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在留的外国人,都有记载于在留卡上的「在留期间(届满日)」。要以同一在留资格继续留在日本,必须在届满日之前提出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称「入管法」)第21条)。
「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审查期间期限到了怎么办?」是每年都有很多人询问的问题。本文梳理作为更新基础的时期规则。
参考来源: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20条、第21条、第24条、第70条
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 在留期间 | 可申请的时期 |
|---|---|
| 6个月以上 | 在留期间届满3个月前起至届满之日 |
| 未满6个月 | 至在留期间届满之日 |
要点: 申请的截止日为「届满之日」。即使届满日适逢周六、周日或节假日,也请留出充裕的时间,确保在窗口开放日之前完成申请。
可在3个月以前申请的情形
据说明,被认定有确实不得已的特殊情况时,有时也会在3个月以上之前受理申请。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列举了以下例子。
- 前往海外留学的情形
- 因业务命令长期前往海外出差或海外赴任的情形
- 正在怀孕,生育时期与申请时期重叠的情形,或回本国生育的情形
- 因治疗疾病住院的情形,或预定在本国住院的情形
- 家属同时申请的情形
- 为取得外国签证,需要在日本的剩余在留期间达到6个月以上的情形
此时,按照说明,应事先附上所需资料,向拟申请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咨询。
审查期间期限到期也可在留的「特例期间」
更新的审查需要时间。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标准处理期间为2周至1个月,但根据时期和内容,有时会更长。
只要在届满日之前提出了申请,即使在审查期间在留期限到期,也可以以同一在留资格继续在留,直至以下任一时点中较早者(入管法第21条第4项、第20条第6项)。
- 对申请作出处分(许可・不许可)之时
- 自原在留期间届满之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结束之时
这一期间一般称为「特例期间」。在窗口申请的,在留卡背面会记载正在申请中的内容。
注意: 特例期间不适用于被决定30日以下在留期间的人。另外,在特例期间内出境前往海外的,请注意再入国的期限(请参阅再入国许可与视为再入国许可的区别)。
超过期限时
不提出更新申请而在超过在留期间后仍留在日本的,将成为非法滞留。
| 后果 | 依据 |
|---|---|
| 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 |
| 成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处的对象 | 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5号 |
注意: 不存在「只超过1天应该没关系」的情况。发现已超过期限时,请在当天向专业人士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咨询。可采取的手续因具体情况而异。
准备更新时的重要事项
- 管理届满日 本人和公司双方都应掌握在留卡上的届满日。全家人的届满日有时各不相同。
- 从3个月前开始收集材料 居民税的课税・纳税证明书、在职证明书等,有些材料需要一定天数才能取得。
- 整理与上次相比的变化 换工作、收入变化、家庭变化,以及税金或社会保险费的欠缴等,都会影响审查。有变化时,请准备说明资料。
- 确认手续费 自令和8年10月1日起,更新的手续费已修订为按许可的在留期间而定的金额(请参阅在留手续费的修订)。
- 也可选择在线申请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也可以在线提出。
总结
- 在留期间为6个月以上的,可在届满3个月前起申请更新。
- 只要在届满日之前提出申请,即使在审查期间,也可在留至作出处分之时或自届满日起经过2个月之时,以较早者为准(特例期间)。
- 超过期限即成为非法滞留,将成为退去强制和刑事处罚的对象。
- 标准处理期间为2周至1个月。建议尽早准备。
技人国更新的注意事项请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更新不被拒绝的检查清单,家族滞在的更新请见家族滞在在留期间更新。
本事务所的支持
在留期间的更新,并不一定提交与上次相同的材料就能完成。有换工作或收入变化的人,以及上次更新时获得较短在留期间的人,请尽早咨询。申请取次行政书士将代为办理从材料准备到申请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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