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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在留卡讀取應用程式確認IC晶片|僱用外國人企業的在留資格查核實務

用在留卡讀取應用程式確認IC晶片|僱用外國人企業的在留資格查核實務

錄用外國人時,貴公司是否只是「看一眼在留卡、影印一份」就結束了確認?精巧的偽造變造卡片僅憑肉眼無法辨識,若未加確認便讓其就勞,企業方有可能被追究助長非法就勞罪。本文將依據第一手資訊,整理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免費提供的「在留卡等讀取應用程式」讀取IC晶片的方法、失效資訊查詢的使用方式,以及錄用時與更新時應確認哪些事項、如何留存紀錄。

參考來源: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卡等讀取應用程式/失效資訊查詢 支援頁面」、同「【重要】關於新式樣在留卡的在留期間確認方法(令和8年6月23日時點)」、同「關於特定在留卡交付申請」、同「關於公開在留卡等規格書」、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厚生勞動省「關於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

為何僅憑肉眼確認已不再足夠

在留卡採用了多種防偽措施:將視角改變90度時黑白反轉的銀色全像圖、傾斜卡片時「MOJ」圖案會呈3D移動或變色的加工、在暗處以強光透視時浮現的「MOJMOJ…」浮水印文字等。這些都是重要線索,但精巧的偽造品會模仿這些特徵。

此外,自令和8年(2026年)6月14日起開始交付的新式樣在留卡,刪除了此前印刷在卡面上的「在留期間」「許可種類」「許可年月日」。卡面上保留的項目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籍.地區、居住地、在留資格、在留期間屆滿日、在留卡號碼、有效期間屆滿日、有無就勞限制、資格外活動許可等。

要點: 「在留期間屆滿日」在新式樣中仍記載於卡面,但「5年」「3年」這樣的在留期間本身已從卡面消失。也就是說,僅看卡面無法得知的資訊增加了,讀取IC晶片這一確認方式的重要性比以往更高。

關於在留卡.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偽造.變造,入管法第73條之3規定:「以行使為目的,偽造或變造在留卡,或作為在留卡顯示並行使的在留卡電磁紀錄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拘禁刑」。行使、提供、收受偽造卡片者亦同。關於在留卡的基本定位,也請參閱什麼是在留資格?掌握基礎知識

什麼是在留卡等讀取應用程式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令和2年(2020年)12月25日起,免費提供「在留卡等讀取應用程式」,用於讀取在留卡及特別永住者證明書IC晶片的內容,確認其資訊未遭偽造.竄改。其機制是將IC晶片中記錄的資訊顯示在畫面上,與卡面記載相互比對,從而容易地確認有無偽造變造。

該廳設想了金融機構、電信業者等民間企業進行本人確認的場景,也公開了IC晶片讀取的規格書。其宗旨在於:民間企業等確實進行確認,可防止不正當交易,並有助於保護善良的外國人。

支援的作業系統與取得方式

區分支援的作業系統取得途徑
電腦Windows 11(ARM、x64)Microsoft Store
電腦macOS 13以上(搭載Apple M1晶片以後的Mac)Mac App Store
智慧型手機Android 12.0以上Google Play
智慧型手機iOS 16.0以上App Store

在電腦上使用時,需要支援擴充APDU的非接觸式IC讀卡機。支援頁面上列出了NTT Communications「uTrust4701F」、Sony「RC-S300」、I-O DATA「USB-NFC4」等已驗證的讀卡機。在智慧型手機上使用時,需要支援NFC Type B的裝置。各作業系統版本的使用手冊也在同一頁面公開。

注意: 請務必使用最新版本。自令和8年6月14日起開始交付的新式樣在留卡等,舊版本的應用程式無法讀取

新式樣卡片目前尚未顯示的項目

依支援頁面所述,新式樣卡片中從卡面刪除的「在留期間」「許可種類」「許可年月日」,截至令和8年6月23日時點在讀取應用程式中亦不顯示。該廳說明,預定以令和8年(2026年)9月為目標發布可顯示這些項目的改版。在此之前,若需確認在留期間本身,應透過住民票上記載的在留期間進行確認。

另外,特定在留卡具有個人編號卡(My Number Card)功能,因此也可透過數位廳的「面對面確認應用程式」(截至令和8年6月僅支援iOS版)讀取在留期間等資訊。

讀取IC晶片資料時,也請留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需要通知或公布利用目的。

透過失效資訊查詢確認在留卡號碼的有效性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網路上公開已失效的在留卡.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號碼資訊。輸入在留卡等的號碼與有效期間屆滿日,即可確認該號碼是否已失效。

