 | 在经营风俗营业、店铺型性风俗特殊营业、特定游兴饮食店营业的营业所内的活动等 | 同左(须符合资格外活动许可的一般原则) |
| 主要适用例 | 餐饮店、零售店等一般打工 | 毕业年级学生的实习、语言教师・口译・家庭教师、创业准备活动、难以客观确认工时的业务委托・承揽等 |
关于概括许可,请注意施行规则规定,持有留学在留资格者「仅限在教育机构在籍期间进行」。毕业・修业结束后或退学・除籍后,因已不在籍,不得依概括许可打工。
另外,就劳类在留资格的多重就业属于不同框架,详情请参阅技人国签证可以兼职吗?。
2026年4月起强化的「资格外活动掌握」
基于「外国人接纳・有秩序共生综合应对策」(令和8年1月23日 关于实现外国人接纳・有秩序共生社会的相关阁僚会议决定),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8年4月10日向日语教育机构周知以下内容,实施了运用层面的强化。
关于接收留学生的教育机构,依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项第2号规定基准的省令第2号之2,要求其已整备适正管理留学生资格外活动遵守状况的体制。(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就读日语教育机构者相关运用的部分修改」第2)
对日语教育机构要求的具体对应有以下4点。
| 要求的对应 | 内容 |
|---|---|
| (1)每3个月确认一次 | 以任意方法,向在籍留学生确认「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有无」「从事资格外活动的日本公私机构名称(多处时须列出全部)」「资格外活动的具体内容」「每日的资格外活动时间」 |
| (2)违规时的指导 | 若确认存在违反许可内容的状况,须适当指导并立即使其改善,并再次确认状况已获改善 |
| (3)记录的保存 | 妥善保存确认结果及指导相关记录(该厅已公布参考样式「资格外活动掌握・指导状况一览表」) |
| (4)向入管报告 | 若收到「雇主强迫每周超过28小时的工作」的报告,或经指导仍未见改善的留学生等情形,须将掌握的信息报告至最近的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 |
同时该厅表示,将活用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特定出在多处工作地点从事资格外活动的留学生,并向教育机构提供信息。概要资料中明确写有「对于入管厅提供信息的、从事多重工作者,须格外慎重地确认」,收到报告的入管厅将视内容进行调查,并反映于在留审查。
Q&A中显示了若干实务上的重要事项。确认方法可采用学生自行申报,但若该厅提出要求,机构须就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的掌握方法及指导作出具体说明(Q7)。关于时间的计算,该厅表示「请掌握每日的资格外活动时间,并确认无论从星期几起算均控制在每周28小时以内」(Q9),因此按月的粗略统计并不足够。若怠于确认,则可能抵触上陆基准省令第2号之2(Q8)。
超过每周28小时会怎样
超时工作的后果依程度分阶段规定。按条文整理如下。
| 情形 | 依据条文 | 内容 |
|---|---|---|
| 罚则(一般) | 入管法第73条第1号 | 违反第19条第1项而从事经营有收入事业的活动或获取报酬的活动者,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
| 罚则(专门从事) | 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4号 | 「明显被认定为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者,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
| 强制遣返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イ | 「明显被认定为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者为强制遣返对象 |
| 强制遣返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ヘ | 因第73条之罪被处拘禁刑者为强制遣返对象 |
| 在留资格的撤销 | 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5号 | 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且从事或意图从事其他活动而在留(有正当理由者除外) |
| 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撤销 | 入管法第19条第3项 | 违反所附条件,或认为不宜继续给予许可的其他情形,可撤销该许可 |
| 更新・变更的审查 | 变更・更新许可指南 | 「曾从事与现有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品行不劣」被列为考量要素,可能被消极评价 |
在留期间的更新及在留资格的变更,仅在法务大臣认定「有足以认为适当的相当理由」时方可许可,该判断委诸裁量。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平成20年3月制定,最终修改令和8年6月)将「3 曾从事与现有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4 品行不劣」等列为考量要素;该厅公布的不许可事例中,也有因未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而工作,致在留资格变更未获认可的例子。对于计划由留学转为就劳类在留资格者尤为重要。手续流程请参阅从留学变更为技人国的手续,撤销制度本身请参阅在留资格撤销风险与预防对策。
从何时开始改变
本次修改由资格外活动的掌握与日语能力的确认两大支柱构成,适用时期各不相同。
| 项目 | 适用时期 |
|---|---|
| 资格外活动掌握・指导的强化 | 令和8年(2026年)4月开始运用(令和8年4月10日向日语教育机构周知) |
| 日语能力确认的严格化(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 | 令和8年(2026年)7月1日以后的申请 |
