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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外国人企业的申报义务日历|入管与职业介绍所,何时、向何处、申报什么

雇用外国人企业的申报义务日历|入管与职业介绍所,何时、向何处、申报什么

雇用外国人后,公司即产生申报义务。然而实务中,「该向入管提交还是向职业介绍所提交」「由本人提交还是由公司提交」常被混淆。本文先以一次信息确认依据条文与期限,再按入职、更新、跳槽、变更商号、歇业等场景,一览由谁、向何处、在何时之前、提交什么。

参考来源: 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第19条之7、第19条之9、第19条之16、第19条之17、第19条之18、第71条之2、第71条之5/「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第19条之16、别表第三之四/「关于综合推进劳动政策及稳定劳动者雇用与充实职业生活等的法律」(昭和41年法律第132号)第28条、第40条/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所属机关申报手续」「关于中长期在留者接收的申报」「所属(活动)机关相关申报」「所属(契约)机关相关申报」「所属机关相关申报·所属机关申报Q&A」「特定技能所属机关·登录支援机关的申报」「关于新样式在留卡在留期间的确认方法」/厚生劳动省「关于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申报」

申报对象有两个 — 制度不同,故两者皆需

首先请把握一点:与外国人雇用有关的申报制度,是依据两部不同的法律并存的。并非提交了其中一方,另一方即获免除(不过如后所述,入管一方设有例外的适用除外)。

项目向入管的申报向职业介绍所的申报
依据法律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19条之16、第19条之17、第19条之18关于综合推进劳动政策及稳定劳动者雇用与充实职业生活等的法律 第28条第1项
目的在留管理(掌握是否从事与在留资格相符的活动)改善雇用管理、支援再就业
主要义务人外国人本人(第19条之16)/接收机关(第19条之17、第19条之18)事业主
申报去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电子申报系统),居住地则为市区町村管辖事业所的职业介绍所
罚则本人违反申报义务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71条之5第3号)。第19条之17无罚则3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40条第1项第2号)。设有两罚规定

公司需向入管申报的情形是有限的

这是实务中误解最多之处。入管法第19条之17规定,接收中长期在留者的机关,对于接收的开始与终止「应努力申报」。而入管法施行规则第19条之16第1项,则以明文将负有劳动政策综合推进法第28条第1项申报义务的事业主,排除在对象机关之外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Q&A对此说明为:「被课以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提交义务的机关,只要提交该申报,即无需再向入管提交所属机关申报。」

也就是说,以员工身份雇用外国人的普通公司,只要向职业介绍所提交了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就无需重复提交向入管的「所属机关申报」。那么由谁来履行第19条之17的申报呢?是下列这些机关。

  • 不伴随雇用关系而接收的机关(如外国人就任董事等,不产生职业介绍所申报义务的情形)
  • 接收「研修」在留资格人员的机关
  • 接收「留学」在留资格人员的教育机关(除接收的开始与终止外,每年5月1日与11月1日时点的接收状况亦须申报)

期限一律为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申报事项由入管法施行规则别表第三之四规定,仅限于接收的开始与接收的终止两项。公司名称或所在地的变更,并不包含在机关一方的申报事由之中。

另外,第19条之17以努力义务的形式作出规定,并无罚则。不过该厅提示,即使未提交申报虽不会被科以刑罚,但在留审查有可能变得慎重。请理解为并无不申报的积极理由。

外国人本人提交的申报 — 公司不能代为提交

另一方面,入管法第19条之16等规定的申报,义务人是外国人本人。其性质并非由公司代为提交,公司的角色在于「督促本人在期限内申报,并交付必要的信息(新的商号、所在地等)」。

申报种类对象事由期限·申报去处依据
居住地的申报中长期在留者新入境后确定居住地、变更居住地14日以内·市区町村(提交在留卡)第19条之7第1项、第19条之9第1项
所属(活动)机关相关申报教授、高度专门职1号ハ·2号(ハ)、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医疗、教育、企业内转勤、技能实习、留学、研修活动机关名称·所在地的变更、消灭、脱离、转籍14日以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第19条之16第1号
所属(契约)机关相关申报高度专门职1号イ·ロ、同2号(イ·ロ)、研究、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护理、演出、技能、特定技能契约机关名称·所在地的变更、消灭、契约终止、缔结新契约14日以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第19条之16第2号
配偶者相关申报家族滞在(配偶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与配偶者离婚或死别14日以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第19条之16第3号

