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因暫時返國或海外出差而離開日本時,若未辦理任何手續就出境,原有的在留資格將會喪失。讓您保有在留資格出境並返回的機制,就是「再入國許可」與「視同再入國許可」。
本文將整理兩者的差異,以及應該使用哪一種。
參照來源: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再入国許可申請」「みなし再入国許可(入管法第26条の2)」「オンライン申請における手数料額及び手数料納付方法について」/e-Gov法令檢索「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26條、第26條之2
兩者的差異(比較表)
| 項目 | 視同再入國許可 | 再入國許可 |
|---|---|---|
| 依據 | 入管法第26條之2 | 入管法第26條 |
| 事前申請 | 不需要(出境時表明意旨) | 出境前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申請 |
| 有效期間 | 出境之日起1年(在留期限先屆至時為在留期限前)。特別永住者為2年 | 在在留期間範圍內最長5年(特別永住者為6年) |
| 種類 | 限1次 | 限1次或多次 |
| 手續費 | 無 | 窗口:限1次4,000日圓・多次7,000日圓 |
| 在海外延長有效期間 | 不可以 | 有時可在駐外使領館延長 |
視同再入國許可
可使用的人
對象為以在留資格在日本在留、持有有效護照的外國人(中長期在留者還需要在留卡)。被決定「3個月」以下在留期間的人,以及「短期滯在」的人不屬於對象。
以下的人也不屬於對象,需要一般的再入國許可。
- 在留資格撤銷手續中的人
- 出境確認保留的對象者
- 已被核發收容令書的人
- 以難民認定申請中「特定活動」在留資格在留的人
- 有從事危害日本國利益或公安之行為之虞,或因其他理由,經法務大臣認定需要再入國許可的人
出境時的手續
出境時,在再入國出國記錄(再入國ED卡)上勾選「為暫時出境,預定再入國」意旨的欄位,連同護照與在留卡一併出示給入國審查官,並表明希望以視同再入國許可出境。
注意: 若忘記勾選就出境,可能會喪失在留資格。辦理出境手續時請務必確認。
無法延長
視同再入國許可不適用在海外延長有效期間(入管法第26條第5項)的規定(同法第26條之2第3項)。即使因疾病或家庭因素無法在1年內返回,也沒有延長的方法。
再入國許可
申請方式
出境前,向管轄住居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申請。標準處理期間為當日。與在留資格變更或在留期間更新同時辦理時,也可以線上申請。
| 種類 | 窗口申請 | 線上申請 |
|---|---|---|
| 限1次有效 | 4,000日圓 | 3,500日圓 |
| 多次有效 | 7,000日圓 | 6,500日圓 |
(窗口申請於獲得許可時以收入印紙繳納。線上申請自令和8年10月1日以後的申請起,以超商付款或銀行付款繳納,另需支付付款手續費220日圓。)
在海外延長
以再入國許可出境的人,若有無法在有效期間內再入國的相當理由,可向海外的日本國領事官等申請,在不超過1年,且自許可生效之日起不超過6年的範圍內,可能獲得有效期間的延長(入管法第26條第5項・第6項)。
注意: 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期間,是在您現有在留期間的範圍內決定的。若在留期限先屆至,即使持有再入國許可,在留資格也會喪失。若預定在海外停留至在留期限之後,在留期間的更新原則上只能自屆滿的3個月前起申請。若有海外派駐・留學・返鄉生產等情事,也可能在3個月前以前即受理,請在出境前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或專家諮詢。
應該使用哪一種
| 情形 | 建議 |
|---|---|
| 出差・暫時返國,確定會在1年內返回 | 視同再入國許可 |
| 因留學・海外派駐・生產・照護等,有可能超過1年 | 再入國許可(多次) |
| 距在留期限已不到1年 | 在在留期限前返回(兩種許可都不能超過在留期限使用)。若預定在海外停留至期限之後,請在出境前向入管諮詢更新的時期 |
| 不屬於對象的人(上述清單) | 再入國許可 |
重點: 若距在留期限尚有餘裕,但不確定能否在1年內返回時,在出境前先取得再入國許可較為安全。視同再入國許可雖然簡便,但萬一無法返回時就無法挽回。
在留期間更新申請中出境時
在更新審查中(所謂特例期間中)以視同再入國許可出境時,有效期間為至在留期間(包括特例期間)屆滿為止,若在此期間內未返回即喪失在留資格。由於還有領取許可通知的手續,預定在更新申請中出境的人,請務必事先諮詢。特例期間的機制請見在留期間更新從什麼時候可以申請?。
考慮永住・歸化的人
即使能以再入國許可出境,長期間・頻繁的出境,在永住許可或歸化的審查中仍可能被不利對待。出境天數的考量方式請參閱永住許可指引有何改變與歸化的居住要件。
總結
- 若在1年內返回,原則上可以視同再入國許可出境(出境時請勿忘記勾選ED卡)。
- 視同再入國許可無法在海外延長。若無法返回即喪失在留資格。
- 若有可能超過1年,請在出境前取得再入國許可。有效期間最長5年,有時可在海外延長。
- 特別永住者的視同再入國許可為2年,再入國許可最長為6年。
本事務所的支援
預定因長期海外派駐・生產・照護家人等而離開日本的人,以及預定在更新或永住申請中出境的人,請在出境前諮詢。由申請取次行政書士一併協助再入國許可的申請與在留期間的更新。
- 許可率98%的實績
- 對應語言: 日語・中文・越南語・英語
- 首次諮詢免費
- 以千葉・東京為中心,全國對應(可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