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滞在在留期间更新|如何证明「接受扶养」与脱离扶养时的选择
家族滞在在留期间更新|如何证明「接受扶养」与脱离扶养时的选择
家族滞在的在留期间更新常被认为是「照原样提交就能通过的手续」,但审查真正看的是:在更新的时点,您是否仍然是「接受扶养的配偶或子女」。本文依据法条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公开资料,梳理更新时的审查要点、资格外活动(打工)每周28小时的处理方式,以及即将脱离扶养时有哪些选择。
参考来源: 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一之四之表・第19条、《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的基准省令》、同法施行规则第19条第5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家族滞在」》《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平成20年3月制定・最终修订令和8年〈2026年〉6月)
家族滞在是「接受扶养的配偶或子女」的在留资格
入管法别表第一之四之表对家族滞在作如下规定。
以一之表、二之表或三之表上栏的在留资格(外交、公用、特定技能(限于二之表特定技能项下栏第一号)、技能实习及短期滞在除外)在留者,或以本表留学在留资格在留者的接受扶养的配偶或子女所进行的日常活动
此外,上陆基准省令(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的基准省令)的家族滞在项规定,基准为「申请人……接受扶养而在留」。也就是说,家族滞在不仅看亲属关系,「正在接受扶养」这一事实状态本身就是该在留资格的内容。这正是更新审查的核心。
| 项目 | 内容 |
|---|---|
| 对象家属 | 配偶或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不在对象内) |
| 不能成为扶养者的在留资格 | 外交、公用、特定技能1号、技能实习、短期滞在 |
| 在留期间 | 由法务大臣就个别外国人指定的、不超过5年的期间 |
| 依据 | 入管法别表第一之四之表、上陆基准省令 |
关于将身在海外的家属首次接来日本的手续(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已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持有者接家属来日的方法中解说,请一并参阅。本文仅聚焦于已在日本者的更新。
更新时的审查要点
在留期间更新,只有在法务大臣认为「有足以认定为适当的相当理由」时才予许可(入管法第21条第3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南列举了该判断中的8项代表性考虑要素。对应到家族滞在的更新,可整理如下。
| 审查点 | 具体确认内容 |
|---|---|
| 在留资格该当性 | 更新时点是否仍作为接受扶养的配偶・子女生活 |
| 上陆许可基准 | 扶养者是否以基准省令所列在留资格在留 |
| 是否从事现有在留资格的活动 | 是否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就劳 |
| 素行 | 有无刑事处分经历、有无出入国在留管理行政上不可忽视的行为 |
| 独立生计 | 是否成为公共负担、将来生活是否稳定(以家庭为单位判断) |
| 纳税义务等 | 住民税・国民健康保险费等有无高额或长期未缴 |
| 申报义务 | 住居地申报、在留卡相关申报等是否履行 |
注意: 关于「拥有足以维持独立生计的资产或技能」,指南明确表示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即可。家族滞在者本人没有收入本身并不构成问题,审查看的是整个家庭是否稳定。
申请时窗口也会确认社会保险的加入状况。由于健康保险证已于令和6年(2024年)12月2日停止发行,目前要求出示My Number Portal的「资格信息」画面、「资格信息通知」或「资格确认书」。指南同时明确记载:不会仅因无法出示这些而作出不许可处分。
扶养者一方的在留状况是更新的基础,请同时推进扶养者本人的更新准备。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更新不被拒绝的检查清单可供参考。
资格外活动(打工)的每周28小时
入管法第19条第1项第2号规定,以别表第一之三之表及四之表在留资格(含家族滞在)在留者,不得从事「运营伴有收入的事业的活动或接受报酬的活动」。请注意,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不同,被原则禁止的不只是不属于该在留资格的活动,而是伴有收入的活动本身。
例外是同条第2项的资格外活动许可。许可的内容由施行规则第19条第5项第1号规定。
| 区分 | 内容 |
|---|---|
| 包括许可 | 每周28小时以内的伴有收入的事业运营・接受报酬的活动。所需材料仅申请书 |
| 排除的活动 | 在经营风俗营业、店铺型性风俗特殊营业、特定游兴饮食店营业的营业场所内进行的活动等 |
| 个别许可 | 就机关名称・业务内容等逐案许可。条件是活动期间不超过在留期间的过半 |
| 依据 | 入管法第19条、同法施行规则第19条第5项第1号 |
重要: 若超过每周28小时工作,在更新审查中会被评价为消极要素。指南将「是否从事了现有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列为考虑要素;此外,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5号・第6号将「未从事该在留资格的活动而从事或意图从事其他活动」以及「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该活动」列为在留资格取消事由。
28小时是「每周」的上限。兼数份工时并非按各雇主分别计算,而是合计判断,因此打多份工的朋友请务必留意。
即将脱离扶养时的选择
这是咨询最多的场面。首先请记住:情况发生变化并不会立即导致不许可。指南中写道:
但是,关于申请人的年龄、是否接受扶养等要件,可能因年龄增长、接受扶养的状况消失等入国后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但不会因此立即导致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
不过,如果事实上持续处于未接受扶养的状态,那么与其继续维持家族滞在,不如考虑变更在留资格。
| 状况 | 可考虑的方向 |
|---|---|
| 本人收入增加,难以说是在接受扶养 | 变更为可就劳的在留资格。先确认学历・职务内容是否符合要件 |
| 子女成年/毕业后就业 | 变更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或下述定住者・特定活动 |
| 离婚・死别 | 丧失家族滞在的要件。考虑变更其他在留资格或出国,同时需要申报 |
| 扶养者离职・回国 | 应先重新审视扶养者一方的在留资格,家族滞在随该结论联动 |
由于与「留学变更为就劳类」的思路多有共通之处,请一并确认从留学变更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手续。学历与职务内容的关联性是最大的论点。
