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非法滯留者歸零計畫」|僱用外國人的企業現在應採取的實務因應
什麼是「非法滯留者歸零計畫」|僱用外國人的企業現在應採取的實務因應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了「為國民安全安心之非法滯留者歸零計畫」,其後又彙整了強化該計畫的「強力推進方案」。對僱用外國人的企業而言,關係最密切的是「積極查緝雇主助長非法就勞」這項方針。本文依據第一手資訊確認計畫內容,並整理企業與外國人本人各自應確認的事項。只要合法在留、適正僱用,無須恐懼。
參照來源: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為國民安全安心之非法滯留者歸零計畫」(令和7年5月23日)/「非法滯留者歸零計畫~強力推進方案~」(2026年5月22日刊載)/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什麼是非法滯留者歸零計畫
「為國民安全安心之非法滯留者歸零計畫」是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於令和7年(2025年)5月23日公布的施策。計畫分為「入國管理」「在留管理・難民審查」「出國・遣返」三個階段,共列出七大支柱。
| # | 支柱(原文標題) | 階段 |
|---|---|---|
| (1) | 電子渡航認證制度(正式簡稱:JESTA)之儘早導入 | 入國管理 |
| (2) | 對遣返確定之外國人較多國家的推動工作 | 入國管理 |
| (3) | 難民認定申請審查之迅速化 | 在留管理・難民審查 |
| (4) | 出入國在留管理之DX | 在留管理・難民審查 |
| (5) | 促進有押送官隨行之國費遣返 | 出國・遣返 |
| (6) | 運用修正入管法新制度促進自發返國 | 出國・遣返 |
| (7) | 防止暫時釋放者之非法就勞 | 出國・遣返 |
其中(1)的JESTA是依據線上事先提供的資訊進行篩查的機制,原文記載「目標將2030年的導入計畫提前,於2028年度內導入」。制度詳情請參閱JESTA(電子渡航認證制度)解說文章。
(3)難民認定申請審查之迅速化與(5)(6)有關遣返的支柱,屬於遣返程序相關事項。本文僅作事實介紹,重點解說與企業實務直接相關的(7)。
強力推進方案新增了什麼
2026年5月22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了「非法滯留者歸零計畫~強力推進方案~」。該廳頁面記載,以法務副大臣為中心研議重點施策,從減少約6萬8千人(令和8年1月1日現在)非法殘留者數的觀點出發,將「查緝之強化」列為新增施策。
方案中,與上述(7)相關列舉了下列作為。
強化對助長非法就勞者之查緝、嚴正因應。/不當車場(yard)對策。/提議將助長非法就勞罪納入各業法之欠格事由(需修法)。
(8)查緝之強化【新增】…強化聯合查緝及入管單獨查緝。/實現網路巡查。/研議促進資訊提供與檢舉之措施。
「將助長非法就勞罪納入各業法欠格事由」是以需要修法的提議階段所記載的內容,現階段尚未實現。但就方向性而言,這顯示助長非法就勞有可能影響事業本身的存續。
與企業直接相關的支柱:防止暫時釋放者之非法就勞
第七項支柱的原文如下。
著力於暫時釋放者之動向監視,謀求抑制非法就勞。 與警察協作,積極查緝暫時釋放者之非法就勞及雇主之助長非法就勞行為。
明確寫入「雇主之助長非法就勞」這一點十分重要。查緝對象並不僅限於就勞的外國人。
暫時釋放(仮放免)並非在留資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提供給雇主的資料說明,暫時釋放是對正在接受遣返程序的外國人暫時停止收容的措施;被暫時釋放者的許可書背面原則上附有「不得從事職業或取得報酬之活動」的條件,因此不能就勞。暫時釋放許可書並非在留卡,因此錄用無法出示在留卡者時,需要格外慎重地確認。
助長非法就勞罪(入管法第73條之2)
助長非法就勞罪規定於入管法第73條之2,適用於下列三種類型的行為。
| 款 | 行為(條文) |
|---|---|
| 第1款 | 就事業活動,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勞活動者 |
| 第2款 | 為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勞活動而將其置於自己支配之下者 |
| 第3款 | 以此為業,對使外國人從事非法就勞活動之行為或前款行為進行仲介者 |
法定刑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並得併科。此外依入管法第76條之2(兩罰規定),從業人員就業務犯此罪時,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法人亦科以罰金刑。
「不知情」無法免責。 入管法第73條之2第2項規定,不得以「不知情為由免除該項規定之處罰。但無過失時,不在此限」。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提供給雇主的資料亦明確載明,若有未確認在留卡等過失,無法免除處罰。
另外,依令和6年法律第60號(令和6年6月21日公布),助長非法就勞罪的罰則將由「拘禁刑3年以下或罰金300萬日圓以下→5年以下或500萬日圓以下(得併科)」提高。該法除部分規定外,於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施行。
何謂「非法就勞」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說明,構成非法就勞的情形有下列三種。
- 非法滯留者或受遣返處分者工作的情形(例:在留期限已過期者工作)
- 未取得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工作許可卻工作的情形(例:留學生未經許可而工作)
- 超出現有在留資格等所認可範圍工作的情形(例:留學生超出許可時數(原則每週28小時內)工作)
第三種情形即使是合法在留者也可能發生。關於各在留資格所認可的業務範圍,亦請參閱僱用技人國的企業方要件與注意事項。
企業應採取的實務
1. 在留卡的確認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提示應確認在留卡的兩處。
| 確認處 | 查看重點 |
|---|---|
| 正面「就勞限制之有無」 | 記載「無就勞限制」則就勞內容無限制。若記載「不可就勞」「僅可從事基於在留資格之就勞活動」「僅可從事指定書指定之就勞活動」,須確認限制內容 |
