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在留卡读取应用确认IC芯片|雇用外国人企业的在留资格核查实务
用在留卡读取应用确认IC芯片|雇用外国人企业的在留资格核查实务
录用外国人时,贵公司是否只是「看一眼在留卡、复印一份」就结束了确认?精巧的伪造变造卡片仅凭肉眼无法识别,若未加确认便让其就劳,企业方有可能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本文将依据一手信息,整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免费提供的「在留卡等读取应用」读取IC芯片的方法、失效信息查询的使用方式,以及录用时与更新时应确认哪些事项、如何留存记录。
参考来源: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卡等读取应用/失效信息查询 支持页面」、同「【重要】关于新式样在留卡的在留期间确认方法(令和8年6月23日时点)」、同「关于特定在留卡交付申请」、同「关于公开在留卡等规格书」、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厚生劳动省「关于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申报」
为何仅凭肉眼确认已不再足够
在留卡采用了多种防伪措施:将视角改变90度时黑白反转的银色全息图、倾斜卡片时「MOJ」图案会呈3D移动或变色的加工、在暗处以强光透视时浮现的「MOJMOJ…」水印文字等。这些都是重要线索,但精巧的伪造品会模仿这些特征。
此外,自令和8年(2026年)6月14日起开始交付的新式样在留卡,删除了此前印刷在卡面上的「在留期间」「许可种类」「许可年月日」。卡面上保留的项目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国籍·地区、居住地、在留资格、在留期间届满日、在留卡号码、有效期间届满日、有无就劳限制、资格外活动许可等。
要点: 「在留期间届满日」在新式样中仍记载于卡面,但「5年」「3年」这样的在留期间本身已从卡面消失。也就是说,仅看卡面无法得知的信息增加了,读取IC芯片这一确认方式的重要性比以往更高。
关于在留卡·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伪造·变造,入管法第73条之3规定:「以行使为目的,伪造或变造在留卡,或作为在留卡显示并行使的在留卡电磁记录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拘禁刑」。行使、提供、收受伪造卡片者亦同。关于在留卡的基本定位,也请参阅什么是在留资格?掌握基础知识。
什么是在留卡等读取应用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令和2年(2020年)12月25日起,免费提供「在留卡等读取应用」,用于读取在留卡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IC芯片的内容,确认其信息未被伪造·篡改。其机制是将IC芯片中记录的信息显示在画面上,与卡面记载相互比对,从而容易地确认有无伪造变造。
该厅设想了金融机构、手机运营商等民间企业进行本人确认的场景,也公开了IC芯片读取的规格书。其宗旨在于:民间企业等切实进行确认,可防止不正当交易,并有助于保护善良的外国人。
支持的操作系统与获取方式
| 区分 | 支持的操作系统 | 获取途径 |
|---|---|---|
| 电脑 | Windows 11(ARM、x64) | Microsoft Store |
| 电脑 | macOS 13以上(搭载Apple M1芯片以后的Mac) | Mac App Store |
| 智能手机 | Android 12.0以上 | Google Play |
| 智能手机 | iOS 16.0以上 | App Store |
在电脑上使用时,需要支持扩展APDU的非接触式IC读卡器。支持页面上列出了NTT Communications「uTrust4701F」、索尼「RC-S300」、I-O DATA「USB-NFC4」等已验证的读卡器。在智能手机上使用时,需要支持NFC Type B的终端。各操作系统版本的使用手册也在同一页面公开。
注意: 请务必使用最新版本。自令和8年6月14日起开始交付的新式样在留卡等,旧版本的应用无法读取。
新式样卡片目前尚未显示的项目
据支持页面所述,新式样卡片中从卡面删除的「在留期间」「许可种类」「许可年月日」,截至令和8年6月23日时点在读取应用中亦不显示。该厅说明,预定以令和8年(2026年)9月为目标发布可显示这些项目的改版。在此之前,若需确认在留期间本身,应通过住民票上记载的在留期间进行确认。
另外,特定在留卡具有个人编号卡(My Number Card)功能,因此也可通过数字厅的「面对面确认应用」(截至令和8年6月仅支持iOS版)读取在留期间等信息。
读取IC芯片数据时,还请注意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通知或公布利用目的。
通过失效信息查询确认在留卡号码的有效性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互联网上公开已失效的在留卡·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号码信息。输入在留卡等的号码与有效期间届满日,即可确认该号码是否已失效。
