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在留的外國人,都有記載於在留卡上的「在留期間(屆滿日)」。若要以相同的在留資格繼續留在日本,必須在屆滿日前提出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並獲得許可(《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以下稱「入管法」)第21條)。
「從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審查中期限屆至會如何」,是每年都有許多人提出的問題。本文將整理作為更新基礎的時期規則。
參照來源: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e-Gov法令檢索「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20條、第21條、第24條、第70條
從什麼時候可以申請
| 在留期間 | 可申請的時期 |
|---|---|
| 6個月以上 | 自在留期間屆滿的3個月前起至屆滿之日 |
| 未滿6個月 | 至在留期間屆滿之日 |
重點: 申請的截止日是「屆滿之日」。即使屆滿日適逢週六日・國定假日,也請預留充裕時間,在窗口開放的日子及時申請。
可在3個月前以前申請的情形
若被認定有真正不得已的特別情事,也可能在3個月以上前即受理申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舉出以下例子。
- 前往海外留學時
- 因業務命令長期間海外出差或海外派駐時
- 懷孕中,生產時期與申請時期重疊時,或返回本國待產時
- 因治療疾病住院時,或預定在本國住院時
- 家人同時申請時
- 為取得外國簽證,需要在日本剩餘6個月以上在留期間時
此時,依說明應事先備妥必要資料,向擬申請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洽詢。
審查中即使期限屆至仍可在留的「特例期間」
更新的審查需要時間。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示的標準處理期間為2週至1個月,但依時期與內容,有時會更長。
只要在屆滿日前提出申請,即使審查中在留期限屆至,在以下兩者中較早的時點之前,仍可以相同的在留資格繼續在留(入管法第21條第4項、第20條第6項)。
- 對申請作出處分(許可・不許可)時
- 原在留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2個月之日終了時
此期間一般稱為「特例期間」。在窗口申請時,在留卡背面會記載申請中的意旨。
注意: 特例期間不適用於被決定30日以下在留期間的人。此外,在特例期間中出境海外時,請注意再入國的期限(請參閱再入國許可與視同再入國許可的差異)。
超過期限時
若未申請更新,超過在留期間仍留在日本,即成為不法殘留(逾期居留)。
| 結果 | 依據 |
|---|---|
| 成為退去強制(驅逐出境)的對象 | 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ロ |
| 成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的對象 | 入管法第70條第1項第5號 |
注意: 並沒有「只過1天應該沒關係」這回事。若發現已超過期限,請在當天向專家或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諮詢。可採取的手續會依情況而不同。
更新準備的重點
- 管理屆滿日 由本人與公司雙方掌握在留卡的屆滿日。家人的屆滿日也可能各不相同。
- 自3個月前開始收集文件 住民稅的課稅・納稅證明書、在職證明書等,有些文件需要花幾天才能取得。
- 整理與上次相比的變化 轉職、收入變化、家庭變化、稅金或社會保險費的未繳等,都會影響審查。若有變化,請準備說明的資料。
- 確認手續費 自令和8年10月1日起,更新的手續費已修訂為依許可之在留期間而定的金額(請參閱在留手續費的修訂)。
- 線上申請也是選項之一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也可以線上申請。
總結
- 在留期間的更新,若在留期間為6個月以上,可自屆滿的3個月前起申請。
- 只要在屆滿日前申請,即使在審查中,也可在作出處分時或屆滿日起經過2個月時兩者中較早者之前在留(特例期間)。
- 超過期限即成為不法殘留,將成為退去強制或刑事處罰的對象。
- 標準處理期間為2週至1個月。建議及早準備。
技人國更新的注意事項請見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簽證更新不被拒絕的檢查清單,家族滯在的更新請見家族滯在在留期間更新。
本事務所的支援
在留期間的更新,並不一定只要提交與上次相同的文件就能完成。有轉職或收入變化的人,以及上次更新時獲得較短在留期間的人,請及早諮詢。由申請取次行政書士代為處理從文件準備到申請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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