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於令和8年(2026年)10月1日修訂了「永住許可指引」(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8月曾公開徵求意見(Public Comment)的修訂草案,已作為正式指引公布。
修訂後的指引在維持以往「素行・獨立生計・國家利益」3項要件架構的同時,具體寫明了家庭年收入水準、年金預估領取額、日語能力(B1相當)、出境天數、對日本制度與規則的理解、學齡子女的就學等審查時的考量要素。對考慮申請永住的各位而言,這次修訂同時關係到準備的內容與時機。
參照來源: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令和8年10月1日改定)」/同「『永住者』の適正化に係るパブリック・コメントの実施について」。本文內容均依據該廳的公布資料。
【2026年10月11日更新】 已將國家利益要件考量要素的數量由「11」更正為「10」(指引第2之5的(1)為說明基本思路的部分)。其他內容為發布時的資訊。
從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首先確認適用時期。這一點若弄錯,準備的順序也會跟著出錯。
| 項目 | 適用的申請 |
|---|---|
| 指引整體 | 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以後的申請 |
| 收入(第2之4(2))/不成為公共負擔(第2之5(7)) | 也適用於修訂日6個月前之日以後提出申請、且於修訂日(令和8年10月1日)時點仍在審查中的案件 |
注意: 關於收入的考量方式,也會及於已在審查中的案件。於令和8年春季以後提出永住申請、尚未得到結果的各位,建議先確認自己的家庭年收入依新的考量方式會如何被評價。
此外,法律本身也有變動。依令和6年的入管法修正,入管法第22條第2項加入了「遵守本法所規定的義務、繳納公租公課等」的文字,並於令和9年4月1日施行。指引說明,這段文字是將以往指引的記載明確化為法律上的要件,在施行日前的審查中也已列入考量。
要件的架構沒有改變
入管法第22條第2項所規定的永住許可要件,有以下3項。
- 素行良好(素行良好要件)
- 具有足以獨立維持生計的資產或技能(獨立生計要件)
- 其永住符合日本國的利益(國家利益要件)
若為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者或子女,則無須符合1與2。這一點也與以往相同。
改變的是,判斷各項要件的考量要素被具體寫了進去。
獨立生計要件 ─ 家庭年收入與年金
家庭年收入為「高於日本人家庭平均收入的水準」
修訂後的指引就獨立生計要件表示「要求具備與日本人同等水準以上的經濟條件」,並將收入的判斷方式規定如下。
- 申請人所屬家庭的年收入,是否持續達到依家庭人數而定、高於日本人家庭平均收入的水準(年收入水準)
- 家庭年收入為申請人與同一生計家屬的年收入合計額
- 「家族滯在」等非就勞資格的在留資格家屬,其收入不予合計(依資格外活動許可打工的收入不計入)
- 受扶養的親屬即使住在海外,也計入家庭人數
- 家庭人數為5人以上時,年收入水準須加上生活費等的增加額
指引本文並未記載年收入水準的具體金額。另請注意,此處所稱的「就勞資格」,不包括技能實習・育成就勞・特定技能1號・企業內轉勤・部分特定活動。
重點: 將本國父母列為扶養對象者,家庭人數增加,所要求的年收入水準也會隨之提高。列入扶養的親屬人數與家庭年收入的關係,是申請前務必確認的地方。
年金以「預估領取額」來看
新加入的是關於年金的考量方式。
- 由申請時的年齡、至今的年金加入狀況、申請時的年收入所推估的將來年金預估領取額
- 是否達到以高於日本人家庭平均收入的年收入水準工作30年並加入厚生年金時的預估額(領取年金水準)
- 即使未達到,若有可補足差額的金融資產(補足資產),也評價為已達到
- 補足資產的標準依申請時的年齡而定,越年輕標準越低
- 有配偶者時,合計夫妻雙方的預估領取額來判斷
以往年金的重點在於「有沒有繳納」,修訂後則連將來預計能領取多少也會列入考量。
國家利益要件 ─ 寫明的10項考量要素
關於國家利益要件,指引列出了以下10項要素。
【2026年10月11日更新】 本文發布時寫作「11項考量要素」,但指引第2之5的(1)是說明國家利益要件「基本思路」的部分,考量要素為(2)至(11)共10項。已將標題與內文更正為「10」。
| 要素 | 主要內容 |
|---|---|
| (2) 遵守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 住居地申報、隨身攜帶及出示在留卡等義務。過去的違反原則上也給予負面評價 |
| (3) 繳納公租公課 | 稅金・公共醫療保險・公共年金。即使申請時沒有未繳,過去曾受欠稅處分者原則上給予負面評價 |
| (4) 違反刑罰法令 | 拘禁刑・罰金刑、依少年法的保護處分 |
