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子英隆行政書士事務所
居留資格 金子英隆

將支援委託給登錄支援機關時|特定技能中可以委託的事項與企業仍須承擔的義務

僱用特定技能1號外國人的企業,負有提供「支援」、協助其工作與生活的義務。由企業自行建立口譯與定期面談等體制負擔相當大,因此許多企業將支援交給登錄支援機關(登録支援機関)。不過,可以委託的僅限於支援的實施。遵守僱用合約、向入管提出申報等,在委託之後仍是企業的義務。

本文依據入管法與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以下稱「入管廳」)的運用要領,整理哪些事項可以委託、哪些仍由企業負責,以及應如何挑選登錄支援機關。本文也適合正在考慮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的建設公司參考。

參考來源: 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2條之5・第19條之18・第19條之20~第19條之23・第19條之28・第71條之4・第76條之2/同「規定特定技能僱用契約及一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畫之基準等的省令」第2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相關運用要領」(令和8年8月)/同「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相關運用要領」/同「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相關運用要領修正要點」(令和7年3月)/同「關於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體制相關要件的修正(令和9年4月1日施行)」/同「登錄支援機關登錄簿」/法務省・國土交通省「特定領域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相關運用要領(建設領域)」/國土交通省「關於建設特定技能接收計畫的線上申請【新規】」(2025年4月4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特定技能所屬機關隨時申報的常見問題(Q&A)」(令和7年6月)/同「申請等取次者的承認手續」/e-Gov法令檢索「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3・第19條

建設公司的煩惱,一站式解決。 本事務所是由行政書士經營的登錄支援機關。除了實施支援之外,從特定技能的在留申請文件、企業須提出的定期申報・隨時申報文件,到國土交通省接收計畫的認定申請,一般登錄支援機關無法承接的文件製作與代理,本事務所都能一站式承接。

什麼是「支援」

僱用特定技能1號外國人的企業,在入管法中稱為「特定技能所屬機關」(特定技能所属機関)。特定技能所屬機關必須制定「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畫」(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計画,以下稱「支援計畫」),並依此實施支援(入管法第2條之5第6項、第19條之22第1項)。所謂支援,是協助外國人能夠穩定地持續工作與在日本生活的各種幫助。特定技能2號的外國人,則不需要支援計畫。

入管廳的運用要領將必須實施的「義務性支援」(義務的支援)整理為以下10項。

項目主要內容
① 事前引導在申請之前,說明僱用合約的內容及在日本的活動內容等
② 出入境時的接送入境時與返國時,往返機場等地接送
③ 住房確保・生活必要合約的支援協助確保住處,以及辦理銀行帳戶、手機等合約
④ 生活指導傳達生活規則、醫療、防災等資訊
⑤ 陪同辦理公共手續等視需要陪同辦理公所等機關的手續
⑥ 提供日語學習機會介紹日語教室等
⑦ 諮詢・投訴的應對回應工作與生活方面的諮詢
⑧ 促進與日本人的交流介紹地方活動等
⑨ 轉職支援因企業因素解除合約時,協助尋找下一個接收單位
⑩ 定期面談・向行政機關通報每3個月至少1次分別與本人及其上司面談,發現問題時向相關機關通報

需要掌握的重點有3個。

  • 語言 事前引導、生活指導、諮詢・投訴的應對、定期面談,都必須以外國人能充分理解的語言進行。運用要領指出,較複雜的諮詢,可認為少不了口譯人員的協助。
  • 費用 義務性支援所需的費用,不得直接或間接由外國人本人負擔。
  • 定期面談 依令和7年(2025年)4月的運用修正,只要本人與上司雙方同意,也可以線上面談。此時須自合約終止之日起,將錄影保存1年以上。本人希望面對面時,須以面對面方式進行。

此外,自令和7年4月起,須確認外國人工作的事業所與住處所在市區町村的「共生施策」(倒垃圾規則的說明、日語教室等),並據此制定支援計畫。各項目的詳細內容,請參閱特定技能1號的支援計畫|10項義務性支援詳解。

「全部委託」與「部分委託」的處理不同

入管法允許企業將支援的全部或一部分委託給他人(第19條之22第2項)。但是,是全部委託給登錄支援機關,還是採取其他方式,企業被要求的事項會有很大差異。

登錄支援機關,是為了受託實施支援而經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登錄的機關(第19條之23)。登錄採每5年更新制。

支援的方式企業被要求的事項
全部由企業自行實施企業本身具備能適當實施支援的體制
僅部分委託給外部同上。此外,須在支援計畫中明示委託的範圍
全部委託給登錄支援機關視為符合支援體制的基準(第2條之5第5項)

