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滯在在留期間更新|如何證明「接受扶養」與脫離扶養時的選擇
家族滯在在留期間更新|如何證明「接受扶養」與脫離扶養時的選擇
家族滯在的在留期間更新常被認為是「照原樣送件就會過的手續」,但審查真正看的是:在更新的時點,您是否仍然是「接受扶養的配偶或子女」。本文依據法條與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公開資料,整理更新時的審查重點、資格外活動(打工)每週28小時的處理方式,以及即將脫離扶養時有哪些選擇。
參考來源: 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四之表・第19條、《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基準省令》、同法施行規則第19條第5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家族滯在」》《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南》(平成20年3月制定・最終修正令和8年〈2026年〉6月)
家族滯在是「接受扶養的配偶或子女」的在留資格
入管法別表第一之四之表對家族滯在作如下規定。
以一之表、二之表或三之表上欄之在留資格(外交、公用、特定技能(限於二之表特定技能項下欄第一號)、技能實習及短期滯在除外)在留者,或以本表留學在留資格在留者之接受扶養的配偶或子女所進行的日常活動
此外,上陸基準省令(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基準省令)的家族滯在項規定,基準為「申請人……接受扶養而在留」。也就是說,家族滯在不僅看親屬關係,「正在接受扶養」這項事實狀態本身就是該在留資格的內容。這正是更新審查的核心。
| 項目 | 內容 |
|---|---|
| 對象家屬 | 配偶或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不在對象內) |
| 不能成為扶養者的在留資格 | 外交、公用、特定技能1號、技能實習、短期滯在 |
| 在留期間 | 由法務大臣就個別外國人指定、不超過5年的期間 |
| 依據 | 入管法別表第一之四之表、上陸基準省令 |
關於將人在海外的家屬首次接來日本的手續(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已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簽證持有人接家屬來日的方法中解說,請一併參閱。本文僅聚焦於已在日本者的更新。
更新時的審查重點
在留期間更新,僅在法務大臣認為「有足以認定為適當之相當理由」時始得許可(入管法第21條第3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指南列舉了該判斷中的8項代表性考量要素。對應到家族滯在的更新,可整理如下。
| 審查點 | 具體確認內容 |
|---|---|
| 在留資格該當性 | 更新時點是否仍以接受扶養的配偶・子女身分生活 |
| 上陸許可基準 | 扶養者是否以基準省令所列在留資格在留 |
| 是否從事現有在留資格的活動 | 是否超出資格外活動許可範圍就勞 |
| 素行 | 有無刑事處分紀錄、有無出入國在留管理行政上不可忽視的行為 |
| 獨立生計 | 是否成為公共負擔、將來生活是否穩定(以家庭為單位判斷) |
| 納稅義務等 | 住民稅・國民健康保險費等有無高額或長期未繳 |
| 申報義務 | 住居地申報、在留卡相關申報等是否履行 |
注意: 關於「擁有足以維持獨立生計之資產或技能」,指南明確表示以家庭為單位認定即可。家族滯在者本人沒有收入本身並不構成問題,審查看的是整個家庭是否穩定。
申請時窗口亦會確認社會保險的加入狀況。由於健康保險證已於令和6年(2024年)12月2日停止發行,目前要求出示My Number Portal的「資格資訊」畫面、「資格資訊通知」或「資格確認書」。指南同時明確記載:不會僅因無法出示這些而作成不許可處分。
扶養者一方的在留狀況是更新的基礎,請同時推進扶養者本人的更新準備。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簽證更新不被拒絕的檢查清單可供參考。
資格外活動(打工)的每週28小時
入管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別表第一之三之表及四之表在留資格(含家族滯在)在留者,不得從事「經營伴有收入之事業的活動或接受報酬的活動」。請注意,與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不同,被原則禁止的不只是不屬於該在留資格的活動,而是伴有收入的活動本身。