在日本高中毕业后就业的情形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已就「以家族滞在在留、于日本高等学校毕业后希望就劳者」公布了允许变更为「定住者」或「特定活动」的处理方式。
| 变更目标 | 主要要件 |
|---|---|
| 定住者 | 修完我国义务教育、我国高等学校毕业或预定毕业、入国后持续以家族滞在在留、入国时未满18岁、就业单位已确定(含内定)、履行公共义务 |
| 特定活动 | 我国高等学校毕业或预定毕业、扶养者作为身元保证人在留、入国后持续以家族滞在在留、入国时未满18岁、就业单位已确定(含内定)、履行公共义务 |
若属于编入高中的情形,则需要日本语能力试验N2程度的日语能力。实务上的关键在于:是否修完我国义务教育,决定了能否走定住者这条路。
扶养者转职・离职时的申报
申报义务原则上在扶养者本人。
| 谁 | 申报什么 | 期限 |
|---|---|---|
| 扶养者(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研究、技能等) | 契约机关的名称・所在地变更、消灭、契约终止、缔结新契约 | 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内 |
| 扶养者(经营・管理、教育、留学等) | 活动机关的名称・所在地变更、消灭、脱离・转籍 | 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内 |
| 家族滞在(配偶) | 与配偶离婚或死别 | 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内 |
依据为入管法第19条之16。关于转职相关手续的全貌,请见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转职的手续。未履行申报义务会直接影响指南的第8项,请勿拖延。
必要材料的思路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家族滞在」提交材料一览(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用)的构成如下。
| No. | 材料 |
|---|---|
| 1・2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照片(纵4cm×横3cm・申请前6个月内拍摄) |
| 3 | 护照及在留卡(出示) |
| 4 | 证明申请人与扶养者身份关系的文件(户籍誊本、婚姻届受理证明书、结婚证明书复印件、出生证明书复印件等) |
| 5 | 扶养者的在留卡或护照复印件 |
| 6 | 证明扶养者职业及收入的文件 |
第6项的内容随扶养者的状况而变化。扶养者从事伴有收入的事业运营或接受报酬的活动时,为在职证明书或营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加上住民税的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记载1年间总所得及纳税状况者)。若扶养者从事其他活动(如留学生),则以扶养者名义的存款余额证明书,或载明给付金额・给付期间的奖学金给付证明书等,证明能够支付申请人的生活费用。住民票请准备记载全体家庭成员的版本,可一并显示同居的实态。
另外,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公开资料中,就家族滞在的扶养并未设定「年收入多少以上」的数值标准。 指南所示的是「未成为公共负担、将来生活可预期稳定(以家庭为单位即可)」这一思路,并根据个别情况判断。网络上有以具体金额作为参考的信息,但那并非公开基准,将其视为达标即安心、未达标即不许可的分界线并不妥当。正道是结合家庭的收支、储蓄、住居与家庭构成,用资料说明生活确实成立。
实务上如何准备
- 持有6个月以上在留期间者,可自在留期间届满前约3个月起申请。扶养者的课税・纳税证明书存在年度切换,请确认取得时期
- 资格外活动的时间日后可通过工资明细与排班表核验。请自行确认全年是否均控制在每周28小时以内
- 住民税・国民健康保险费如有未缴,请在申请前缴纳并保留收据
- 一旦预见将脱离扶养,请提前确认下一个在留资格的要件(学历・职务内容・报酬),以免选项收窄
- 关于将来全家申请永住的规划,请见全家申请永住
只要在在留期间届满日之前提出了更新申请,在作出处分之时或自届满日起满2个月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前可以继续在留(特例期间)。但这只是安全阀,不应作为余裕来依赖。
总结
家族滞在的更新,证明的不是亲属关系,而是「正在接受扶养」的实态。扶养者的在留状况・收入・纳税・社会保险,家人的同居与生计一体性,以及本人的资格外活动时间。这三点齐备,说明自然成形。即使情况发生变化也不会立即不许可,尽早考虑下一个在留资格,可选择的路就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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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家族滞在更新时,扶养者的年收入有具体标准吗?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资料中,并未就家族滞在的扶养关系设定「年收入多少以上」的数值标准。指南中的表述是:日常生活中未成为公共负担,且从资产或技能来看可预期将来生活稳定(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即可),并根据个别情况进行判断。
持家族滞在可以打工多少小时?
在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包括许可)的前提下,每周不超过28小时。依据是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第19条第5项第1号。在经营风俗营业等的营业场所内的活动不在许可范围内。未取得许可不得工作。
子女成年后就无法更新家族滞在了吗?
并非仅因年龄就一律不许可。指南明确记载:因年龄增长、接受扶养的状况消失等入国后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要件的情形是存在的,但不会因此立即导致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不过,如果就业并全职工作,则需要变更为可以就劳的在留资格。
扶养者转职时,家族滞在本人也需要申报吗?
申报义务在扶养者本人。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在留资格下,契约机关的名称・所在地变更、契约终止、缔结新契约,均须在14日内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6)。持家族滞在者,则在与配偶离婚或死别时负有14日内申报的义务。
更新申请期间在留期间就到期了怎么办?
只要在在留期间届满日之前提出了更新申请,在作出处分之时,或自在留期间届满日起满2个月之日,以较早者为限,可以继续在留(特例期间)。但这只是安全阀,持有6个月以上在留期间者可自届满前约3个月起申请,请尽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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