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特定技能1号外国人的企业,负有提供”支援”、帮助其工作与生活的义务。由企业自行建立翻译和定期面谈等体制负担较大,因此很多企业将支援交给登录支援机关(登録支援機関)。不过,可以委托的仅限于支援的实施。遵守雇用合同、向入管提交申报等,在委托之后仍作为企业的义务保留。
本文依据入管法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以下称”入管厅”)的运用要领,梳理哪些事项可以委托、哪些仍由企业承担,以及应如何选择登录支援机关。本文也面向正在考虑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建设公司。
参考来源: 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条之5・第19条之18・第19条之20~第19条之23・第19条之28・第71条之4・第76条之2/同「规定特定技能雇用合同及一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的基准等的省令」第2条/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相关运用要领」(令和8年8月)/同「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相关运用要领」/同「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相关运用要领修改要点」(令和7年3月)/同「关于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体制相关要件的修改(令和9年4月1日施行)」/同「登录支援机关登录簿」/法务省・国土交通省「特定领域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相关运用要领(建设领域)」/国土交通省「关于建设特定技能接收计划的在线申请【新规】」(2025年4月4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特定技能所属机关随时申报的常见问题(Q&A)」(令和7年6月)/同「作为申请等取次者的承认手续」/e-Gov法令检索「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3・第19条
建设公司的烦恼,一站式解决。 本事务所是由行政书士经营的登录支援机关。除了实施支援之外,从特定技能的在留申请文件、企业需提交的定期申报・随时申报文件,到国土交通省接收计划的认定申请,一般登录支援机关无法承接的文件制作与代理,本事务所均可一站式承接。
什么是”支援”
雇用特定技能1号外国人的企业,在入管法中称为”特定技能所属机关”(特定技能所属機関)。特定技能所属机关必须制定”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計画,以下称”支援计划”),并据此实施支援(入管法第2条之5第6项、第19条之22第1项)。所谓支援,是帮助外国人稳定地持续工作和在日本生活的协助。对于特定技能2号的外国人,不需要支援计划。
入管厅的运用要领将必须实施的”义务性支援”(義務的支援)整理为以下10项。
| 项目 | 主要内容 |
|---|---|
| ① 事前引导 | 在申请之前,说明雇用合同的内容及在日本的活动内容等 |
| ② 出入境时的接送 | 入境时和回国时,在机场等地之间接送 |
| ③ 住房确保・生活必要合同的支援 | 协助确保住处,以及办理银行账户、手机等合同 |
| ④ 生活指导 | 传达生活规则、医疗、防灾等信息 |
| ⑤ 陪同办理公共手续等 | 根据需要陪同办理政府机关的手续等 |
| ⑥ 提供日语学习机会 | 介绍日语教室等 |
| ⑦ 咨询・投诉的应对 | 应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咨询 |
| ⑧ 促进与日本人的交流 | 介绍当地活动等 |
| ⑨ 转职支援 | 因企业原因解除合同时,协助寻找下一个接收单位 |
| ⑩ 定期面谈・向行政机关通报 | 每3个月至少1次分别与本人及其上司面谈,发现问题时向相关机关通报 |
需要把握的要点有3个。
- 语言 事前引导、生活指导、咨询・投诉的应对、定期面谈,须以外国人能充分理解的语言进行。运用要领指出,复杂的咨询被认为离不开翻译人员的介入。