企業自行支援時的體制基準,在「規定特定技能僱用契約及一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畫之基準等的省令」(以下稱「基準省令」)第2條第2項有詳細規定。例如,以過去2年內曾適當接收具可就勞在留資格之外國人的實績、或有曾從事外國人生活諮詢工作的幹部・職員等為前提,要求選任支援負責人(支援責任者)及各事業所的支援擔當人(支援担当者)。支援負責人與支援擔當人,必須是不處於監督外國人立場的人員。此外,也必須具備能以外國人可充分理解的語言實施支援的體制,以及製作支援紀錄並保存1年以上的體制。

對於第一次接收外國人的企業,或只有現場上司與外國人有接觸的企業來說,要符合這些基準並不容易。這也是許多企業選擇全部委託給登錄支援機關的原因。

全部委託還有以下規定。

  • 即使全部委託,若從登錄支援機關的體制來看,被認定無法實施具實效性的支援時,有時仍不會准予接收。
  • 不能將支援計畫的全部,拆開委託給多家登錄支援機關。
  • 接受全部委託的登錄支援機關,不得將該支援再委託給其他機關(作為輔助而委請口譯或利用計程車等,則無妨)。

自令和9年4月1日起的變更

依創設育成就勞制度的修正法(令和6年法律第60號),自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起,可接受支援全部或部分委託的對象,將僅限於登錄支援機關(修正後入管法第19條之22第2項)。目前若將部分支援委託給登錄支援機關以外的公司或個人,必須在施行日之前重新檢討。

同一天起,支援體制的要件也將修正。依入管廳公布的資料,預定內容包括:可從事支援業務的人員僅限於支援負責人與支援擔當人;支援負責人有義務參加養成講習(暫時未修畢亦無妨);登錄支援機關對每位擔當人可受託的企業數與可支援的外國人數設定上限等。這項修正也與自行支援的企業有關。

即使委託,仍由企業負責的義務

全部委託所「視為」符合的,只有支援體制的基準。以下義務無論是否委託,都由企業負責。

企業仍須負責的義務內容依據
制定支援計畫即使全部委託,支援計畫仍由企業制定。登錄支援機關協助製作並無不可入管法第2條之5第6項、運用要領
適當履行僱用合約與日本人同等以上的報酬、禁止以外國人為由的差別待遇、以匯入帳戶方式支付報酬等入管法第2條之5、基準省令第1條第1項・第2條第1項
遵守法令遵守勞動・社會保險・租稅相關法令,辦理職災保險手續基準省令第2條第1項
費用的負擔不得讓外國人本人負擔義務性支援的費用基準省令第2條第1項第8號
對地方的協力向市區町村提出「協力確認書」,回應協助共生施策的請求基準省令第2條第1項第12號之2、運用要領
向入管申報隨時申報與每年1次的定期申報入管法第19條之18
配合調查・指導入管廳要求報告、實地檢查、改善命令的對象是企業入管法第19條之20・第19條之21

向入管的申報以企業名義提出

申報的義務人是企業,而不是受託方。隨時申報(随時届出)須自事由發生之日起14日以內提出(入管法施行規則第19條之17第2項)。主要申報如下。

  • 特定技能僱用合約的變更・終止・新締結
  • 支援計畫的變更
  • 與登錄支援機關之支援委託合約的締結・變更・終止
  • 接收發生困難時(陷入1個月以上無法工作的狀態時等)
  • 不再符合省令的基準時(發生稅金或社會保險費欠繳時等)

定期申報(定期届出)依令和7年4月的修正,由每季一次改為每年1次。須將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接收・活動・支援實施狀況,於次年4月1日至5月31日之間提出。全部委託時,由企業向登錄支援機關彙整支援的實施狀況,並與登錄支援機關聯名提出。

未提出與僱用合約相關的申報或接收狀況的申報,或為虛偽申報者,處30萬日圓以下罰金(入管法第71條之4第1號)。法人亦會受罰(同法第76條之2)。此外,向公共職業安定所(Hello Work)提出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也是依據另一部法律的企業義務。整體流程已整理於僱用外國人企業的申報義務行事曆。

重點: 可以將申報書的製作委託給企業外部的,是行政書士或律師。入管廳的Q&A(令和7年6月)提醒:委任這些人員以外的人,不僅可能牴觸行政書士法等,還會被視為未履行適當的申報。一般的登錄支援機關能製作的,是登錄支援機關自己的申報。將支援交給登錄支援機關、申報則由公司內部處理的企業,重要的是事先決定資訊交接的方式,避免支援紀錄與申報內容出現落差。