未申报的,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71条之5第3号);作虚假申报的,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71条之2第1号)。怠于申报也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考量因素,请一并参阅在留资格的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与申报义务。申报可通过网络(电子申报系统)、窗口递交或邮寄任一方式进行。

向职业介绍所的申报 — 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

公司必须切实履行的是这一项。劳动政策综合推进法第28条第1项课以事业主义务:新雇入外国人时、以及所雇用的外国人离职时,须确认姓名、在留资格、在留期间及其他事项,并向厚生劳动大臣申报。请注意雇入与离职两者皆属对象

区分样式雇入的期限离职的期限
成为雇用保险被保险人的情形在雇用保险被保险人资格取得申报(样式第2号)/资格丧失申报(样式第4号)的备注栏中记载次月10日之前离职次日起算10日以内
不成为雇用保险被保险人的情形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书(样式第3号)次月末日之前次月末日之前

对象为不具有日本国籍者,持在留资格「外交」「公用」者与特别永住者不属于对象。留学生的打工亦属对象,此时须确认其已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未申报或作虚假申报的,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40条第1项第2号),并依同条第2项的两罚规定对法人科以同样刑罚。在留卡的确认步骤及其与助长非法就劳罪的关系,已在何谓非法滞在者归零计划|雇用外国人的企业当下应采取的实务应对中详加梳理。

请注意在留卡的新样式。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表示,令和8年(2026年)6月14日以后交付的新样式在留卡,卡面上不记载在留期间的信息,并提示当前应以住民票记载的在留期间进行确认。读取应用程序的改版预定以令和8年9月为目标发布。由于申报需要记载在留期间,请在公司内部共享确认方法的变更。

特定技能、技能实习与登录支援机关另有制度

依在留资格的不同,除上述之外还备有独立的申报制度。

特定技能所属机关的申报,依据入管法第19条之18,属于法律上的义务,其性质与仅为努力义务的第19条之17不同。雇用契约的变更、终止、新缔结,支援计划的变更,以及接收陷入困难等随时申报,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提交。关于定期申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示,自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起已变更原先按季度提交的做法,改为对象期间自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每年1次提交(次年5月31日之前)。登录支援机关亦有与支援实施状况相关的申报。详情请参阅特定技能接收企业的义务|支援计划与申报的全部内容

技能实习并非依据入管法,而是依据技能实习法的另一套框架,须向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报告等。另外,作为技能实习制度发展性解消后的新制度,育成就劳制度预定自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起开始接收。

分场景·申报日历

为便于实务中直接使用,我们按场景作了整理。「公司→入管」一栏,以负有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义务的事业主原则上属于适用除外为前提。

场景公司→入管(第19条之17)本人→入管(第19条之16等)公司→职业介绍所(第28条)
雇入外国人时原则上不需要(适用除外)。就任董事、研修、留学的接收须在14日以内申报接收开始跳槽或新缔结契约的情形,须在14日以内申报「缔结新契约」被保险人为次月10日之前/非被保险人为次月末日之前
更新在留期间时无申报事由无申报事由(应在期间届满前提出更新许可申请)无申报事由
变更在留资格时无申报事由契约机关发生变更的情形则属之(14日以内)仅在相当于「雇入」时
本人跳槽·离职时原则上不需要(适用除外)。不属适用除外的机关须在14日以内申报接收终止「契约终止」14日以内。与新任职单位「缔结新契约」14日以内离职的申报(被保险人为次日起10日以内/非被保险人为次月末日之前)
公司商号·所在地变更时不包含在申报事由中契约(活动)机关名称·所在地的变更须在14日以内申报无申报事由
公司消灭时(歇业·合并等)作为接收终止在14日以内申报(不属适用除外的机关)契约机关的消灭须在14日以内申报离职的申报
本人搬家时居住地的变更须在14日以内向市区町村申报
本人离婚·死别时配偶者相关申报14日以内(属对象在留资格者)