- 费用 义务性支援所需的费用,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由外国人本人负担。
- 定期面谈 根据令和7年(2025年)4月的运用修改,只要本人与上司双方同意,也可以进行线上面谈。此时须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将录像保存1年以上。本人希望面对面时,须面对面进行。
此外,自令和7年4月起,须确认外国人工作的事业所及住所所在市区町村的”共生施策”(垃圾投放规则的介绍、日语教室等),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支援计划。各项目的详细内容,请参阅特定技能1号的支援计划|10项义务性支援详解。
“全部委托”与”部分委托”的处理不同
入管法允许企业将支援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第19条之22第2项)。但是,是全部委托给登录支援机关,还是采取其他方式,对企业的要求有很大不同。
登录支援机关,是为接受支援实施的委托而经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登录的机关(第19条之23)。登录实行每5年更新的制度。
| 支援的方式 | 对企业的要求 |
|---|---|
| 全部由企业自行实施 | 企业自身具备能够适当实施支援的体制 |
| 仅部分委托给外部 | 同上。此外,须在支援计划中明示委托的范围 |
| 全部委托给登录支援机关 | 视为符合支援体制的基准(第2条之5第5项) |
企业自行支援时的体制基准,在”规定特定技能雇用合同及一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的基准等的省令”(以下称”基准省令”)第2条第2项中有详细规定。例如,以过去2年内有适当接收具有可就劳在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实绩、或有从事过外国人生活咨询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职员等为前提,要求选任支援负责人(支援責任者)及每个事业所的支援担当人(支援担当者)。支援负责人与支援担当人必须是不处于监督外国人立场的人员。此外,还需要具备能以外国人可充分理解的语言实施支援的体制,以及制作支援记录并保存1年以上的体制。
对于首次接收外国人的企业,或只有现场上司与外国人有接触的企业而言,满足这些基准并非易事。这正是许多企业选择全部委托给登录支援机关的原因。
全部委托还有以下规定。
- 即使全部委托,若从登录支援机关的体制来看,被认定无法实施有实效的支援时,有时也不会认可接收。
- 不能将支援计划的全部,拆分委托给多个登录支援机关。
- 接受全部委托的登录支援机关,不得将该支援再委托给其他机关(作为辅助委托翻译或使用出租车等,并无问题)。
自令和9年4月1日起的变更
根据创设育成就劳制度的修改法(令和6年法律第60号),自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起,可接受支援全部或部分委托的对象将仅限于登录支援机关(修改后的入管法第19条之22第2项)。如果目前将部分支援委托给登录支援机关以外的公司或个人,需要在施行日之前重新调整。
同一天起,支援体制的要件也将修改。根据入管厅公布的资料,预定内容包括:可从事支援业务的人员仅限于支援负责人与支援担当人;支援负责人有义务参加培养讲习(暂时未修完也无妨);在登录支援机关中,对每位担当人可受托的企业数及可支援的外国人数设定上限等。这一修改也与自行支援的企业相关。
即使委托,仍由企业承担的义务
全部委托所”视为”符合的,仅是支援体制的基准。以下义务无论是否委托,都由企业承担。
| 企业承担的义务 | 内容 | 依据 |
|---|---|---|
| 制定支援计划 | 即使全部委托,支援计划也由企业制定。登录支援机关协助制定并无问题 | 入管法第2条之5第6项、运用要领 |
| 适当履行雇用合同 | 与日本人同等以上的报酬、禁止以外国人为由的差别对待、通过账户转账支付报酬等 | 入管法第2条之5、基准省令第1条第1项・第2条第1项 |
| 遵守法令 | 遵守劳动・社会保险・租税相关法令,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 基准省令第2条第1项 |
| 费用的负担 | 不得让外国人本人负担义务性支援的费用 | 基准省令第2条第1项第8号 |