  • 查詢網址(自2026年1月5日起變更):https://lapse-immi.moj.go.jp/html/top.html
  • 自令和7年(2025年)11月14日起,也可從在留卡等讀取應用程式中使用失效資訊查詢
  • 每日下午8時至下午11時約3小時因資料更新而無法使用
  • 自令和8年1月5日起,限制來自海外IP位址及經由VPN.代理伺服器的存取

重要: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明確指出,由於存在盜用真實號碼製作的偽造品,查詢結果並無法完全證明在留卡本身的有效性。因此要求將失效資訊查詢、讀取應用程式以及卡面防偽措施的確認併用

因遺失而再交付或新交付時號碼會變更,原號碼即告失效。即使顯示「無效」,當日發行的卡片也可能因資料更新延遲而出現同樣顯示,因此不應立即判定為偽造,而需確認事實關係。

特定在留卡的登場及其對確認實務的影響

2026年(令和8年)6月14日起,可將在留卡等與個人編號卡一體化的「特定在留卡」開始運用。

項目內容
開始運用2026年(令和8年)6月14日
對象者記錄於住民基本台帳的中長期在留者或特別永住者
取得任意(也可同時持有在留卡與個人編號卡2張)
申請方式不支援線上申請,須在櫃檯申請與領取
交付所需期間自申請至交付最短也需2週前後

有效期間方面亦需注意。個人編號卡功能相關的有效期間屆滿日為原在留期間的屆滿日,需在屆滿前於市區町村辦理有效期間變更手續。此外,領取前已持有的個人編號卡等的電子憑證,將在領取特定在留卡的約1週前失效。

對企業實務而言,這意味著員工出示的卡片式樣將多種並存。無論出示的是舊式樣在留卡、新式樣在留卡或特定在留卡,都應能以同等精度確認,因此將讀取IC晶片的流程標準化,是現實可行的準備。

助長非法就勞罪——「不知情」無法免責

入管法第73條之2第1項規定,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處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者併科

  1. 就事業活動,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勞活動者
  2. 為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勞活動而將其置於自己支配之下者
  3. 以業務方式,就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勞活動的行為或前款行為進行仲介者

對企業而言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是第2項。

入管法第73條之2第2項(要旨): 實施前項各款行為者,不得以不知下列情形為由免於處罰:①該外國人的活動屬於不符合其在留資格的、伴有收入的經營活動或獲取報酬的活動;②該外國人未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③該外國人屬於非法殘留者等。但沒有過失時,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不知情」的辯解原則上不被接受,僅在認定沒有過失時才能免責。反過來說,將在留卡IC晶片確認與失效資訊查詢定為固定流程並保留結果紀錄,正是說明「沒有過失」的基礎。關於制度上的撤銷風險,也可參考技人國簽證的撤銷風險|在留資格撤銷制度與預防對策

錄用時與更新時應確認什麼

確認項目查看位置實務要點
在留卡的有效期間屆滿日卡面/IC晶片卡片本身的期限,與在留期間屆滿日是兩回事
在留期間屆滿日卡面/IC晶片在屆滿日的2〜3個月前確認是否需要更新
在留資格卡面/IC晶片判斷實際安排的業務是否在在留資格範圍內
有無就勞限制卡面/IC晶片顯示是否允許就勞、允許的範圍為何
有無資格外活動許可卡面/IC晶片「留學」「家族滯在」等人員工作時必備
在留卡號碼的有效性失效資訊查詢輸入號碼與有效期間屆滿日進行查詢
IC晶片與卡面是否一致讀取應用程式若有出入應懷疑偽造變造,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查詢

資格外活動許可的範圍

資格外活動許可以入管法第19條為依據。針對「留學」在留資格的概括許可,條件為1週28小時以內(教育機構長期休假期間為1日8小時以內)。此外,對「留學」「家族滯在」等的概括許可,以1週28小時以內且活動場所未經營風俗營業等為條件而授予。

陷阱: 有多份打工時,1週28小時是以所有工作單位的合計來判斷的。即使在貴公司的工作時間不足28小時,與其他公司合計後超出,也可能構成非法就勞。建議在錄用時確認並記錄有無其他工作單位及其時數。

在留期間更新中的處理

已過在留期間屆滿日卻尚未取得更新結果的情況並不少見。依入管法第20條第6項(在留期間更新依第21條第4項準用),只要在屆滿日之前已提出申請,即可在作出處分之時,或自原在留期間屆滿日起經過2個月之日結束之時中較早的時點之前,繼續以原在留資格在留。

