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起】留學生打工情形的掌握全面強化|每週28小時的管理與日語教育機構的新確認義務
【2026年4月起】留學生打工情形的掌握全面強化|每週28小時的管理與日語教育機構的新確認義務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令和8年(2026年)4月10日起,開始要求日語教育機構每3個月確認一次在籍留學生的資格外活動(打工)狀況、保存紀錄,並於必要時向入管通報。本文依據第一手資訊,整理資格外活動許可的基礎知識、本次運用強化的內容、超過每週28小時的法律效果,以及留學生本人、日語教育機構、打工單位各自應有的準備。
參考來源: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就讀日語教育機構者相關運用之部分檢討」/該廳概要資料「關於在留資格『留學』之適正化」/該廳Q&A(令和8年5月19日現在)/該廳「關於『留學』在留資格之資格外活動許可」/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
什麼是資格外活動許可(入管法第19條)
在留資格「留學」是為了在日本教育機構接受教育而設的在留資格。入管法第19條第1項原則上禁止持有別表第一在留資格者從事不屬於該在留資格的、經營有收入事業之活動或領取報酬之活動。
在此基礎上,同條第2項規定,於不妨礙本來活動遂行的範圍內,得依申請許可其從事資格外活動。該許可得附加條件,若違反條件等情形,得依同條第3項撤銷該許可本身。
留學生打工,正是基於第19條第2項的許可(資格外活動許可)而進行。關於在留資格的全貌,請一併參閱什麼是在留資格?掌握基礎知識。
概括許可與個別許可的差異
資格外活動許可分為不指定工作地點而概括認可的「概括許可」,以及逐一指定工作地點與業務內容的「個別許可」兩種。依據為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第19條第5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表示,同時取得概括許可與個別許可亦可,已持有其中一種者追加申請另一種亦可。
| 概括許可 | 個別許可 | |
|---|---|---|
| 依據 | 施行規則第19條第5項第1款 | 施行規則第19條第5項第3款 |
| 時數上限 | 每週28小時以內(處於教育機構學則所定長期休業期間時,每天8小時以內) | 由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長逐一指定 |
| 工作地點的指定 | 無(不指定工作地點) | 有(指定機構名稱、所在地、業務內容等) |
| 排除的活動 | 於經營風俗營業、店舖型性風俗特殊營業、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之營業所內的活動等 | 同左(須符合資格外活動許可的一般原則) |
| 主要適用例 | 餐飲店、零售店等一般打工 | 畢業年級學生的實習、語言教師・口譯・家教、創業準備活動、難以客觀確認工時的業務委託・承攬等 |
關於概括許可,請留意施行規則規定,持有留學在留資格者「僅限於教育機構在籍期間進行」。畢業・修業結束後或退學・除籍後,因已非在籍,不得依概括許可打工。
另外,就勞類在留資格的多重就業屬於不同框架,詳情請參閱技人國簽證可以兼職嗎?。
2026年4月起強化的「資格外活動掌握」
基於「外國人接納・有秩序共生綜合因應對策」(令和8年1月23日 關於實現外國人接納・有秩序共生社會之相關閣僚會議決定),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於令和8年4月10日向日語教育機構周知以下內容,實施了運用層面的強化。
關於收受留學生的教育機構,依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定基準之省令第2號之2,要求其已建置適正管理留學生資格外活動遵守狀況之體制。(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就讀日語教育機構者相關運用之部分檢討」第2)
對日語教育機構要求的具體因應有以下4點。
| 要求的因應 | 內容 |
|---|---|
| (1)每3個月確認一次 | 以任意方法,向在籍留學生確認「資格外活動許可的有無」「從事資格外活動之日本公私機構名稱(多處時須列出全部)」「資格外活動的具體內容」「每日的資格外活動時數」 |
| (2)違規時的輔導 | 若確認有違反許可內容的狀況,須適切輔導並立即使其改善,並再次確認狀況已獲改善 |
| (3)紀錄的保存 | 妥善保存確認結果及輔導相關紀錄(該廳已公布參考格式「資格外活動掌握・輔導狀況一覽表」) |
| (4)向入管通報 | 若收到「雇主強迫每週超過28小時的工作」之報告,或經輔導仍未見改善的留學生等情形,須將掌握的資訊通報最近的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 |
