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代技能实习制度的育成就劳制度,将于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启动。在制度启动之前,自令和8年9月1日起,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OTIT)已开始受理育成就劳计划认定的施行日前申请。
以育成就劳接收外国人,须由接收企业(育成就劳实施者)制作育成就劳计划,并获得认定(《关于外国人育成就劳的适正实施及育成就劳外国人保护的法律》(「外国人の育成就労の適正な実施及び育成就労外国人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称「育成就劳法」)第8条)。本文梳理施行日前申请的时期・提交地点・前提条件。制度整体请参阅什么是育成就劳制度。
参考来源: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育成就労制度に係る施行日前申請」「育成就労制度Q&A」「育成就労制度運用要領」(令和8年8月3日部分修订)/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育成就労計画認定施行日前申請」,以及同宣传单「育成就労計画認定の施行日前申請のご案内」「育成就労計画の認定申請手続(手数料等について)」/e-Gov法令检索「外国人の育成就労の適正な実施及び育成就労外国人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令和9年4月1日施行版)
施行日前申请的日程
| 时期 | 内容 |
|---|---|
| 令和8年4月15日 | 开始受理监理支援机构许可的施行日前申请 |
| 令和8年9月1日 | 开始受理育成就劳计划认定的施行日前申请 |
| 令和9年4月1日 | 育成就劳制度启动。审查结果于同日以后依次以邮寄方式通知 |
要点: 施行日前申请,按要求应在预定开始育成就劳之日的7个月前至5个月前之间提出。例如在令和9年6月1日开始的,申请期间为令和8年11月1日至令和9年1月1日。
上述「7个月前至5个月前」是针对施行日前申请的参考期间。施行后的一般申请,根据运用要领,为预定开始日的6个月前起、原则上4个月前为止(育成就労制度運用要領 第2章第2节 p.2-7;施行日前申请的时期见同要领第4章 p.4-3)。
注意: 如果预定自施行日令和9年4月1日开始,按照上述说明推算,申请的参考期间为令和8年9月1日至11月1日。这一期间即将结束。预定开始的企业,请立即确认准备情况。
预定在此之后开始的,也请从预定开始日倒推,推进申请的准备。
提交地点与手续费
| 项目 | 内容 |
|---|---|
| 提交地点 | 负责申请人住所地(法人为总公司所在地)的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地方事务所・支所(不是本部) |
| 提交方式 | 邮寄 |
| 手续费 | 每件(每人)6,100日元。申请前通过Pay-easy(ペイジー)或缴款单缴纳(另需支付系统使用费) |
| 咨询 | 施行日前申请呼叫中心(工作日9时至17时) |
已缴纳的手续费,即使撤回申请也不予退还。按照说明,缴款单应配合申请时期索取。
申请前应确认的事项
1. 加入分野别协议会
育成就劳实施者有义务加入各育成就劳产业领域的分野别协议会(工业产品制造业领域为成为一般社团法人工业制品制造技能人才机构(JAIM)的成员)。申请时,须提交证明已加入的文件,以及证明符合各领域告示所规定基准(附加基准)的文件。
注意: 根据领域不同,分野别运用要领・审查基准・分野别协议会的加入手续可能尚未公布,或仍在准备中。在审查基准公布前提出申请,或在没有证明已加入的文件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的,将被要求补交,在此之前审查将被保留。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以一览表的形式公布了各领域的公布状况。请务必在申请之前,确认拟申请领域的状况。
2. 监理型须确认监理支援机构的申请状况
通过监理团体接收的「监理型育成就劳」,负责监理支援的法人须已获得技能实习法规定的监理团体许可,并且已提出育成就劳法规定的监理支援机构许可(同法第23条)的施行日前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监理支援机构许可申请的受理票复印件。
要点: 如果监理支援机构未获许可,育成就劳计划也不会获得认定。请确认目前合作的监理团体是否已提出监理支援机构的许可申请。
3. 派遣国的推荐信
接收来自与日本签订了双边合作备忘录、且规定须发行推荐信的国家的人员时,申请时(包括施行日前申请)须按每名对象者提交由派遣国公共机构制作的推荐信。但是,单独型育成就劳的情形,以及监理型育成就劳中接收与本公司有密切交易关系的外国机构的海外事业所职员的情形除外。目前规定须发行推荐信的国家为以下5国。
- 印度尼西亚
- 柬埔寨
- 吉尔吉斯斯坦
- 越南
- 老挝
另外,在监理型育成就劳中,可以将刊载于机构「暂定送出机构名单」的机构作为中介送出机构提出申请,但如果在认定时点未刊载于「认定送出机构名单」,则可能需要变更送出机构。
4. 申请书按「开始时点的状况」制作
申请书的省令格式共有4种,须准确无误地提交。申请书原则上按令和9年4月1日以后开始育成就劳时点的状况制作。预定进行公司合并・分立,或由个体经营者转为法人的,按照说明应在办完相关手续后再申请。
在本人向送出机构支付的费用的申报书中,以外币支付的费用须按财务省告示的换算率换算成日元金额填写。
与技能实习的关系
施行后仍可继续技能实习的,是在令和9年4月1日时点已来日的技能实习生,或在令和9年3月31日之前已提出技能实习计划认定申请、原则上在令和9年6月30日之前开始技能实习的人。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要求,基于技能实习制度的1号技能实习计划认定申请须在令和9年2月之前提出。
以技能实习还是以育成就劳接收,需要提交的申请和时期都不同。如果已确定预定录用的时期,事先决定以哪一种制度接收十分重要。
总结
- 育成就劳计划认定的施行日前申请,已于令和8年9月1日开始受理。
- 申请的参考时期为预定开始育成就劳之日的7个月前至5个月前。如自令和9年4月1日开始,则截至令和8年11月1日。
- 提交地点为负责总公司所在地的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地方事务所・支所。
- 申请前须确认是否已加入分野别协议会,监理型须确认监理支援机构的申请状况,对象国须确认推荐信。
- 审查结果将于令和9年4月1日以后依次通知。
日语讲习的义务请见育成就劳的日语讲习,建设领域的准备请见致接收技能实习生的建设企业。
本事务所的支持
从育成就劳计划认定申请的文件准备、以技能实习还是特定技能接收的研讨,到接收后的在留手续,我们都站在接收企业的立场受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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