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子英隆行政書士事務所 ロゴ

行政书士

金子英隆行政书士事务所

首次60分鐘免費
經營管理 金子英隆

僱用外國人企業的申報義務行事曆|入管與公共職業安定所,何時、向何處、申報什麼

僱用外國人企業的申報義務行事曆|入管與公共職業安定所,何時、向何處、申報什麼

僱用外國人之後,公司即產生申報義務。然而實務上,「該向入管提出還是向公共職業安定所提出」「由本人提出還是由公司提出」經常被混淆。本文先以第一手資訊確認依據條文與期限,再按到職、更新、跳槽、變更商號、歇業等場景,一覽由誰、向何處、於何時之前、提出什麼。

參考來源: 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號)第19條之7、第19條之9、第19條之16、第19條之17、第19條之18、第71條之2、第71條之5/「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第19條之16、別表第三之四/「關於綜合推進勞動政策及穩定勞動者僱用與充實職業生活等之法律」(昭和41年法律第132號)第28條、第40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屬機關申報手續」「關於中長期在留者接收之申報」「所屬(活動)機關相關申報」「所屬(契約)機關相關申報」「所屬機關相關申報·所屬機關申報Q&A」「特定技能所屬機關·登錄支援機關之申報」「關於新格式在留卡在留期間之確認方法」/厚生勞動省「關於外國人僱用狀況之申報」

申報對象有兩個 — 制度不同,故兩者皆需

首先請掌握一點:與外國人僱用有關的申報制度,是依據兩部不同的法律並存的。並非提出了其中一方,另一方即獲免除(不過如後所述,入管一方設有例外的適用除外)。

項目向入管的申報向公共職業安定所的申報
依據法律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第19條之16、第19條之17、第19條之18關於綜合推進勞動政策及穩定勞動者僱用與充實職業生活等之法律 第28條第1項
目的在留管理(掌握是否從事與在留資格相符的活動)改善僱用管理、支援再就業
主要義務人外國人本人(第19條之16)/接收機關(第19條之17、第19條之18)事業主
申報去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電子申報系統),居住地則為市區町村管轄事業所的公共職業安定所
罰則本人違反申報義務處2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71條之5第3款)。第19條之17無罰則3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40條第1項第2款)。設有兩罰規定

公司需向入管申報的情形是有限的

這是實務上誤解最多之處。入管法第19條之17規定,接收中長期在留者的機關,對於接收的開始與終止「應努力申報」。而入管法施行規則第19條之16第1項,則以明文將負有勞動政策綜合推進法第28條第1項申報義務的事業主,排除於對象機關之外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Q&A對此說明為:「被課予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提出義務的機關,只要提出該申報,即無須再向入管提出所屬機關申報。」

也就是說,以員工身分僱用外國人的一般公司,只要向公共職業安定所提出了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就無須重複提出向入管的「所屬機關申報」。那麼由誰來履行第19條之17的申報呢?是下列這些機關。

  • 不伴隨僱用關係而接收的機關(例如外國人就任董事等,不產生公共職業安定所申報義務的情形)
  • 接收「研修」在留資格人員的機關
  • 接收「留學」在留資格人員的教育機關(除接收的開始與終止外,每年5月1日與11月1日時點的接收狀況亦須申報)

期限一律為自事由發生之日起14日以內。申報事項由入管法施行規則別表第三之四所定,僅限於接收的開始與接收的終止兩項。公司名稱或所在地的變更,並不包含在機關一方的申報事由之中。

另外,第19條之17係以努力義務的形式作出規定,並無罰則。不過該廳提示,即使未提出申報雖不會被科以刑罰,但在留審查有可能變得慎重。請理解為並無不申報的積極理由。

外國人本人提出的申報 — 公司不能代為提出

另一方面,入管法第19條之16等所定的申報,義務人是外國人本人。其性質並非由公司代為提出,公司的角色在於「督促本人於期限內申報,並交付必要的資訊(新的商號、所在地等)」。

申報種類對象事由期限·申報去處依據
居住地的申報中長期在留者新入境後確定居住地、變更居住地14日以內·市區町村(提出在留卡)第19條之7第1項、第19條之9第1項
所屬(活動)機關相關申報教授、高度專門職1號ハ·2號(ハ)、經營·管理、法律·會計業務、醫療、教育、企業內轉勤、技能實習、留學、研修活動機關名稱·所在地的變更、消滅、脫離、轉籍14日以內·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第19條之16第1款
所屬(契約)機關相關申報高度專門職1號イ·ロ、同2號(イ·ロ)、研究、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看護、演出、技能、特定技能契約機關名稱·所在地的變更、消滅、契約終止、締結新契約14日以內·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第19條之16第2款
配偶者相關申報家族滯在(配偶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與配偶者離婚或死別14日以內·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第19條之16第3款