| 对地区的协助 | 向市区町村提交”协力确认书”(協力確認書),响应协助共生施策的请求 | 基准省令第2条第1项第12号之2、运用要领 |
| 向入管申报 | 随时申报与每年1次的定期申报 | 入管法第19条之18 |
| 应对调查・指导 | 入管厅要求报告、实地检查、改善命令的对象是企业 | 入管法第19条之20・第19条之21 |
向入管的申报以企业名义提交
申报的义务人是企业,而不是受托方。随时申报(随時届出)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提交(入管法施行规则第19条之17第2项)。主要申报如下。
- 特定技能雇用合同的变更・终止・新缔结
- 支援计划的变更
- 与登录支援机关的支援委托合同的缔结・变更・终止
- 接收陷入困难时(陷入1个月以上无法工作的状态时等)
- 不再符合省令的基准时(发生税金或社会保险费滞纳时等)
定期申报(定期届出)根据令和7年4月的修改,由每季度一次改为每年1次。须将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接收・活动・支援实施状况,于次年4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提交。全部委托时,由企业从登录支援机关汇总支援实施状况,并与登录支援机关联名提交。
未提交与雇用合同相关的申报或接收状况的申报,或作虚假申报的,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入管法第71条之4第1号)。法人亦会受罚(同法第76条之2)。此外,向职业介绍所(Hello Work)提交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也是基于另一部法律的企业义务。整体流程已整理于雇用外国人企业的申报义务日历。
要点: 可以将申报书的制作委托给企业外部的,是行政书士或律师。入管厅的Q&A(令和7年6月)提醒:委托这些人员以外的人,不仅可能抵触行政书士法等,还会被视为未履行适当的申报。一般的登录支援机关能制作的,是登录支援机关自身的申报。对于将支援交给登录支援机关、申报由公司内部办理的企业而言,重要的是事先确定信息交接的方法,以免支援记录与申报内容出现偏差。
建设公司接收时需额外满足的事项
在建设领域接收特定技能1号外国人的企业,还须满足国土交通省的基准。根据运用要领(建设领域),主要如下。
- 已取得建设业法第3条第1项的建设业许可
- 将企业和外国人本人注册到建设职业发展系统(CCUS)
- 加入建设技能人才机构(JAC)或其成员团体
- 取得国土交通大臣对”建设特定技能接收计划”(建設特定技能受入計画)的认定(入管的许可・交付需要认定证的复印件)
- 向国土交通大臣报告接收的开始・终止等
- 配合适正就劳监理机关的巡回访问等确认
- 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人数,不超过常勤职员(技能实习生与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除外)的总数
接收计划的认定申请,通过国土交通省的”外国人就劳管理系统”在线进行。国土交通省的申请指南规定,代理申请时须附上委托书与律师证票或行政书士证票,并提醒:非行政书士或律师者收取报酬制作特定技能的申请书等是被禁止的。接收开始・终止等的报告,也通过同一系统进行。
这些都是企业自身须满足的基准。即使把支援交给登录支援机关,这部分也不是委托出去就能了事的。一般的登录支援机关无法代为办理接收计划的申请和报告,因此需要企业自行办理,或委托行政书士・律师。建设领域要件的全貌请参阅建设领域的特定技能|CCUS注册与JAC加入的特殊要求,建设业许可的取得方法请参阅建筑业许可取得步骤。
登录支援机关的选择方法
全国有大量登录支援机关。在比较费用之前,建议先确认以下几点。
- 确认登录 在入管厅网站公开的登录支援机关登录簿中,确认是否已登录。登录簿上还载有实施支援的事务所,以及咨询应对体制的概要(可对应语言)。
- 以本人母语应对 能否以外国人可充分理解的语言进行咨询和定期面谈。也要问清楚翻译是谁、对于紧急咨询能应对到几点、如何应对。
- 面谈的实施体制 每3个月至少1次的面谈,由谁、在哪里进行。线上面谈需要本人与上司的同意并保存录像。对于工地较多的建设公司,对方能否在可前来面谈的距离内也很重要。
