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的入管法修正,增訂了可撤銷「永住者」在留資格的事由。這些撤銷事由實際上要如何運用?說明其考量方式的「永住者在留資格撤銷指引」(永住者の在留資格の取消し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已於令和8年(2026年)10月1日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開始運用日為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
在修法審議時,眾議院・參議院的附帶決議要求「就具體事例製作指引並加以周知」。這次的指引即是對此的回應,具體寫明了預想屬於撤銷事由的事例,以及預想不屬於的事例。這是希望永住者本人與家屬、以及僱用永住者的企業都能了解的內容。
參照來源: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者の在留資格の取消し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令和8年10月1日策定)/同「永住者の在留資格の取消し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について」。本文內容均依據該廳的公布資料。
增訂的撤銷事由有3項
依修正後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8號・第9號,對永住者增訂了以下撤銷事由。
| 依據 | 撤銷事由 |
|---|---|
| 第8號 | 不遵守入管法所規定的義務 |
| 第8號 | 故意不繳納公租公課 |
| 第9號 | 因違反特定刑罰法令而被處以拘禁刑 |
另一個重要的是,即使符合撤銷事由,原則上也不會撤銷在留資格,而是變更為其他在留資格的機制(入管法第22條之6)。這一點將在後文說明。
第8號①「不遵守入管法所規定的義務」
對象義務
對象是入管法上的義務中,以罰則擔保其遵守、且不屬於退去強制(強制遣返)事由者。指引列出了以下預想屬於撤銷事由的主要事例。
- 未申請在留卡有效期間更新・補發的情形(第19條之11、第19條之12)
- 未隨身攜帶在留卡・護照,或拒絕出示的情形(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
- 偽造・變造或行使在留卡等行為止於未遂的情形(第73條之3、第73條之6)
- 藏匿非法入境者等行為止於未遂的情形(第74條之8)
「並不預想僅以一次的不履行就撤銷」
重點: 即使是忘記辦理在留卡有效期間更新,或因疏忽未隨身攜帶的情形,雖然也屬於撤銷事由,但指引明文寫道:「並不預想僅以那一次的義務不履行就撤銷在留資格」。
另一方面,指引也表示因過失造成的違反仍屬於撤銷事由。若有疾病或災害等「正當理由」則另當別論,但應該認知到「不知道」「忘記了」很難被視為正當理由。永住者的在留卡也有有效期間(16歲以上者為7年),建議在記事本或行事曆上管理期限。
第8號②「故意不繳納公租公課」
什麼是公租公課
- 公租:所得稅、住民稅、法人稅、固定資產稅等所有租稅
- 公課:國民健康保險・健康保險的保險費、國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險的保險費等
手續費・使用費以及罰金・違規罰款(反則金)不包含在內。此外,不只是實際的欠繳,明顯需要申報卻不申報、因而未繳納原本應繳金額的情形也包含在內。
致經營者: 對於向法人課徵的稅金或保險費,若永住者認知其繳納義務,且處於實質參與法人經營的立場卻刻意不繳納,也可能屬於此撤銷事由。
「故意」的意思
所謂「故意」不繳納,是指明知有繳納義務卻刻意不繳的情形。將綜合考量收入與財產狀況、欠繳的次數・金額・期間、經過、本人的言行等,認定明顯沒有繳納意願的情形才屬於此項。對於欠繳金額等,不訂定一律的標準。
屬於與不屬於的事例
| 預想屬於的事例 | 預想不屬於的事例 |
|---|---|
| 長期欠繳,且未申報即搬家而行蹤不明 | 因疾病、災害、失業等不得已的情況無法繳納(事業不振、因傳染病或災害造成的收入變動、家暴受害、因職場騷擾而離職等) |