常见的三种遗漏

其一,是更新时由公司准备的材料。 在留期间的更新虽非申报事由,但申请时需要公司一方的材料。因决算文件的提交情况不同,类别的判定会随之改变,所需文件亦随之变化,请以期间届满前3个月为大致标准开始准备。详情请参阅技人国签证更新不被驳回的检查清单

其二,是离职时的申报。 即使录用时的申报已被纳入人事流程,离职时的申报仍是容易疏漏的项目。向职业介绍所的离职申报期限很短,雇用保险被保险人的情形为离职次日起10日以内。同时,请告知本人其亦须提交「契约终止」的申报(14日以内)。伴随跳槽的手续全貌,已整理于技人国签证跳槽时的手续

其三,是变更商号·迁移总部时的申报。 由于公司一方并无申报义务,往往连申报这个论点本身都未被意识到便被搁置。此场景中负有申报义务的是外国人本人,期限为14日以内。建议建立一套做法:在公司完成变更登记的阶段,即向相关员工通知新的商号与所在地。

实务中如何应对

申报遗漏多半并非源于知识不足,而是源于机制的缺位。仅需整备以下三点,实务即可大为稳定。

第一,请制作外国人员工名册,将姓名、在留资格、在留期间届满日、是否为雇用保险被保险人统一管理。第二,请将申报的检查项目与入职、离职、登记变更这些公司内部事件挂钩。第三,对于由本人提交的申报,建议在入职培训时务必告知14日以内这一期限,并将电子申报系统的使用方法一并说明。关于接收企业所需体制的全貌,亦请参阅雇用技人国的企业方要件与注意事项

申报一律自「事由发生之日」起算。既不是公司内部批准下达之日,也不是文件转到总务之日。对起算日认识的偏差,是超过期限最常见的原因。

总结

雇用外国人的公司,其申报义务分为入管与职业介绍所两个体系。以员工身份雇用的情形,公司向入管提交的申报原则上属于适用除外,公司的义务集中于向职业介绍所提交的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其期限为:雇用保险被保险人的,雇入为次月10日之前、离职为次日起10日以内;非被保险人的,雇入与离职均为次月末日之前。

另一方面,伴随商号变更、总部迁移、跳槽与离职的申报属于外国人本人的义务,期限一律为14日以内。正因为公司没有义务才容易遗漏,请考虑建立将公司内部事件与申报挂钩的运作方式。本文未记载的个别处理及最新样式,请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与厚生劳动省的网站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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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雇用外国人后,是否必须同时向入管和职业介绍所(Hello Work)申报?

以员工身份雇用的情形,向入管提交的「所属机关申报」原则上不需要。因为入管法施行规则第19条之16第1项已将「负有劳动政策综合推进法第28条第1项申报义务的事业主」排除在对象之外。因此公司提交的是向职业介绍所的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但不伴随雇用关系的接收(如就任董事),以及接收「研修」「留学」人员的机关,仍属于向入管申报的对象。

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成为雇用保险被保险人的,雇入为次月10日之前,离职为离职次日起算10日以内。不成为雇用保险被保险人的,使用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书(样式第3号),雇入与离职均为次月末日之前。

未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未提交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或作虚假申报的,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劳动政策综合推进法第40条第1项第2号)。同条第2项设有两罚规定,法人亦被处以同样刑罚。此外,外国人本人违反申报义务的,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入管法第71条之5第3号)。

公司商号或总部所在地变更时,由公司向入管申报吗?

不是。依入管法第19条之17由机关一方申报的事项,经入管法施行规则别表第三之四限定为接收的开始与终止,不包含名称、所在地的变更。名称与所在地的变更,是外国人本人应在14日以内提交的「所属机关相关申报」事项(入管法第19条之16)。公司在实务上的应对,是将变更事实及新的商号、所在地告知本人。

更新在留期间时是否也需要申报?

劳动政策综合推进法第28条第1项的申报事由,仅限于「新雇入外国人时」与「所雇用的外国人离职时」两种,在留期间的更新本身并非申报事由。但更新许可申请需要公司一方的材料,因此期限管理与资料准备仍属必要。

#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 #所属机关申报 #入管法第19条之17 #劳动政策综合推进法第28条 #企业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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