- 查询网址(自2026年1月5日起变更):
https://lapse-immi.moj.go.jp/html/top.html - 自令和7年(2025年)11月14日起,也可从在留卡等读取应用中使用失效信息查询
- 每日下午8时至下午11时约3小时因数据更新而无法使用
- 自令和8年1月5日起,限制来自海外IP地址及经由VPN·代理的访问
重要: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明确指出,由于存在盗用真实号码制作的伪造品,查询结果并不能完全证明在留卡本身的有效性。因此要求将失效信息查询、读取应用以及卡面防伪措施的确认并用。
因遗失而再交付或新交付时号码会变更,原号码即告失效。即使显示「无效」,当日发行的卡片也可能因数据更新延迟而出现同样显示,因此不应立即判定为伪造,而需确认事实关系。
特定在留卡的登场及其对确认实务的影响
自2026年(令和8年)6月14日起,可将在留卡等与个人编号卡一体化的「特定在留卡」开始运用。
| 项目 | 内容 |
|---|---|
| 运用开始 | 2026年(令和8年)6月14日 |
| 对象者 | 记录于住民基本台账的中长期在留者或特别永住者 |
| 取得 | 任意(也可同时持有在留卡与个人编号卡2张) |
| 申请方式 | 不支持在线申请,须在窗口申请与领取 |
| 交付所需期间 | 自申请至交付最短也需2周前后 |
有效期间方面亦需注意。个人编号卡功能相关的有效期间届满日为原在留期间的届满日,需在届满前于市区町村办理有效期间变更手续。此外,领取前已持有的个人编号卡等的电子证书,将在领取特定在留卡的约1周前失效。
对企业实务而言,这意味着员工出示的卡片式样将多种并存。无论出示的是旧式样在留卡、新式样在留卡还是特定在留卡,都应能以同等精度确认,因此将读取IC芯片的流程标准化,是现实可行的准备。
助长非法就劳罪——「不知情」无法免责
入管法第73条之2第1项规定,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
- 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者
- 为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而将其置于自己支配之下者
- 以业务方式,就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的行为或前号行为进行斡旋者
对企业而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第2项。
入管法第73条之2第2项(要旨): 实施前项各号行为者,不得以不知下列情形为由免于处罚:①该外国人的活动属于不符合其在留资格的、伴有收入的经营活动或获取报酬的活动;②该外国人未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③该外国人属于非法残留者等。但没有过失时,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不知情」的辩解原则上不被接受,仅在认定没有过失时才能免责。反过来说,将在留卡IC芯片确认与失效信息查询定为固定流程并保留结果记录,正是说明「没有过失」的基础。关于制度上的取消风险,也可参考技人国签证的取消风险|在留资格取消制度与预防对策。
录用时与更新时应确认什么
| 确认项目 | 查看位置 | 实务要点 |
|---|---|---|
| 在留卡的有效期间届满日 | 卡面/IC芯片 | 卡片本身的期限,与在留期间届满日是两回事 |
| 在留期间届满日 | 卡面/IC芯片 | 在届满日的2〜3个月前确认是否需要更新 |
| 在留资格 | 卡面/IC芯片 | 判断实际安排的业务是否在在留资格范围内 |
| 有无就劳限制 | 卡面/IC芯片 | 显示是否允许就劳、允许的范围如何 |
| 有无资格外活动许可 | 卡面/IC芯片 | 「留学」「家族滞在」等人员工作时必备 |
| 在留卡号码的有效性 | 失效信息查询 | 输入号码与有效期间届满日进行查询 |
| IC芯片与卡面是否一致 | 读取应用 | 若有出入应怀疑伪造变造,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查询 |
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范围
资格外活动许可以入管法第19条为依据。针对「留学」在留资格的概括许可,条件为1周28小时以内(教育机构长期休假期间为1日8小时以内)。此外,对「留学」「家族滞在」等的概括许可,以1周28小时以内且活动场所未经营风俗营业等为条件而授予。
陷阱: 有多份兼职时,1周28小时是以所有工作单位的合计来判断的。即使在贵公司的工作时间不足28小时,与其他公司合计后超出,也可能构成非法就劳。建议在录用时确认并记录有无其他工作单位及其时数。
在留期间更新中的处理
已过在留期间届满日却尚未取得更新结果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入管法第20条第6项(在留期间更新依第21条第4项准用),只要在届满日之前已提出申请,即可在作出处分之时,或自原在留期间届满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结束之时中较早的时点之前,继续以原在留资格在留。