例外為同條第2項的資格外活動許可。許可的內容由施行規則第19條第5項第1款規定。
| 區分 | 內容 |
|---|---|
| 包括許可 | 每週28小時以內之伴有收入的事業經營・接受報酬的活動。所需文件僅申請書 |
| 排除的活動 | 於經營風俗營業、店舖型性風俗特殊營業、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之營業場所內進行的活動等 |
| 個別許可 | 就機關名稱・業務內容等逐案許可。條件為活動期間不超過在留期間的過半 |
| 依據 | 入管法第19條、同法施行規則第19條第5項第1款 |
重要: 若超過每週28小時工作,在更新審查中會被評價為消極要素。指南將「是否從事了現有在留資格所對應的活動」列為考量要素;此外,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5款・第6款將「未從事該在留資格之活動而從事或意圖從事其他活動」以及「連續3個月以上未從事該活動」列為在留資格取消事由。
28小時是「每週」的上限。兼數份工作時並非依各雇主分別計算,而是合計判斷,因此打多份工的朋友請務必留意。
即將脫離扶養時的選擇
這是諮詢最多的場面。首先請記住:情事發生變化並不會立即導致不許可。指南中寫道:
惟關於申請人的年齡、是否接受扶養等要件,可能因年齡增長、接受扶養的狀況消失等入國後情事變更而不再符合,但不會因此立即導致在留期間更新不許可。
不過,若事實上持續處於未接受扶養的狀態,那麼與其繼續維持家族滯在,不如考慮變更在留資格。
| 狀況 | 可考慮的方向 |
|---|---|
| 本人收入增加,難以說是在接受扶養 | 變更為可就勞的在留資格。先確認學歷・職務內容是否符合要件 |
| 子女成年/畢業後就業 | 變更為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或下述定住者・特定活動 |
| 離婚・死別 | 喪失家族滯在的要件。考慮變更其他在留資格或出國,同時需要申報 |
| 扶養者離職・回國 | 應先重新檢視扶養者一方的在留資格,家族滯在隨該結論連動 |
由於與「留學變更為就勞類」的思路多有共通之處,請一併確認從留學變更為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的手續。學歷與職務內容的關聯性是最大的論點。
在日本高中畢業後就業的情形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已就「以家族滯在在留、於日本高等學校畢業後希望就勞者」公布允許變更為「定住者」或「特定活動」的處理方式。
| 變更目標 | 主要要件 |
|---|---|
| 定住者 | 修畢我國義務教育、我國高等學校畢業或預定畢業、入國後持續以家族滯在在留、入國時未滿18歲、就業單位已確定(含內定)、履行公共義務 |
| 特定活動 | 我國高等學校畢業或預定畢業、扶養者作為身元保證人在留、入國後持續以家族滯在在留、入國時未滿18歲、就業單位已確定(含內定)、履行公共義務 |
若屬編入高中的情形,則需要日本語能力試驗N2程度的日語能力。實務上的關鍵在於:是否修畢我國義務教育,決定了能否走定住者這條路。
扶養者轉職・離職時的申報
申報義務原則上在扶養者本人。
| 誰 | 申報什麼 | 期限 |
|---|---|---|
| 扶養者(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研究、技能等) | 契約機關的名稱・所在地變更、消滅、契約終止、締結新契約 | 事由發生之日起14日內 |
| 扶養者(經營・管理、教育、留學等) | 活動機關的名稱・所在地變更、消滅、脫離・轉籍 | 事由發生之日起14日內 |
| 家族滯在(配偶) | 與配偶離婚或死別 | 事由發生之日起14日內 |
依據為入管法第19條之16。關於轉職相關手續的全貌,請見持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簽證轉職的手續。未履行申報義務會直接影響指南的第8項,請勿拖延。
必要文件的思路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的「家族滯在」提出文件一覽(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用)的構成如下。
| No. | 文件 |
|---|---|
