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子英隆行政書士事務所
居留資格 金子英隆

永住者在留資格撤銷指引|哪些情況會被撤銷、哪些情況不會

令和6年的入管法修正,增訂了可撤銷「永住者」在留資格的事由。這些撤銷事由實際上要如何運用?說明其考量方式的「永住者在留資格撤銷指引」(永住者の在留資格の取消し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已於令和8年(2026年)10月1日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開始運用日為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

在修法審議時,眾議院・參議院的附帶決議要求「就具體事例製作指引並加以周知」。這次的指引即是對此的回應,具體寫明了預想屬於撤銷事由的事例,以及預想不屬於的事例。這是希望永住者本人與家屬、以及僱用永住者的企業都能了解的內容。

參照來源: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者の在留資格の取消し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令和8年10月1日策定)/同「永住者の在留資格の取消し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について」。本文內容均依據該廳的公布資料。

增訂的撤銷事由有3項

依修正後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8號・第9號,對永住者增訂了以下撤銷事由。

依據撤銷事由
第8號不遵守入管法所規定的義務
第8號故意不繳納公租公課
第9號因違反特定刑罰法令而被處以拘禁刑

另一個重要的是,即使符合撤銷事由,原則上也不會撤銷在留資格,而是變更為其他在留資格的機制(入管法第22條之6)。這一點將在後文說明。

第8號①「不遵守入管法所規定的義務」

對象義務

對象是入管法上的義務中,以罰則擔保其遵守、且不屬於退去強制(強制遣返)事由者。指引列出了以下預想屬於撤銷事由的主要事例。

  • 未申請在留卡有效期間更新・補發的情形(第19條之11、第19條之12)
  • 未隨身攜帶在留卡・護照,或拒絕出示的情形(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
  • 偽造・變造或行使在留卡等行為止於未遂的情形(第73條之3、第73條之6)
  • 藏匿非法入境者等行為止於未遂的情形(第74條之8)

「並不預想僅以一次的不履行就撤銷」

重點: 即使是忘記辦理在留卡有效期間更新,或因疏忽未隨身攜帶的情形,雖然也屬於撤銷事由,但指引明文寫道:「並不預想僅以那一次的義務不履行就撤銷在留資格」。

另一方面,指引也表示因過失造成的違反仍屬於撤銷事由。若有疾病或災害等「正當理由」則另當別論,但應該認知到「不知道」「忘記了」很難被視為正當理由。永住者的在留卡也有有效期間(16歲以上者為7年),建議在記事本或行事曆上管理期限。

第8號②「故意不繳納公租公課」

什麼是公租公課

  • 公租:所得稅、住民稅、法人稅、固定資產稅等所有租稅
  • 公課:國民健康保險・健康保險的保險費、國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險的保險費等

手續費・使用費以及罰金・違規罰款(反則金)不包含在內。此外,不只是實際的欠繳,明顯需要申報卻不申報、因而未繳納原本應繳金額的情形也包含在內。

致經營者: 對於向法人課徵的稅金或保險費,若永住者認知其繳納義務,且處於實質參與法人經營的立場卻刻意不繳納,也可能屬於此撤銷事由。

「故意」的意思

所謂「故意」不繳納,是指明知有繳納義務卻刻意不繳的情形。將綜合考量收入與財產狀況、欠繳的次數・金額・期間、經過、本人的言行等,認定明顯沒有繳納意願的情形才屬於此項。對於欠繳金額等,不訂定一律的標準。

屬於與不屬於的事例

預想屬於的事例預想不屬於的事例
長期欠繳,且未申報即搬家而行蹤不明因疾病、災害、失業等不得已的情況無法繳納(事業不振、因傳染病或災害造成的收入變動、家暴受害、因職場騷擾而離職等)
即使多次受到催繳・欠稅處分,仍不表示繳納意願回應催繳並表示繳納意願,正接受分期繳納或緩繳措施
一再不遵守分期繳納・緩繳的約定正接受比照生活保護(社會救助)的措施
因逃漏稅等被判有罪已從薪資中扣繳,但公司未繳納
為逃避欠稅處分而隱匿財產等
以法人代表等實質立場構成上述情形

重點: 有繳不出的情況時,不要置之不理,而是向市區町村公所或年金事務所諮詢,辦理分期繳納・緩繳手續,這一點比什麼都重要。「回應催繳並表示繳納意願,正接受分期繳納或緩繳措施」已明文列為不屬於的事例。

此外,取得永住許可後至修正法施行前故意未繳納的情形,若於施行後才查明,也可能屬於撤銷事由;但指引表示,並不會僅憑施行前某一時點的情況就立即撤銷,而是連同其後的繳納狀況一併判斷。

第9號「因違反特定刑罰法令而被處以拘禁刑」

對象限於刑法的侵入住居、偽造之罪、殺人、傷害、竊盜・強盜、詐欺・恐嚇,以及危險駕駛致死傷等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9號所列的罪名,且均為故意犯。不論刑期長短,宣告緩刑的情形也包含在內。

指引表示,因這些罪名被處以拘禁刑的永住者,即使宣告緩刑,「即使是初犯,也預想將依職權變更」。

撤銷,還是變更為「定住者」

原則是依職權變更

即使符合撤銷事由,也不是立即撤銷在留資格並令其出境。依入管法第22條之6,除認定不適合繼續在日本在留的情形外,法務大臣將依職權許可變更為其他在留資格。指引表示「預想大多數情形會許可變更為『定住者』的在留資格」。