| 即使多次受到催繳・欠稅處分,仍不表示繳納意願 | 回應催繳並表示繳納意願,正接受分期繳納或緩繳措施 |
| 一再不遵守分期繳納・緩繳的約定 | 正接受比照生活保護(社會救助)的措施 |
| 因逃漏稅等被判有罪 | 已從薪資中扣繳,但公司未繳納 |
| 為逃避欠稅處分而隱匿財產等 | |
| 以法人代表等實質立場構成上述情形 |
重點: 有繳不出的情況時,不要置之不理,而是向市區町村公所或年金事務所諮詢,辦理分期繳納・緩繳手續,這一點比什麼都重要。「回應催繳並表示繳納意願,正接受分期繳納或緩繳措施」已明文列為不屬於的事例。
此外,取得永住許可後至修正法施行前故意未繳納的情形,若於施行後才查明,也可能屬於撤銷事由;但指引表示,並不會僅憑施行前某一時點的情況就立即撤銷,而是連同其後的繳納狀況一併判斷。
第9號「因違反特定刑罰法令而被處以拘禁刑」
對象限於刑法的侵入住居、偽造之罪、殺人、傷害、竊盜・強盜、詐欺・恐嚇,以及危險駕駛致死傷等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9號所列的罪名,且均為故意犯。不論刑期長短,宣告緩刑的情形也包含在內。
指引表示,因這些罪名被處以拘禁刑的永住者,即使宣告緩刑,「即使是初犯,也預想將依職權變更」。
撤銷,還是變更為「定住者」
原則是依職權變更
即使符合撤銷事由,也不是立即撤銷在留資格並令其出境。依入管法第22條之6,除認定不適合繼續在日本在留的情形外,法務大臣將依職權許可變更為其他在留資格。指引表示「預想大多數情形會許可變更為『定住者』的在留資格」。
重點: 依職權變更後若符合永住許可的要件,也可以再次取得永住許可。
撤銷(不得在留)的情形
| 撤銷事由 | 預想應予撤銷的情形 |
|---|---|
| 違反義務 | 儘管一再受到指導,仍不隨身攜帶・出示或更新在留卡,且認定今後也無履行意願的情形。行使偽造在留卡,或企圖幫助非法入境者逃亡的情形 |
| 公租公課 | 從本人言行可明顯看出今後也無繳納意願的情形。反覆欠繳多項公租公課,且今後也無望繳納的情形。因逃漏稅等被判有罪的情形 |
| 違反刑罰法令 | 認定犯罪傾向已加深的情形(例:取得永住許可後有拘禁刑前科,又因第9號的罪名被處以拘禁刑的情形) |
指引表示,即使被判斷為應予撤銷,在特別有考量家庭關係或人道上的必要時,也可能改為依職權變更。
來自國家・地方自治體職員的通報
修正法也整備了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的職員在執行職務中,得知疑似屬於撤銷事由的外國人時,可向入管通報的規定(入管法第62條之2)。指引表示,通報並非義務而是任意;也不會因為有通報就立即判斷屬於撤銷事由,而是經過調查與聽取本人意見後再作判斷。在稅金或保險費多次催繳・扣押的過程中所掌握的事實,被列為通報的例子。
永住者現在起應注意的事項
- 管理在留卡的有效期間 自期限前2個月起即可申請更新
- 隨時攜帶在留卡
- 於期限內繳納稅金・保險費・年金 繳不出時不要置之不理,應立即諮詢分期繳納・緩繳
- 搬家後於14日內申報住居地 行蹤不明已被列為「屬於的事例」
- 經營公司者,也要確認法人的稅金・社會保險費繳納狀況
總結
- 「永住者在留資格撤銷指引」已於令和8年10月1日訂定,自令和9年4月1日開始運用。
- 指引明文寫道,像忘記更新在留卡這樣僅一次的不履行,並不預想就此撤銷。
- 公租公課以明顯沒有繳納意願的情形為對象,有不得已情況或正在分期繳納・緩繳者,不屬於此項。
- 即使符合撤銷事由,原則上也是依職權變更為「定住者」等,符合要件後也可以再次取得永住許可。
也請一併參閱同一天修訂的永住許可指引(令和8年10月1日修訂)。制度導入的背景請見什麼是永住許可撤銷制度,稅金・年金・保險的確認方法請見永住申請與稅金、年金、健康保險。
本事務所的支援
從永住者的在留卡更新、有欠繳時今後的因應,到依職權變更後的再次申請,我們都會配合您的情況受理諮詢。擔心稅金或保險費欠繳的人,也請先讓我們了解您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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