| 1・2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照片(縱4cm×橫3cm・申請前6個月內拍攝) |
| 3 | 護照及在留卡(出示) |
| 4 | 證明申請人與扶養者身分關係的文件(戶籍謄本、婚姻屆受理證明書、結婚證明書影本、出生證明書影本等) |
| 5 | 扶養者的在留卡或護照影本 |
| 6 | 證明扶養者職業及收入的文件 |
第6項的內容隨扶養者的狀況而變化。扶養者從事伴有收入的事業經營或接受報酬的活動時,為在職證明書或營業許可證影本等,加上住民稅的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記載1年間總所得及納稅狀況者)。若扶養者從事其他活動(如留學生),則以扶養者名義的存款餘額證明書,或載明給付金額・給付期間的獎學金給付證明書等,證明能夠支付申請人的生活費用。住民票請準備記載全體家庭成員的版本,可一併顯示同居的實態。
另外,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公開資料中,就家族滯在的扶養並未訂定「年收入多少以上」的數值標準。 指南所示的是「未成為公共負擔、將來生活可預期穩定(以家庭為單位即可)」這項思路,並依個別情形判斷。網路上有以具體金額作為參考的資訊,但那並非公開基準,將其視為達標即安心、未達標即不許可的分界線並不妥當。正道是結合家庭的收支、儲蓄、住居與家庭組成,用資料說明生活確實成立。
實務上如何準備
- 持有6個月以上在留期間者,可自在留期間屆滿前約3個月起申請。扶養者的課稅・納稅證明書有年度切換,請確認取得時期
- 資格外活動的時間日後可透過薪資明細與排班表核驗。請自行確認全年是否均控制在每週28小時以內
- 住民稅・國民健康保險費如有未繳,請於申請前繳納並保留收據
- 一旦預見將脫離扶養,請提前確認下一個在留資格的要件(學歷・職務內容・報酬),以免選項收窄
- 關於將來全家申請永住的規劃,請見全家申請永住
只要在在留期間屆滿日之前提出更新申請,至作成處分之時或自屆滿日起滿2個月之日(以較早者為準)為止可以繼續在留(特例期間)。但這僅是安全閥,不應作為餘裕來倚賴。
總結
家族滯在的更新,證明的不是親屬關係,而是「正在接受扶養」的實態。扶養者的在留狀況・收入・納稅・社會保險,家人的同居與生計一體性,以及本人的資格外活動時間。這三點齊備,說明自然成形。即使情事發生變化也不會立即不許可,及早考慮下一個在留資格,可選擇的路就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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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家族滯在更新時,扶養者的年收入有具體標準嗎?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開的資料中,並未就家族滯在的扶養關係訂定「年收入多少以上」的數值標準。指南的表述是:日常生活中未成為公共負擔,且從資產或技能來看可預期將來生活穩定(以家庭為單位認定即可),並依個別情形加以判斷。
持家族滯在可以打工幾小時?
在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包括許可)的前提下,每週不超過28小時。依據為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第19條第5項第1款。於經營風俗營業等之營業場所內的活動不在許可範圍。未取得許可不得工作。
子女成年後就無法更新家族滯在了嗎?
並非僅因年齡就一律不許可。指南明確記載:因年齡增長、接受扶養的狀況消失等入國後情事變更而不再符合要件的情形確實存在,但不會因此立即導致在留期間更新不許可。不過若就業並全職工作,則須變更為可以就勞的在留資格。
扶養者轉職時,家族滯在本人也需要申報嗎?
申報義務在扶養者本人。在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在留資格下,契約機關的名稱・所在地變更、契約終止、締結新契約,均須於14日內申報(入管法第19條之16)。持家族滯在者,則在與配偶離婚或死別時負有14日內申報的義務。
更新申請期間在留期間就到期了怎麼辦?
只要在在留期間屆滿日之前提出更新申請,至作成處分之時,或自在留期間屆滿日起滿2個月之日,以較早者為限,可以繼續在留(特例期間)。但這僅是安全閥,持有6個月以上在留期間者可自屆滿前約3個月起申請,請及早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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