此時,申請中的事實會記載於在留卡。失效資訊查詢也會顯示「未失效」,可據此確認正在申請中。但超過2個月仍未作出處分時的處理有所不同,因此期限管理必不可少。

與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的關係

在確認IC晶片的同時,也不能忘記向公共職業安定所(Hello Work)的申報。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事業主在新錄用外國人或所僱用外國人離職時,須在確認姓名.在留資格.在留期間等事項之後向厚生勞動大臣申報。也就是說,確認義務已被內建於申報義務之中。

區分錄用時離職時
屬於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者次月10日前自離職次日起10日內
不屬於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者次月末日前次月末日前
  • 對象:除在留資格「外交」「公用」者及特別永住者以外的外國人勞動者
  • 確認方法:厚生勞動省說明「請要求外國人勞動者出示在留卡或護照等,確認申報事項」
  • 罰則:未申報或虛偽申報者,處30萬日圓以下罰金(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依同條第2項,法人亦被科處罰金)

實務上如何準備

  1. 將確認流程文書化。 將「卡面目視 → 用讀取應用程式比對IC晶片與卡面 → 失效資訊查詢」這3個步驟寫入錄用作業手冊。
  2. 保留確認紀錄。 記錄確認日期、確認人、確認方法與結果。保留「已確認讀取應用程式畫面與卡面一致」這一事實,有助於說明沒有過失。
  3. 準備設備。 若以電腦運用,配備支援擴充APDU的IC讀卡機;若以智慧型手機運用,配備支援NFC Type B的裝置。
  4. 保持應用程式為最新版。 新式樣卡片舊版本無法讀取。以令和8年9月為目標的改版發布後,請儘快更新。
  5. 管理期限。 將在留期間屆滿日登記到行事曆,提前2〜3個月確認是否需要更新。關於接收轉職者時的申報與就勞資格證明書,請參閱持技人國簽證轉職時的手續
  6. 檢查在留資格與業務內容的適合性。 即使卡片是真的,業務內容超出在留資格範圍仍構成非法就勞。關於企業方所需的體制,請參閱僱用技人國人才的企業方要件與注意事項;以特定技能接收人才時的義務,請參閱特定技能接收企業的義務

總結

在留卡的確認正在從「看」轉向「讀」。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令和2年12月25日起免費提供在留卡等讀取應用程式,自令和7年11月14日起亦可從應用程式中使用失效資訊查詢。隨著令和8年6月14日起的新式樣卡片與特定在留卡登場,僅憑卡面無法得知的資訊增加,透過IC晶片進行數位確認已可謂事實上的標準。

助長非法就勞罪不因「不知情」而免責(入管法第73條之2第2項)。制定確認流程、保留紀錄——這才是保護公司免於3年以下拘禁刑.300萬日圓以下罰金風險的、最可靠也最經濟的準備。

本事務所的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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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在留卡等讀取應用程式(在留カード等読取アプリケーション)需要付費嗎?

免費。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令和2年12月25日起免費提供,Windows版可從Microsoft Store、macOS版可從Mac App Store、Android版可從Google Play、iOS版可從App Store取得。但在電腦上使用時,需另行準備支援擴充APDU的非接觸式IC讀卡機。

只做失效資訊查詢就足夠了嗎?

並不充分。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說明,由於存在盜用真實號碼製作的偽造品,查詢結果並無法完全證明在留卡本身的有效性,因此要求同時使用在留卡等讀取應用程式並確認防偽措施。

對方出示的在留卡已過在留期間屆滿日,是否立即不能就勞?

若在屆滿日之前已提出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或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依入管法第20條第6項(更新時依第21條第4項準用),可在作出處分之時或自原在留期間屆滿日起經過2個月之日中較早的時點之前,繼續以原在留資格在留。申請中的事實會記載於在留卡,失效資訊查詢也會顯示「未失效」。

若錄用負責人未確認在留資格,公司會被追究責任嗎?

可能會。入管法第73條之2第2項規定,不得以不知情為由免於處罰,僅在沒有過失時才免責。因此,建立確認流程並保留紀錄,實際上就是公司的防線。

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的期限是什麼時候?

屬於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者,錄用時為次月10日前,離職時為離職次日起10日內。不屬於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者,錄用與離職均為次月末日前。未申報或虛偽申報者,將處30萬日圓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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