重點: 依職權變更後若符合永住許可的要件,也可以再次取得永住許可。

撤銷(不得在留)的情形

撤銷事由預想應予撤銷的情形
違反義務儘管一再受到指導,仍不隨身攜帶・出示或更新在留卡,且認定今後也無履行意願的情形。行使偽造在留卡,或企圖幫助非法入境者逃亡的情形
公租公課從本人言行可明顯看出今後也無繳納意願的情形。反覆欠繳多項公租公課,且今後也無望繳納的情形。因逃漏稅等被判有罪的情形
違反刑罰法令認定犯罪傾向已加深的情形(例:取得永住許可後有拘禁刑前科,又因第9號的罪名被處以拘禁刑的情形)

指引表示,即使被判斷為應予撤銷,在特別有考量家庭關係或人道上的必要時,也可能改為依職權變更。

來自國家・地方自治體職員的通報

修正法也整備了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的職員在執行職務中,得知疑似屬於撤銷事由的外國人時,可向入管通報的規定(入管法第62條之2)。指引表示,通報並非義務而是任意;也不會因為有通報就立即判斷屬於撤銷事由,而是經過調查與聽取本人意見後再作判斷。在稅金或保險費多次催繳・扣押的過程中所掌握的事實,被列為通報的例子。

永住者現在起應注意的事項

  1. 管理在留卡的有效期間 自期限前2個月起即可申請更新
  2. 隨時攜帶在留卡
  3. 於期限內繳納稅金・保險費・年金 繳不出時不要置之不理,應立即諮詢分期繳納・緩繳
  4. 搬家後於14日內申報住居地 行蹤不明已被列為「屬於的事例」
  5. 經營公司者,也要確認法人的稅金・社會保險費繳納狀況

總結

  • 「永住者在留資格撤銷指引」已於令和8年10月1日訂定,自令和9年4月1日開始運用。
  • 指引明文寫道,像忘記更新在留卡這樣僅一次的不履行,並不預想就此撤銷。
  • 公租公課以明顯沒有繳納意願的情形為對象,有不得已情況或正在分期繳納・緩繳者,不屬於此項。
  • 即使符合撤銷事由,原則上也是依職權變更為「定住者」等,符合要件後也可以再次取得永住許可。

也請一併參閱同一天修訂的永住許可指引(令和8年10月1日修訂)。制度導入的背景請見什麼是永住許可撤銷制度,稅金・年金・保險的確認方法請見永住申請與稅金、年金、健康保險。

本事務所的支援

從永住者的在留卡更新、有欠繳時今後的因應,到依職權變更後的再次申請,我們都會配合您的情況受理諮詢。擔心稅金或保險費欠繳的人,也請先讓我們了解您的狀況。

  • 許可率98%的實績
  • 對應語言: 日語・中文・越南語・英語
  • 首次諮詢免費
  • 以千葉・東京為中心,全國對應(可線上諮詢)

點此諮詢

常見問題

這份指引從什麼時候開始運用?

於令和8年10月1日訂定並公布,自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開始運用。規定撤銷事由的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8號・第9號,也是由同日施行的令和6年修正法所增訂。

只忘記更新在留卡一次,永住就會被撤銷嗎?

指引表示,忘記辦理在留卡有效期間更新、或因疏忽未隨身攜帶的情形雖然也屬於撤銷事由,但明文寫道並不預想僅以那一次的義務不履行就撤銷在留資格。

我因失業有一段時間繳不出稅金和保險費,會成為撤銷的對象嗎?

因疾病、災害、失業等不得已的情況而無法繳納,或回應催繳並接受分期繳納・緩繳措施的情形,被列為預想不屬於「故意不繳納公租公課」的事例。及早向市區町村公所或年金事務所諮詢,辦理分期繳納等手續非常重要。

如果符合撤銷事由,必須馬上離開日本嗎?

不是。除認定不適合繼續在日本在留的情形外,法務大臣將依職權許可變更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資格,且預想大多數情形會變更為「定住者」。變更後若符合永住許可的要件,也可以再次取得永住許可。

#永住者 #在留資格撤銷 #公租公課 #2027年施行

相關文章

居留資格

外食業的特定技能現況如何|令和8年10月16日時點的審查狀況,以及餐飲店現在可採取的對策

外食業領域的特定技能1號,自令和8年4月13日起暫停核發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本文依據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於10月19日刊載的審查狀況(10月16日時點),整理認定・變更・更新申請各自如何處理,以及餐飲店現在可採取的對策。

居留資格

再入國許可與視同再入國許可的差異|無法在1年內返回時,請在出境前辦理手續

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暫時出境時,若在1年內返回,原則上以「視同再入國許可」即可。超過1年或不屬於對象的人,須在出境前取得「再入國許可」。本文依據入管法條文與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說明,比較有效期間・手續費・可否在海外延長,以及喪失在留資格的情形。

居留資格

在留期間更新從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屆滿3個月前起的申請・特例期間・超過期限時的處理

持有6個月以上在留期間的人,可自屆滿的3個月前起提出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本文依據入管法條文與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說明,解說審查中即使在留期限屆至仍可在留的「特例期間」機制、標準處理期間,以及超過期限時的嚴重後果。

居留資格

將支援委託給登錄支援機關時|特定技能中可以委託的事項與企業仍須承擔的義務

特定技能1號的支援可以全部委託給登錄支援機關,但支援計畫的制定、報酬的支付、向入管提出的申報等仍由企業負責。行政書士依據入管法與入管廳的運用要領,整理全部委託與部分委託的差異、自令和9年4月起的變更內容,以及登錄支援機關的挑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