同時該廳表示,將運用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特定出在多處工作地點從事資格外活動的留學生,並向教育機構提供資訊。概要資料中明確載有「對於入管廳提供資訊之從事多重工作者,須格外審慎確認」,收到通報的入管廳將視內容進行調查,並反映於在留審查。
Q&A中顯示了若干實務上的重要事項。確認方式可採學生自行申報,惟該廳若提出要求,機構須就工作地點、工作時數、工作內容等的掌握方式及輔導具體說明(Q7)。關於時數的計算,該廳表示「請掌握每日的資格外活動時數,並確認不論從星期幾起算均控制在每週28小時以內」(Q9),因此按月的粗略統計並不足夠。若怠於確認,則可能牴觸上陸基準省令第2號之2(Q8)。
超過每週28小時會如何
超時工作的效果依程度分階段規定。按條文整理如下。
| 情形 | 依據條文 | 內容 |
|---|---|---|
| 罰則(一般) | 入管法第73條第1款 | 違反第19條第1項而從事經營有收入事業之活動或領取報酬之活動者,處1年以下拘禁刑或2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 |
| 罰則(專門從事) | 入管法第70條第1項第4款 | 「明顯被認定為專門從事」資格外活動者,處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 |
| 強制驅逐出境 | 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イ | 「明顯被認定為專門從事」資格外活動者為強制驅逐對象 |
| 強制驅逐出境 | 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ヘ | 因第73條之罪被處拘禁刑者為強制驅逐對象 |
| 在留資格的撤銷 | 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5款 | 未從事與在留資格相應之活動,且從事或意圖從事其他活動而在留(有正當理由者除外) |
| 資格外活動許可的撤銷 | 入管法第19條第3項 | 違反所附條件,或認為不宜繼續給予許可之其他情形,得撤銷該許可 |
| 更新・變更的審查 | 變更・更新許可指引 | 「曾從事與現有在留資格相應之活動」「品行無不良」被列為考量要素,可能受消極評價 |
在留期間的更新及在留資格的變更,僅於法務大臣認定「有足以認為適當之相當理由」時方得許可,該判斷委諸裁量。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引」(平成20年3月訂定,最終修正令和8年6月)將「3 曾從事與現有在留資格相應之活動」「4 品行無不良」等列為考量要素;該廳公布的不許可事例中,亦有因未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而工作,致在留資格變更未獲認可的案例。對於計畫由留學轉為就勞類在留資格者尤為重要。手續流程請參閱由留學變更為技人國的手續,撤銷制度本身請參閱在留資格撤銷風險與預防對策。
自何時開始改變
本次檢討由資格外活動的掌握與日語能力的確認兩大支柱構成,適用時期各不相同。
| 項目 | 適用時期 |
|---|---|
| 資格外活動掌握・輔導的強化 | 令和8年(2026年)4月開始運用(令和8年4月10日向日語教育機構周知) |
| 日語能力確認的嚴格化(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 | 令和8年(2026年)7月1日以後的申請 |
| 日語能力確認的嚴格化(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 | 涉及令和8年(2026年)10月以後預定入學學生的申請 |
關於日語能力的確認,以150小時以上日語學習經歷舉證的方式將不再適用,必須提出考試證明書或透過面試確認。此部分已另行於留學簽證的日語能力確認趨嚴詳細解說,敬請參閱。
實務上如何準備
留學生本人應有的準備
第一,工作時數的自我管理。既已明確「不論從星期幾起算均須在每週28小時以內」,月底一次統計的方式便不足夠。請於班表確定階段按日記錄,養成隨時確認最近7天合計是否控制在28小時以內的習慣。
第二,多個打工地點的合併計算。若同時打多份工,即使各處均未達28小時,合計超過即屬違規。教育機構的確認事項中也明確載明「資格外活動地點有多處時須列出全部」。
第三,長期休業期間的處理。每天8小時以內僅於處於所屬教育機構學則所定長期休業期間時方獲認可。即使學校實際未上課,若非學則上的長期休業期間,仍照常適用每週28小時以內。
第四,與在籍期間的關係。依概括許可的打工僅限於教育機構在籍期間進行。畢業後尚未確定就職去向者,請及早就在留安排進行諮詢。
日語教育機構應有的準備
建議將「每3個月一次」的頻率作為例行業務納入學校行事曆。方式雖屬任意,但須具備在入管要求時能具體說明掌握方式的體制,因此依該廳公布的參考格式「資格外活動掌握・輔導狀況一覽表」的項目留存紀錄最為穩妥。