- 明示费用明细 运用要领要求登录支援机关在签订全部委托合同时,明示支援所需费用的金额及明细。同时指出,委托费用可能因人数及事业所的数量・地点而变化,建议通过向多家登录支援机关索取报价等方式确认内容。不仅要看月费是否便宜,还要确认包含哪些内容、哪些属于追加费用。
- 记录与申报的衔接 定期申报由企业与登录支援机关联名提交。要确认对方将如何与企业共享面谈记录和支援实施状况。
- 能否连文件制作一并委托 能够承接特定技能在留申请文件、企业需提交的申报书、建设领域接收计划申请的,是行政书士或律师。一般的登录支援机关即使能由获得承认的职员代为递交(提交)申请,也无法承接文件的制作。
- 对令和9年4月修改的准备 预定将设定每位担当人的上限。事先问清担当人的人数及其负责的企业数量,会更安心。
- 领域知识 如果是建设业,对方是否了解接收计划、CCUS等国土交通省的手续,会影响咨询是否顺畅。
委托本事务所时
金子英隆行政书士事务所是登录支援机关。同时,代表是已办理申请取次申报的行政书士。这是与一般登录支援机关最大的不同。
| 委托内容 | 一般的登录支援机关 | 本事务所(身为行政书士的登录支援机关) |
|---|---|---|
| 实施义务性支援(全部委托) | 可以 | 可以 |
| 代为递交(取次)特定技能的在留申请(提交文件) | 获得承认的职员可以 | 可以(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
| 制作特定技能的在留申请文件 | 不可以(仅限行政书士・律师) | 可以 |
| 制作企业需提交的定期申报・随时申报文件 | 不可以(能制作的是自身的申报) | 可以 |
| 代理建设特定技能接收计划的认定申请・接收后的报告 | 不可以(代理仅限行政书士・律师) | 可以 |
本事务所可一站式承接支援的实施、在留申请、企业的申报以及国土交通省的手续,因此您无需多次提供相同的信息,支援记录与申报内容也不会出现偏差。
- 许可率98%的实绩
- 也可代理申请接收计划 代理国土交通省建设特定技能接收计划的认定申请及接收后的报告。本事务所实际经手了大量接收计划的代理申请。
- 建设公司的手续一并办理 代办建设职业发展系统(CCUS)的注册,也可协助加入JAC。建设业许可的取得・更新及公司设立,本事务所也可办理。
- 现场人才的招募也一起推进 特定技能人才,由本事务所与企业一起推进向职业介绍所(Hello Work)提交招聘信息、通过JAC招聘等。育成就劳(现为技能实习)的接收,则与代表担任顾问的协同组合(监理团体)合作。
- 了解接收一线的代表 代表曾任协同组合(监理团体・登录支援机关)的理事长,站在技能实习生・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接收及手续・支援的第一线。在千叶公共职业安定所(Hello Work千叶)担任外国人雇用咨询员,多次应对首次录用外国人的企业的咨询。
- 建设公司的烦恼,全部一站式解决 劳务・社会保险与合作的社会保险劳务士、决算・申报与合作的税理士、法律问题与合作的律师联手应对。窗口由本事务所担任。记账代理由本事务所承接。
首次咨询60分钟免费。也可在线咨询,可使用日语・中文。事务所距JR千叶站南口步行4分钟。我们会在了解预定接收人员的国籍和语言之后,具体说明支援体制。
总结
- 雇用特定技能1号外国人的企业,有义务制定支援计划并实施义务性支援(10项)。全部委托给登录支援机关时,视为符合支援体制的基准。
- 部分委托或自行支援时,企业自身须满足支援体制的基准,例如选任支援负责人・支援担当人等。
- 自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起,支援的受托方仅限于登录支援机关,支援体制的要件也将修改。
- 即使全部委托,支援计划的制定、报酬等雇用合同的适当履行、遵守法令、对市区町村的协助、向入管的申报仍由企业承担。定期申报每年1次(4月1日~5月31日),全部委托时与登录支援机关联名提交。
- 在建设领域,建设业许可・CCUS・JAC・接收计划的认定等国土交通省的基准,也须由企业自身满足。
- 特定技能在留申请文件、企业申报书的制作,以及接收计划申请的代理,仅限于行政书士・律师。一般的登录支援机关无法承接。
- 选择登录支援机关时,应从登录簿上的确认、以本人母语应对、面谈体制、费用明细、记录与申报的衔接、能否连文件制作一并委托等方面判断。
本文基于2026年10月时点的公开信息。制度和样式可能会修改,最新信息请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国土交通省的网站上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