建設公司接收時須額外符合的事項

在建設領域接收特定技能1號外國人的企業,還必須符合國土交通省的基準。依運用要領(建設領域),主要如下。

  • 已取得建設業法第3條第1項的建設業許可
  • 將企業與外國人本人註冊於建設職業發展系統(CCUS)
  • 加入建設技能人才機構(JAC)或其成員團體
  • 取得國土交通大臣對「建設特定技能接收計畫」(建設特定技能受入計画)的認定(入管的許可・交付須附認定證的影本)
  • 向國土交通大臣報告接收的開始・終止等
  • 配合適正就勞監理機關的巡迴訪視等確認
  • 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的人數,不得超過常勤職員(技能實習生與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除外)的總數

接收計畫的認定申請,透過國土交通省的「外國人就勞管理系統」線上辦理。國土交通省的申請手冊規定,代理申請時須附上委任書與律師證票或行政書士證票,並提醒:非行政書士或律師者收取報酬製作特定技能的申請書等,是被禁止的。接收開始・終止等的報告,也透過同一系統辦理。

這些都是企業本身必須符合的基準。即使將支援交給登錄支援機關,這部分也不是委託出去就能了事。一般的登錄支援機關無法代為辦理接收計畫的申請與報告,因此必須由企業自行辦理,或委託行政書士・律師。建設領域要件的全貌請參閱建設領域的特定技能|CCUS註冊與JAC加入的特殊要求,建設業許可的取得方式請參閱建築業許可取得步驟。

登錄支援機關的挑選方式

全國有許多登錄支援機關。在比較費用之前,建議先確認以下幾點。

  1. 確認登錄 在入管廳網站公開的登錄支援機關登錄簿中,確認是否已登錄。登錄簿上也載有實施支援的事務所,以及諮詢應對體制的概要(可對應語言)。
  2. 以本人母語應對 能否以外國人可充分理解的語言進行諮詢與定期面談。也要問清楚口譯是誰、緊急諮詢能應對到幾點、如何應對。
  3. 面談的實施體制 每3個月至少1次的面談,由誰、在哪裡進行。線上面談須取得本人與上司的同意,並保存錄影。對於工地多的建設公司而言,對方是否在能前來面談的距離內也很重要。
  4. 明示費用明細 運用要領要求登錄支援機關在簽訂全部委託的合約時,明示支援所需費用的金額與明細。同時也提醒,委託費用可能因人數與事業所的數量・地點而不同,建議向多家登錄支援機關索取報價等,確認內容。不只看月費是否便宜,也要確認包含哪些項目、哪些會另外收費。
  5. 紀錄與申報的銜接 定期申報由企業與登錄支援機關聯名提出。要確認對方會如何將面談紀錄與支援的實施狀況提供給企業。
  6. 能否連文件製作一併委託 能承接特定技能的在留申請文件、企業須提出的申報書、建設領域接收計畫申請的,是行政書士或律師。一般的登錄支援機關即使能由獲得承認的職員代為遞交(提出)申請,也無法承接文件的製作。
  7. 對令和9年4月修正的準備 預定將對每位擔當人設定上限。事先問清楚擔當人的人數,以及每人負責的企業數,會比較安心。
  8. 領域知識 若是建設業,對方是否了解接收計畫、CCUS等國土交通省的手續,會影響諮詢是否順暢。

委託本事務所時

金子英隆行政書士事務所是登錄支援機關。同時,代表是已辦理申請取次申報的行政書士。這是與一般登錄支援機關最大的不同。

委託內容一般的登錄支援機關本事務所(身為行政書士的登錄支援機關)
實施義務性支援(全部委託)可以可以
代為遞交(取次)特定技能的在留申請(提出文件)獲得承認的職員可以可以(申請取次行政書士)
製作特定技能的在留申請文件不可以(僅限行政書士・律師)可以
製作企業須提出的定期申報・隨時申報文件不可以(能製作的是自己的申報)可以
代理建設特定技能接收計畫的認定申請・接收後的報告不可以(代理僅限行政書士・律師)可以