未申報者,處2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71條之5第3款);為虛偽申報者,處1年以下拘禁刑或2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71條之2第1款)。怠於申報也可能成為在留資格撤銷的考量因素,請一併參閱在留資格的撤銷(入管法第22條之4)與申報義務。申報可透過網路(電子申報系統)、臨櫃遞交或郵寄任一方式進行。

向公共職業安定所的申報 — 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

公司必須確實履行的是這一項。勞動政策綜合推進法第28條第1項課予事業主義務:新僱入外國人時、以及所僱用的外國人離職時,須確認姓名、在留資格、在留期間及其他事項,並向厚生勞動大臣申報。請注意僱入與離職兩者皆屬對象

區分格式僱入的期限離職的期限
成為僱用保險被保險人的情形於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資格取得申報(格式第2號)/資格喪失申報(格式第4號)的備註欄中記載次月10日之前離職翌日起算10日以內
不成為僱用保險被保險人的情形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書(格式第3號)次月末日之前次月末日之前

對象為不具日本國籍者,持在留資格「外交」「公用」者與特別永住者不屬於對象。留學生的打工亦屬對象,此時須確認其已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未申報或為虛偽申報者,處3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40條第1項第2款),並依同條第2項的兩罰規定對法人科以相同刑罰。在留卡的確認步驟及其與助長非法就勞罪的關係,已在何謂非法滯在者歸零計畫|僱用外國人的企業當下應採取的實務因應中詳加梳理。

請注意在留卡的新格式。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表示,令和8年(2026年)6月14日以後交付的新格式在留卡,卡面上並未記載在留期間的資訊,並提示目前應以住民票所載的在留期間進行確認。讀取應用程式的改版預定以令和8年9月為目標發布。由於申報需要記載在留期間,請於公司內部共享確認方法的變更。

特定技能、技能實習與登錄支援機關另有制度

依在留資格的不同,除上述之外還備有獨立的申報制度。

特定技能所屬機關的申報,依據入管法第19條之18,屬於法律上的義務,其性質與僅為努力義務的第19條之17不同。僱用契約的變更、終止、新締結,支援計畫的變更,以及接收陷入困難等隨時申報,須自事由發生之日起14日以內提出。關於定期申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提示,自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起已變更原先按季提出的做法,改為對象期間自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每年1次提出(次年5月31日之前)。登錄支援機關亦有與支援實施狀況相關的申報。詳情請參閱特定技能接收企業的義務|支援計畫與申報的全部內容

技能實習並非依據入管法,而是依據技能實習法的另一套架構,須向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報告等。另外,作為技能實習制度發展性解消後的新制度,育成就勞制度預定自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起開始接收。

分場景·申報行事曆

為便於實務上直接使用,我們按場景作了整理。「公司→入管」一欄,係以負有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義務的事業主原則上屬於適用除外為前提。

場景公司→入管(第19條之17)本人→入管(第19條之16等)公司→公共職業安定所(第28條)
僱入外國人時原則上不需要(適用除外)。就任董事、研修、留學的接收須於14日以內申報接收開始跳槽或新締結契約的情形,須於14日以內申報「締結新契約」被保險人為次月10日之前/非被保險人為次月末日之前
更新在留期間時無申報事由無申報事由(應於期間屆滿前提出更新許可申請)無申報事由
變更在留資格時無申報事由契約機關發生變更的情形則屬之(14日以內)僅在相當於「僱入」時
本人跳槽·離職時原則上不需要(適用除外)。不屬適用除外的機關須於14日以內申報接收終止「契約終止」14日以內。與新任職單位「締結新契約」14日以內離職的申報(被保險人為翌日起10日以內/非被保險人為次月末日之前)
公司商號·所在地變更時不包含在申報事由中契約(活動)機關名稱·所在地的變更須於14日以內申報無申報事由
公司消滅時(歇業·合併等)作為接收終止於14日以內申報(不屬適用除外的機關)契約機關的消滅須於14日以內申報離職的申報
本人搬家時居住地的變更須於14日以內向市區町村申報
本人離婚·死別時配偶者相關申報14日以內(屬對象在留資格者)

常見的三種疏漏

其一,是更新時由公司準備的資料。 在留期間的更新雖非申報事由,但申請時需要公司一方的資料。因決算文件的提出情況不同,類別的判定會隨之改變,所需文件亦隨之變化,請以期間屆滿前3個月為大致標準開始準備。詳情請參閱技人國簽證更新不被駁回的檢查清單

其二,是離職時的申報。 即使錄用時的申報已納入人事流程,離職時的申報仍是容易疏漏的項目。向公共職業安定所的離職申報期限很短,僱用保險被保險人的情形為離職翌日起10日以內。同時,請告知本人其亦須提出「契約終止」的申報(14日以內)。伴隨跳槽的手續全貌,已整理於技人國簽證跳槽時的手續

其三,是變更商號·遷移總公司時的申報。 由於公司一方並無申報義務,往往連申報這個論點本身都未被意識到便被擱置。此場景中負有申報義務的是外國人本人,期限為14日以內。建議建立一套做法:在公司完成變更登記的階段,即向相關員工通知新的商號與所在地。

