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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滞留者归零计划」|雇用外国人的企业现在应做的实务应对

什么是「非法滞留者归零计划」|雇用外国人的企业现在应做的实务应对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了「为国民安全安心的非法滞留者归零计划」,其后又汇总了强化该计划的「强力推进方案」。对雇用外国人的企业而言,关系最密切的是「积极摘发雇主助长非法就劳」这一方针。本文依据一次信息确认计划内容,并整理企业与外国人本人各自应确认的事项。只要合法在留、适正雇用,无需恐惧。

参照来源: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为国民安全安心的非法滞留者归零计划」(令和7年5月23日)/「非法滞留者归零计划~强力推进方案~」(2026年5月22日刊载)/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什么是非法滞留者归零计划

「为国民安全安心的非法滞留者归零计划」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7年(2025年)5月23日公布的施策。计划分为「入国管理」「在留管理・难民审查」「出国・送还」三个阶段,共列出七大支柱。

#支柱(原文标题)阶段
(1)电子渡航认证制度(正式简称:JESTA)的尽早导入入国管理
(2)对退去强制确定的外国人较多国家的工作推动入国管理
(3)难民认定申请审查的迅速化在留管理・难民审查
(4)出入国在留管理的DX在留管理・难民审查
(5)促进有押送官随行的国费送还出国・送还
(6)运用修正入管法新制度促进自发回国出国・送还
(7)防止被临时释放者的非法就劳出国・送还

其中(1)的JESTA是根据在线事先提供的信息进行筛查的机制,原文记载「目标将2030年的导入计划提前,于2028年度内导入」。制度详情请参阅JESTA(电子渡航认证制度)解说文章

(3)难民认定申请审查的迅速化与(5)(6)有关送还的支柱,属于退去强制手续相关事项。本文仅作事实介绍,重点解说与企业实务直接相关的(7)。

强力推进方案新增了什么

2026年5月22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了「非法滞留者归零计划~强力推进方案~」。该厅页面记载,以法务副大臣为中心研讨了重点施策,从减少约6万8千人(令和8年1月1日现在)非法残留者数的角度出发,将「摘发的强化」作为新增施策纳入。

方案中,与上述(7)相关列举了以下举措。

强化对助长非法就劳者的摘发、严正应对。/不当车场(yard)对策。/提议将助长非法就劳罪纳入各业法的欠格事由(需要修法)。

(8)摘发的强化【新增】…强化联合摘发及入管单独摘发。/实现网络巡查。/研讨促进信息提供与举报的措施。

「将助长非法就劳罪纳入各业法欠格事由」是作为需要修法的提议阶段所记载的内容,现阶段尚未实现。但从方向性看,这表明助长非法就劳有可能影响事业本身的存续。

与企业直接相关的支柱:防止被临时释放者的非法就劳

第七项支柱的原文如下。

着力于被临时释放者的动向监视,谋求抑制非法就劳。 与警察协作,积极摘发被临时释放者的非法就劳及雇主的助长非法就劳行为。

明确写入「雇主的助长非法就劳」这一点十分重要。摘发对象并不仅限于就劳的外国人。

临时释放(仮放免)并非在留资格。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面向雇主的资料说明,临时释放是对正在接受退去强制手续的外国人暂时停止收容的措施;被临时释放者的许可书背面原则上附有「不得从事职业或获取报酬的活动」的条件,因此不能就劳。临时释放许可书并非在留卡,因此录用无法出示在留卡者时,需要格外慎重地确认。

助长非法就劳罪(入管法第73条之2)

助长非法就劳罪规定于入管法第73条之2,适用于以下三种类型的行为。

行为(条文)
第1号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者
第2号为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而将其置于自己支配之下者
第3号以此为业,对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的行为或前号行为进行斡旋者

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此外根据入管法第76条之2(两罚规定),从业人员就业务犯此罪时,除处罚行为人外,对法人亦科以罚金刑。

「不知情」无法免责。 入管法第73条之2第2项规定,不得以「不知情为由免除该项规定的处罚。但无过失时,不在此限」。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面向雇主的资料也明确写道,若存在未确认在留卡等过失,无法免除处罚。

另外,根据令和6年法律第60号(令和6年6月21日公布),助长非法就劳罪的罚则将由「拘禁刑3年以下或罚金300万日元以下→5年以下或500万日元以下(可并科)」提高。该法除部分规定外,于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施行。

何谓「非法就劳」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说明,构成非法就劳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 非法滞留者或被退去强制者工作的情形(例:在留期限已过期者工作)
  2. 未获得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工作许可却工作的情形(例:留学生未获许可而工作)
  3. 超出现有在留资格等所认可范围工作的情形(例:留学生超出许可时数(原则每周28小时以内)工作)