本事務所能一站式承接支援的實施、在留申請、企業的申報與國土交通省的手續,因此您不必重複提供相同的資訊,支援紀錄與申報內容也不會出現落差。

  • 許可率98%的實績
  • 也能代理申請接收計畫 代理國土交通省建設特定技能接收計畫的認定申請,以及接收後的報告。本事務所實際經手過許多接收計畫的代理申請。
  • 建設公司的手續一次處理 代辦建設職業發展系統(CCUS)的註冊,也能協助加入JAC。建設業許可的取得・更新與公司設立,本事務所也可以處理。
  • 現場人才的招募也一起進行 特定技能人才,由本事務所與企業一起進行向公共職業安定所(Hello Work)提出求才、透過JAC求才等。育成就勞(現為技能實習)的接收,則與代表擔任顧問的協同組合(監理團體)合作。
  • 熟悉接收第一線的代表 代表過去曾擔任協同組合(監理團體・登錄支援機關)的理事長,站在技能實習生・特定技能外國人的接收與手續・支援的第一線。在千葉公共職業安定所(Hello Work千葉)擔任外國人僱用諮詢員,多次協助第一次錄用外國人的企業解決疑問。
  • 建設公司的煩惱,全部一站式解決 勞務・社會保險與合作的社會保險勞務士、決算・申報與合作的稅理士、法律問題與合作的律師攜手處理。窗口由本事務所擔任。記帳代辦由本事務所承接。

首次諮詢60分鐘免費。也可以線上諮詢,可使用日語・中文。事務所距JR千葉站南口步行4分鐘。我們會先了解預定接收人員的國籍與語言,再具體說明支援體制。

總結

  • 僱用特定技能1號外國人的企業,有義務制定支援計畫並實施義務性支援(10項)。全部委託給登錄支援機關時,視為符合支援體制的基準。
  • 部分委託或自行支援時,企業本身須符合支援體制的基準,例如選任支援負責人・支援擔當人等。
  • 自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起,支援的委託對象僅限於登錄支援機關,支援體制的要件也將修正。
  • 即使全部委託,支援計畫的制定、報酬等僱用合約的適當履行、遵守法令、對市區町村的協力、向入管的申報仍由企業負責。定期申報每年1次(4月1日~5月31日),全部委託時與登錄支援機關聯名提出。
  • 在建設領域,建設業許可・CCUS・JAC・接收計畫的認定等國土交通省的基準,也須由企業本身符合。
  • 特定技能在留申請文件、企業申報書的製作,以及接收計畫申請的代理,僅限於行政書士・律師。一般的登錄支援機關無法承接。
  • 挑選登錄支援機關時,可從登錄簿上的確認、以本人母語應對、面談體制、費用明細、紀錄與申報的銜接、能否連文件製作一併委託等方面判斷。

本文依據2026年10月時點的公開資訊撰寫。制度與格式可能會修正,最新資訊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國土交通省的網站確認。

常見問題

只要把支援全部委託給登錄支援機關,企業就什麼都不用做了嗎?

不是。全部委託後,視為符合適當實施支援的體制基準(入管法第2條之5第5項)。但支援計畫的制定、支付與日本人同等以上的報酬等僱用合約的適當履行、遵守勞動・社會保險・租稅相關法令,以及向入管提出的隨時申報與每年1次的定期申報,仍是企業的義務。

可以只把部分支援委託給外部嗎?

可以。但部分委託或自行支援時,企業本身須符合支援體制的基準,例如選任支援負責人・支援擔當人,以及具備能以外國人可充分理解的語言提供支援的體制等。支援計畫中須明示委託的範圍。此外,自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起,可接受支援全部或部分委託的對象,將僅限於登錄支援機關。

全部委託給登錄支援機關時,定期申報由誰提出?

由企業提出。企業須將對象期間(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接收・活動・支援實施狀況,於次年4月1日至5月31日之間申報。其中支援實施狀況的部分,須在與受託的登錄支援機關共享資訊後,與登錄支援機關聯名提出。

可以讓外國人本人負擔登錄支援機關的委託費用嗎?

義務性支援所需的費用,不得直接或間接由外國人本人負擔。入管廳的運用要領要求登錄支援機關在簽訂全部委託的合約時,向企業明示支援所需費用的金額與明細。

要在哪裡確認登錄支援機關是否真的已經登錄?

可以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網站公開的登錄支援機關登錄簿中確認。登錄簿上也記載了實施支援的事務所,以及諮詢應對體制的概要(可對應語言)。

企業要提出的申報書或在留申請的文件,也可以請登錄支援機關製作嗎?

能夠收取報酬製作向官公署提出之文件的,是行政書士與律師(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3・第19條第1項)。入管廳的Q&A也提醒:可以委任製作申報書的是行政書士或律師,委任其他人員不僅可能牴觸行政書士法等,還會被視為未履行適當的申報。一般的登錄支援機關能承接的,只有支援的實施,以及由獲得承認的職員代為遞交(取次)申請。如果是身為行政書士的登錄支援機關,連文件的製作也可以一併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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