此时,申请中的事实会记载于在留卡。失效信息查询也会显示「未失效」,可据此确认正在申请中。但超过2个月仍未作出处分时的处理有所不同,因此期限管理必不可少。
与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的关系
在确认IC芯片的同时,也不能忘记向公共职业安定所(Hello Work)的申报。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第28条第1项规定,事业主在新录用外国人或所雇用外国人离职时,须在确认姓名·在留资格·在留期间等事项之后向厚生劳动大臣申报。也就是说,确认义务已被内置于申报义务之中。
| 区分 | 录用时 | 离职时 |
|---|---|---|
| 属于雇用保险被保险人者 | 次月10日前 | 自离职次日起10日内 |
| 不属于雇用保险被保险人者 | 次月末日前 | 次月末日前 |
- 对象:除在留资格「外交」「公用」者及特别永住者以外的外国人劳动者
- 确认方法:厚生劳动省说明「请要求外国人劳动者出示在留卡或护照等,确认申报事项」
- 罚则:未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第40条第1项第2号。依同条第2项,法人亦被科处罚金)
实务上如何准备
- 将确认流程文书化。 将「卡面目视 → 用读取应用比对IC芯片与卡面 → 失效信息查询」这3个步骤写入录用操作手册。
- 保留确认记录。 记录确认日期、确认人、确认方法与结果。保留「已确认读取应用画面与卡面一致」这一事实,有助于说明没有过失。
- 准备设备。 若以电脑运用,配备支持扩展APDU的IC读卡器;若以智能手机运用,配备支持NFC Type B的终端。
- 保持应用为最新版。 新式样卡片旧版本无法读取。以令和8年9月为目标的改版发布后,请尽快更新。
- 管理期限。 将在留期间届满日登记到日历,提前2〜3个月确认是否需要更新。关于接收跳槽者时的申报与就劳资格证明书,请参阅持技人国签证跳槽时的手续。
- 检查在留资格与业务内容的适合性。 即使卡片是真的,业务内容超出在留资格范围仍构成非法就劳。关于企业方所需的体制,请参阅雇用技人国人才的企业方要件与注意事项;以特定技能接收人才时的义务,请参阅特定技能接收企业的义务。
总结
在留卡的确认正在从「看」转向「读」。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令和2年12月25日起免费提供在留卡等读取应用,自令和7年11月14日起亦可从应用中使用失效信息查询。随着令和8年6月14日起的新式样卡片与特定在留卡登场,仅凭卡面无法得知的信息增加,通过IC芯片进行数字确认已可谓事实上的标准。
助长非法就劳罪不因「不知情」而免责(入管法第73条之2第2项)。制定确认流程、保留记录——这才是保护公司免于3年以下拘禁刑·300万日元以下罚金风险的、最可靠也最经济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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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留卡等读取应用(在留カード等読取アプリケーション)需要付费吗?
免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令和2年12月25日起免费提供,Windows版可从Microsoft Store、macOS版可从Mac App Store、Android版可从Google Play、iOS版可从App Store获取。但在电脑上使用时,需另行准备支持扩展APDU的非接触式IC读卡器。
只做失效信息查询就够了吗?
并不充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说明,由于存在盗用真实号码制作的伪造品,查询结果并不能完全证明在留卡本身的有效性,因此要求同时使用在留卡等读取应用并确认防伪措施。
对方出示的在留卡已过在留期间届满日,是否立即不能就劳?
如果在届满日之前已提出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或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根据入管法第20条第6项(更新时依第21条第4项准用),可在作出处分之时或自原在留期间届满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中较早的时点之前,继续以原在留资格在留。申请中的事实会记载于在留卡,失效信息查询也会显示「未失效」。
如果录用负责人没有确认在留资格,公司会被追究责任吗?
可能会。入管法第73条之2第2项规定,不得以不知情为由免于处罚,仅在没有过失时才免责。因此,建立确认流程并保留记录,实际上就是公司的防线。
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属于雇用保险被保险人的,录用时为次月10日前,离职时为离职次日起10日内。不属于雇用保险被保险人的,录用与离职均为次月末日前。未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将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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