| (5) 拒絕入境事由・入境許可基準 | 不符合現有在留資格的基準時,也給予負面評價 |
| (6) 長期居住 | 原則上10年以上(其中以就勞資格或居住資格5年以上)、最長的在留期間、出境天數 |
| (7) 不成為公共負擔 | 對於配偶者等無須符合獨立生計要件者,也會考量其現正成為公共負擔的狀況等 |
| (8) 日語能力 | B1相當程度以上 |
| (9) 對制度・規則等的理解 | 以「生活・就勞指南手冊」的內容為中心確認理解程度 |
| (10) 學齡子女的就學 | 子女有就讀小學・中學 |
| (11) 其他 | 對「外國人接收與有秩序共生的綜合對策」各項措施的貢獻等 |
以下說明對實務影響較大的項目。
出境天數 ─ 「半年以上」「累計2年6個月以上」
新設: 自申請時點起過去10年內,若無合理理由,曾有1次出境半年以上不在日本的期間,或累計2年6個月以上不在日本,原則上給予負面評價。
經常出差海外的人、曾長期返回本國的人,需要確認10年份的出入境紀錄。是否有「合理理由」屬於個案判斷,若有長期不在日本的情形,事先備妥能說明理由的資料非常重要。
在留期間「3年」的過渡措施
申請永住時,須以現有在留資格的最長在留期間(多數就勞資格為「5年」)在留。對於在留期間為「3年」的人,有以下過渡措施。
- 令和9年3月31日前的申請:即使為「3年」,也視為以最長在留期間在留
- 令和9年4月1日以後的申請:僅限於令和9年3月31日時點持有「3年」、該申請為4月1日以後的首次永住申請、且於該「3年」的在留期限前作出處分的情形,給予相同處理
日語能力 ─ B1相當
是否具備「日語教育參照框架」(日本語教育の参照枠,令和3年10月12日文化審議會國語分科會報告)B1相當程度以上的日語能力,已成為考量要素。
但以下這些人不考量此要素。
- 高度人才外國人(積分70分・80分、特別高度人才)及其家屬
- 累計接受學校教育法所規定的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6年以上者
- 永住者的子女(限於撫養的父母具備B1相當以上的日語能力,且子女在日本出生的情形)
對制度・規則的理解,以及子女就學
指引規定,將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指定的方法,以「生活・就勞指南手冊」(生活・就労ガイドブック)所記載的事項為中心,確認是否理解日本的制度與規則。具體的確認方法,指引本文並未寫明。
此外,撫養學齡期(義務教育期間)子女者,要求子女有就讀小學或中學。
其他變更點
- 「對我國貢獻」相關指引已廢止,其內容已整合至修訂後指引的「第4 對我國有貢獻者的特例」。
- 指引列出了在留資格「特定活動」中,哪些活動可計入「10年」的在留期間、哪些活動屬於就勞資格的基本考量方式與主要例子。例如告示46號(本國大學等畢業者)屬於就勞資格,而以繼續求職或已獲內定者身分在留的期間,不計入「10年」。
- 關於原則10年在留的特例(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定住者、高度人才等),內容維持以往的架構。
致考慮申請永住的各位 ─ 現在應確認的事項
- 家庭構成與年收入 整理同一生計的家屬、受扶養親屬(含海外)的人數,以及可合計與不可合計的收入
- 年金加入紀錄 透過年金定期通知(ねんきん定期便)等確認加入期間與預估額
- 過去10年的出入境 確認是否有1次半年以上・累計2年6個月以上的不在日本期間
- 稅金・社會保險的繳納紀錄 包括過去是否曾受欠稅處分在內一併確認
- 申報紀錄 確認住居地・所屬機構等的申報有無遺漏
- 日語能力 確認是否需要B1相當的證明,或自己是否屬於不予考量的類型
- 申請時機 於令和9年3月31日前申請或4月1日以後申請,在留期間「3年」的處理與考量要素的範圍會有所不同
注意: 「在令和9年4月之前申請,就會依舊標準審查」並不一定成立。收入與公共負擔的考量方式,也適用於修訂日時點仍在審查中的案件。此外,指引中也有部分被說明為是將以往即已考量的事項加以明確化。申請時機在逐一確認自身狀況之後再決定,才是穩妥的做法。
總結
- 永住許可指引已於令和8年10月1日修訂,原則上自令和9年4月1日以後的申請開始適用。
- 家庭年收入以高於日本人家庭平均收入的水準、年金以預估領取額來考量。
- 日語B1相當、出境天數、對制度・規則的理解、子女就學已明文列為考量要素。
- 收入與公共負擔的項目,也適用於修訂日時點仍在審查中的案件。
關於永住許可的撤銷,同一天也訂定了新的指引。請一併參閱永住者在留資格撤銷指引。永住的基本知識請見永住許可申請指南,年收入的考量方式請見永住申請的年收入要求,10月1日起的手續費請見在留手續費已修訂。
本事務所的支援
在修訂後的指引下,永住申請需要確認的事項大幅增加。我們會逐一確認家庭年收入・年金・出境天數・繳納紀錄,並連同申請時機一併為您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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