| 背面「資格外活動許可欄」 | 若有「許可(原則每週28小時內・不含從事風俗營業等)」等記載,可在該範圍內就勞 |
記載「僅可從事指定書指定之就勞活動」時,以及在留資格為「特定技能」時,需確認指定書本身。此外,在留卡上記載有在留資格及在留期間之屆滿日(入管法第19條之4第1項)。在留期間屆滿日的管理請企業方也一併進行。
2. IC晶片的讀取確認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免費提供「在留卡等讀取應用程式」。讀取IC晶片內記錄的資訊並與卡面記載資訊比對,即可簡便確認有無偽造變造。支援環境為Windows 11、macOS 13以上、Android 12.0以上、iOS 16.0以上。令和7年11月14日以後,亦可透過該應用程式進行在留卡等號碼之失效資訊查詢。
由於存在盜用真實在留卡號碼的偽造卡,該廳提醒:僅憑號碼查詢結果並不能證明卡的有效性。將IC晶片讀取與卡面目視確認相結合最為可靠。
3. 保存確認紀錄
請保留在留卡的影本、讀取應用程式的確認結果,以及確認日期與確認人。這雖非條文上的義務,但可作為說明「不存在過失」的材料。將在留期間屆滿日製成一覽表,管理更新申請時期,可防止因忘記更新而導致的非本意非法就勞。
4. 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
依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第28條第1項,事業主於錄用、離職外國人時,須確認姓名、在留資格、在留期間等並向Hello Work申報。對象為在留資格「外交」「公用」及特別永住者以外的外國人。
| 區分 | 格式 | 期限 |
|---|---|---|
| 成為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者(錄用) | 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資格取得屆 | 次月10日前 |
| 成為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者(離職) | 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資格喪失屆 | 離職翌日起算10日內 |
| 不成為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者 | 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書(格式第3號) | 錄用、離職均為次月末日前 |
未申報或虛偽申報者,處30萬日圓以下罰金(同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設有兩罰規定,對法人亦科以罰金刑。以特定技能接收外國人時的申報,請參閱特定技能接收企業之義務。
對合法在留的外國人本人意味著什麼
合法在留並於在留資格範圍內就勞者,不會因本施策而受到不利影響。希望您確認的是下列基本義務。
| 義務 | 依據條文 | 期限・內容 |
|---|---|---|
| 攜帶在留卡 | 入管法第23條第2項 | 須隨時攜帶(未滿16歲者無須・同條第5項) |
| 因應出示要求 | 入管法第23條第3項 | 應入國審查官、警察官等要求配合。包括接受確認IC晶片內容所需之措施 |
| 新規上陸後之住居地申報 | 入管法第19條之7第1項 | 自確定住居地之日起14日內 |
| 住居地之變更申報 | 入管法第19條之9第1項 | 自遷入新住居地之日起14日內 |
| 所屬機關等相關申報 | 入管法第19條之16 | 自事由發生之日起14日內 |
未攜帶在留卡者處20萬日圓以下罰金(入管法第75條之3);拒絕出示者處1年以下拘禁刑或20萬日圓以下罰金(同法第75條之2)。未申報者處20萬日圓以下罰金(同法第71條之5);虛偽申報者處1年以下拘禁刑或20萬日圓以下罰金(同法第71條之2)。
此外,怠於住居地申報將成為在留資格之撤銷事由。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8款、第9款規定,自新成為中長期在留者之日起90日內未申報住居地,以及自遷離已申報住居地之日起90日內未申報新住居地,分別構成撤銷事由(有正當理由者除外)。關於轉職、離職時的申報,請參閱技人國簽證轉職時的手續;關於撤銷制度整體,請參閱技人國簽證的撤銷風險。
我們收到最多的諮詢是忘記辦理在留期間更新。更新申請必須於在留期間屆滿日前提出。關於在留資格的基礎知識,亦請參閱什麼是在留資格?掌握基本要點。
總結
- 「非法滯留者歸零計畫」於令和7年5月23日公布,由七大支柱構成。
- 2026年5月22日的「強力推進方案」新增了「查緝之強化」這項施策。
- 與企業直接相關的是「積極查緝雇主助長非法就勞」這項方針。
- 助長非法就勞罪(入管法第73條之2)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不得以不知情為由免責,且對法人亦科以罰金刑。
- 企業的準備可歸結為四點:確認在留卡的兩處、讀取IC晶片、保存確認紀錄、向Hello Work申報。
- 合法在留者只要遵守攜帶義務與14日內的各項申報,即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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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助長非法就勞罪可以用「不知情」來免責嗎?
不可以。入管法第73條之2第2項規定,不得以不知情為由免除處罰。但無過失時不在此限。若有未確認在留卡等過失,仍可能成為處罰對象。
在留卡上要看哪裡才知道能否就勞?
兩處:正面的「就勞限制之有無」欄,以及背面的「資格外活動許可欄」。即使正面記載「不可就勞」,只要背面有資格外活動許可的記載,在該範圍內仍可能就勞。
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的期限是什麼時候?
屬於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者,錄用為次月10日前,離職為離職翌日起10日內。不屬於被保險人者,錄用與離職均為次月末日前向Hello Work申報。
只要合法在留,是否無須擔心此項施策?
只要合法在留並於在留資格範圍內就勞,無須擔心。但請務必履行在留卡的攜帶、出示義務,以及住居地、所屬機關的申報(14日內)等基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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