第三种情形即使是合法在留者也可能发生。关于各在留资格所认可的业务范围,亦请参阅雇用技人国的企业方要件与注意点

企业应采取的实务

1. 在留卡的确认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示应确认在留卡的两处。

确认处查看要点
正面「就劳制限的有无」记载「无就劳制限」则就劳内容无限制。若记载「不可就劳」「仅可从事基于在留资格的就劳活动」「仅可从事指定书指定的就劳活动」,须确认限制内容
背面「资格外活动许可栏」若有「许可(原则每周28小时以内・不含从事风俗营业等)」等记载,可在该范围内就劳

记载「仅可从事指定书指定的就劳活动」时,以及在留资格为「特定技能」时,需确认指定书本身。此外,在留卡上记载有在留资格及在留期间的届满日(入管法第19条之4第1项)。在留期间届满日的管理请企业方也一并进行。

2. IC芯片的读取确认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免费发布「在留卡等读取应用程序」。读取IC芯片内记录的信息并与卡面记载信息比对,即可简便确认有无伪造变造。支持环境为Windows 11、macOS 13以上、Android 12.0以上、iOS 16.0以上。令和7年11月14日以后,还可通过该应用程序进行在留卡等号码的失效信息查询。

由于存在盗用真实在留卡号码的伪造卡,该厅提醒:仅凭号码查询结果并不能证明卡的有效性。将IC芯片读取与卡面目视确认相结合最为可靠。

3. 保存确认记录

请保留在留卡的复印件、读取应用程序的确认结果,以及确认日期与确认人。这虽非条文上的义务,但可作为说明「不存在过失」的材料。将在留期间届满日制成一览表,管理更新申请时期,可防止因忘记更新而导致的非受意非法就劳。

4. 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申报

根据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第28条第1项,事业主在录用、离职外国人时,须确认姓名、在留资格、在留期间等并向Hello Work申报。对象为在留资格「外交」「公用」及特别永住者以外的外国人。

区分样式期限
成为雇用保险被保险人者(录用)雇用保险被保险人资格取得届次月10日之前
成为雇用保险被保险人者(离职)雇用保险被保险人资格丧失届离职次日起算10日以内
不成为雇用保险被保险人者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书(样式第3号)录用、离职均为次月末日之前

未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第40条第1项第2号)。同条第2项设有两罚规定,对法人亦科以罚金刑。以特定技能接收外国人时的申报,请参阅特定技能接收企业的义务

对合法在留的外国人本人意味着什么

合法在留并在在留资格范围内就劳者,不会因本施策而受到不利影响。希望您确认的是以下基本义务。

义务依据条文期限・内容
携带在留卡入管法第23条第2项须随时携带(未满16岁者无需・同条第5项)
应对出示要求入管法第23条第3项应入国审查官、警察官等要求配合。包括接受确认IC芯片内容所需的措施
新规上陆后的住居地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7第1项自确定住居地之日起14日以内
住居地的变更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9第1项自迁入新住居地之日起14日以内
所属机关等相关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6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

未携带在留卡的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入管法第75条之3);拒绝出示的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第75条之2)。未申报的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第71条之5);虚假申报的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第71条之2)。

此外,怠于住居地申报将成为在留资格的取消事由。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8号、第9号规定,自新成为中长期在留者之日起90日以内未申报住居地,以及自迁离已申报住居地之日起90日以内未申报新住居地,分别构成取消事由(有正当理由者除外)。关于转职、离职时的申报,请参阅技人国签证转职时的手续;关于取消制度整体,请参阅技人国签证的取消风险

我们收到最多的咨询是忘记办理在留期间更新。更新申请必须在在留期间届满日之前提出。关于在留资格的基础知识,亦请参阅什么是在留资格?掌握基本要点

总结

  • 「非法滞留者归零计划」于令和7年5月23日公布,由七大支柱构成。
  • 2026年5月22日的「强力推进方案」新增了「摘发的强化」这一施策。
  • 与企业直接相关的是「积极摘发雇主助长非法就劳」这一方针。
  • 助长非法就劳罪(入管法第73条之2)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不得以不知情为由免责,且对法人亦科以罚金刑。
  • 企业的准备可归结为四点:确认在留卡的两处、读取IC芯片、保存确认记录、向Hello Work申报。
  • 合法在留者只要遵守携带义务与14日以内的各项申报,即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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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助长非法就劳罪可以用「不知情」来免责吗?

不可以。入管法第73条之2第2项规定,不得以不知情为由免除处罚。但无过失时不在此限。若存在未确认在留卡等过失,仍可能成为处罚对象。

在留卡上看哪里才知道能否就劳?

两处:正面的「就劳制限的有无」栏,以及背面的「资格外活动许可栏」。即使正面记载「不可就劳」,只要背面有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记载,在该范围内仍可能就劳。

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属于雇用保险被保险人的,录用为次月10日之前,离职为离职次日起10日以内。不属于被保险人的,录用与离职均为次月末日之前向Hello Work申报。

只要合法在留,是否无需担心此项施策?

只要合法在留并在在留资格范围内就劳,无需担心。但请务必履行在留卡的携带、出示义务,以及住居地、所属机关的申报(14日以内)等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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