實務上如何因應

申報疏漏多半並非源於知識不足,而是源於機制的缺位。僅需整備以下三點,實務即可大為穩定。

第一,請製作外國人員工名冊,將姓名、在留資格、在留期間屆滿日、是否為僱用保險被保險人統一管理。第二,請將申報的檢查項目與到職、離職、登記變更這些公司內部事件連結。第三,對於由本人提出的申報,建議於到職說明時務必告知14日以內這一期限,並將電子申報系統的使用方法一併說明。關於接收企業所需體制的全貌,亦請參閱僱用技人國的企業方要件與注意事項

申報一律自「事由發生之日」起算。既不是公司內部核准下達之日,也不是文件轉到總務之日。對起算日認知的偏差,是逾越期限最常見的原因。

總結

僱用外國人的公司,其申報義務分為入管與公共職業安定所兩個體系。以員工身分僱用的情形,公司向入管提出的申報原則上屬於適用除外,公司的義務集中於向公共職業安定所提出的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其期限為: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者,僱入為次月10日之前、離職為翌日起10日以內;非被保險人者,僱入與離職均為次月末日之前。

另一方面,伴隨商號變更、總公司遷移、跳槽與離職的申報屬於外國人本人的義務,期限一律為14日以內。正因為公司沒有義務才容易疏漏,請考慮建立將公司內部事件與申報連結的運作方式。本文未記載的個別處理及最新格式,請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厚生勞動省的網站上確認。

本事務所的支援

有關僱用外國人所伴隨的申報與在留手續的諮詢,請交給金子英隆行政書士事務所。

  • 許可率98%的實績
  • 對應語言: 日語·中文·越南語·英語
  • 首次諮詢免費
  • 以千葉·東京為中心,全國對應(可線上諮詢)

點此諮詢

常見問題

僱用外國人之後,是否必須同時向入管與公共職業安定所(Hello Work)申報?

以員工身分僱用的情形,向入管提出的「所屬機關申報」原則上並不需要。因為入管法施行規則第19條之16第1項已將「負有勞動政策綜合推進法第28條第1項申報義務的事業主」排除於對象之外。因此公司提出的是向公共職業安定所的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但不伴隨僱用關係的接收(例如就任董事),以及接收「研修」「留學」人員的機關,仍屬於向入管申報的對象。

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的期限為何?

成為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者,僱入為次月10日之前,離職為離職翌日起算10日以內。不成為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者,使用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書(格式第3號),僱入與離職均為次月末日之前。

未申報會有什麼後果?

未提出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或為虛偽申報者,處30萬日圓以下罰金(勞動政策綜合推進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設有兩罰規定,法人亦被科以相同刑罰。此外,外國人本人違反申報義務者,處20萬日圓以下罰金(入管法第71條之5第3款)。

公司商號或總公司所在地變更時,由公司向入管申報嗎?

並非如此。依入管法第19條之17由機關一方申報的事項,經入管法施行規則別表第三之四限定為接收的開始與終止,並不包含名稱、所在地的變更。名稱與所在地的變更,是外國人本人應於14日以內提出的「所屬機關相關申報」事項(入管法第19條之16)。公司在實務上的因應,是將變更事實及新的商號、所在地告知本人。

更新在留期間時是否也需要申報?

勞動政策綜合推進法第28條第1項的申報事由,僅限於「新僱入外國人時」與「所僱用的外國人離職時」兩種,在留期間的更新本身並非申報事由。惟更新許可申請需要公司一方的資料,因此期限管理與資料準備仍屬必要。

#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 #所屬機關申報 #入管法第19條之17 #勞動政策綜合推進法第28條 #企業實務

相關文章

經營管理

什麼是「非法滯留者歸零計畫」|僱用外國人的企業現在應採取的實務因應

依據第一手資訊解讀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非法滯留者歸零計畫」及強力推進方案。從助長非法就勞罪(入管法第73條之2)的內容、在留卡的確認方式到各項申報義務,站在企業實務角度完整整理。

經營管理

【2026年】特定技能制度變更|擴大至19個領域與外食業停止新規接收

令和8年1月內閣會議決定將特定技能對象領域擴大至19個。本文依據入管廳原文,解說新增的洗滌織品供應、物流倉庫、資源循環三個領域,以及自令和8年4月13日起外食業領域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停止核發的措施。

經營管理

【令和9年4月1日施行】什麼是育成就勞制度|自技能實習的過渡與接收企業的準備

取代技能實習制度的育成就勞制度將自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啟動。行政書士解說與技能實習的差異、本人意願轉籍的要件、技能實習3號過渡限制等過渡措施,以及接收企業現在應做的準備。

經營管理

經營‧管理簽證更新應以「一定會被要求補件」為前提來準備

經營‧管理在留期間更新申請中,審查途中被要求補交資料的情形日益明顯。行政書士解說常被要求的文件、短促的提交期限,以及與令和7年10月16日修正和過渡措施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