須確認的是「每日」的活動時數。即便採學生自行申報,也應設計讓學生列出全部工作地點、填寫按日時數的表格,以便事後按週確認。若發現違規,請將輔導的事實與再次確認已改善的事實一併留存紀錄。若經輔導仍未見改善,或懷疑雇主一方有問題,則須向最近的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通報。
打工單位企業應注意的事項
錄用時,請以在留卡正面確認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間,以資格外活動許可記載欄確認其有無及條件。厚生勞動省呼籲積極運用「在留卡等讀取應用程式」以辨別偽變造。
此外,於僱用及離職外國人勞工時,依據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關於勞動施策之綜合推進暨勞工僱用安定與職業生活充實等之法律),所有事業主均負有向公共職業安定所(Hello Work)提出「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之義務。怠於申報或虛偽申報者,處30萬日圓以下罰金。本次運用強化中明確,該申報資料將作為特定多重就業留學生的線索加以運用。
而最重的是助長非法就勞罪。入管法第73條之2規定,就事業活動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勞活動者,處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同條第2項規定,不得以不知該外國人未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等事由為由免於處罰(無過失時除外)。請勿認為「本人說沒問題」可以成為理由。
總結
自令和8年4月起,日語教育機構須每3個月確認一次在籍留學生資格外活動的許可有無、工作地點名稱、活動內容與每日時數,保存紀錄,並於必要時向入管通報。每週28小時的上限雖與以往相同,但其遵守狀況被定期可視化並反映於在留審查,這才是本次修正的本質。
對留學生本人而言,每日工作時數的紀錄,將直接成為支撐將來在留期間更新或轉換為就勞類在留資格的資料。建議三方各自站在自身立場再次確認。
本事務所的支援
關於留學生的資格外活動許可、在留期間更新、變更為就勞類在留資格的諮詢,請交給金子英隆行政書士事務所。
- 許可率98%的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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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我有兩個打工地點。每週28小時可以分別計算嗎?
不可以。資格外活動的概括許可附有「每週28小時以內」的條件,須將所有工作地點的時數合併計算。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Q&A亦要求掌握每日的資格外活動時數,並確認不論從星期幾起算都控制在每週28小時以內。日語教育機構的確認事項中也明確載明「資格外活動地點有多處時須列出全部」。
學校長期休業期間每天可以工作幾小時?
持有「留學」在留資格者,處於所屬教育機構學則所定的長期休業期間時,每天最多可工作8小時(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第19條第5項第1款)。前提是該期間必須為學則所定期間,請確認自己學校的行事曆。
日語教育機構每3個月以何種方式確認?
規定為「任意的方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Q&A提到,透過學生自行申報掌握情形亦無不可。惟該廳若提出要求,機構須就工作地點、工作時數、工作內容等的掌握方式及輔導內容具體說明。
一旦超過每週28小時,是否一定會被強制驅逐出境?
並非必然如此。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イ的強制驅逐事由及第70條第1項第4款的罰則,針對的是「明顯被認定為專門從事資格外活動者」。惟超時工作本身仍可能構成入管法第73條的罰則對象,並在在留期間更新、在留資格變更的審查中被列為消極因素,不宜輕忽。
僱用打工人員的公司應確認什麼?
請以在留卡正面確認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間,以背面(及記載欄)確認資格外活動許可的有無及條件。若在未獲許可或超出許可範圍的情形下使其工作,雇主可能觸犯入管法第73條之2的助長非法就勞罪,且不得以不知情為由免於處罰(無過失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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