| 日语能力确认的严格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涉及令和8年(2026年)10月以后预定入学学生的申请 |
关于日语能力的确认,以150小时以上日语学习经历进行举证的方式将不再适用,必须提交考试证明书或通过面试确认。此部分已另行于留学签证的日语能力确认趋严详细解说,敬请参阅。
实务上如何准备
留学生本人应做的准备
第一,工作时间的自我管理。既已明确「无论从星期几起算均须在每周28小时以内」,月底一次性统计的方法便不足够。请在排班确定阶段按日记录,养成随时确认最近7天合计是否控制在28小时以内的习惯。
第二,多个打工地点的合并计算。若同时打多份工,即使各处均未达28小时,合计超过即属违规。教育机构的确认事项中也明确写有「资格外活动地点为多处时须列出全部」。
第三,长期休业期间的处理。每天8小时以内仅在处于所属教育机构学则规定的长期休业期间时方获认可。即使学校实际未上课,若非学则上的长期休业期间,仍照常适用每周28小时以内。
第四,与在籍期间的关系。依概括许可的打工仅限在教育机构在籍期间进行。毕业后尚未确定就职去向者,请尽早就在留安排进行咨询。
日语教育机构应做的准备
建议将「每3个月一次」的频率作为例行业务纳入校历。方法虽属任意,但须具备在入管要求时能具体说明掌握方法的体制,因此按该厅公布的参考样式「资格外活动掌握・指导状况一览表」的项目留存记录最为稳妥。
需确认的是「每日」的活动时间。即便采用学生自行申报,也应设计让学生列出全部工作地点、填写按日时间的表格,以便事后按周确认。若发现违规,请将指导的事实与再次确认已改善的事实一并留存记录。若经指导仍未见改善,或怀疑雇主一方存在问题,则须向最近的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报告。
打工单位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录用时,请通过在留卡正面确认在留资格与在留期间,通过资格外活动许可记载栏确认其有无及条件。厚生劳动省呼吁积极活用「在留卡等读取应用程序」以辨别伪变造。
此外,在雇用及离职外国人劳动者时,依据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关于劳动施策的综合推进以及劳动者雇用稳定与职业生活充实等的法律),所有事业主均负有向公共职业安定所(Hello Work)提交「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的义务。怠于申报或虚假申报者,将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本次运用强化中明确,该申报数据将被用作特定多重就业留学生的线索。
而最重的是助长非法就劳罪。入管法第73条之2规定,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者,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同条第2项规定,不得以不知该外国人未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等事由为由免于处罚(无过失时除外)。请不要认为「本人说没问题」可以成为理由。
总结
自令和8年4月起,日语教育机构须每3个月确认一次在籍留学生资格外活动的许可有无、工作地点名称、活动内容与每日时间,保存记录,并在必要时向入管报告。每周28小时的上限虽与以往相同,但其遵守状况被定期可视化并反映于在留审查,这才是本次修改的本质。
对留学生本人而言,每日工作时间的记录,将直接成为支撑将来在留期间更新或转换为就劳类在留资格的材料。建议三方各自站在自身立场再次确认。
本事务所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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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我有两个打工地点。每周28小时可以分别计算吗?
不可以。资格外活动的概括许可附有「每周28小时以内」的条件,须将所有工作地点的时间合并计算。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Q&A也要求掌握每日的资格外活动时间,并确认无论从星期几起算都控制在每周28小时以内。日语教育机构的确认事项中也明确写有「资格外活动地点为多处时须列出全部」。
学校长期放假期间每天可以工作几小时?
持有「留学」在留资格者,在所属教育机构学则规定的长期休业期间,每天最多可工作8小时(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第19条第5项第1号)。前提是该期间必须是学则规定的期间,请确认自己学校的校历。
日语教育机构每3个月以何种方法确认?
规定为「任意的方法」,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Q&A中提到,通过学生自行申报来掌握情况亦无不可。但如该厅提出要求,机构须就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的掌握方法及指导内容作出具体说明。
一旦超过每周28小时,是否一定会被强制遣返?
并非必然如此。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イ的强制遣返事由及第70条第1项第4号的罚则,针对的是「明显被认定为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者」。但超时工作本身可能构成入管法第73条的罚则对象,并在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被作为消极因素评价,不应轻视。
雇用打工者的公司应确认什么?
请通过在留卡正面确认在留资格与在留期间,通过背面(及记载栏)确认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有无及其条件。若在无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况下让其工作,雇主可能触犯入管法第73条之2的助长非法就劳罪,且不得以不知情为由免于处罚(无过失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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