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令和6年的入管法修改,新增了可以撤销「永住者」在留资格的事由。这些撤销事由实际上将如何运用?阐明其思路的《永住者在留资格撤销指南》(「永住者の在留資格の取消し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已于令和8年(2026年)10月1日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开始运用的日期为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
在审议该修改时,众议院・参议院的附带决议要求「制作关于具体事例的指南并加以周知」。此次的指南正是对此的回应,具体写明了设想属于撤销事由的事例,以及设想不属于撤销事由的事例。这是希望永住者本人及其家属、雇用永住者的企业都能了解的内容。
参考来源: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者の在留資格の取消し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令和8年10月1日制定)/同「永住者の在留資格の取消し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について」。本文内容均基于该厅的公布资料。
新增的撤销事由有3项
依据修改后的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8号・第9号,对永住者新增了以下撤销事由。
| 依据 | 撤销事由 |
|---|---|
| 第8号 | 不遵守入管法所规定的义务 |
| 第8号 | 故意不缴纳公租公课 |
| 第9号 | 因违反特定刑罚法令而被判处拘禁刑 |
还有一点同样重要:即使符合撤销事由,原则上在留资格也不会被撤销,而是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6)。这一点将在后文说明。
第8号①「不遵守入管法所规定的义务」
对象义务
对象是入管法上的义务中,以罚则担保其遵守、且不属于退去强制事由的义务。指南列举了以下设想属于撤销事由的主要事例。
- 未申请更新在留卡有效期间・未申请补发在留卡的情形(第19条之11、第19条之12)
- 未携带在留卡・护照的情形,拒绝出示的情形(第23条第1项至第3项)
- 伪造・变造在留卡或行使等行为未遂的情形(第73条之3、第73条之6)
- 藏匿非法入境者等行为未遂的情形(第74条之8)
「不设想仅凭一次不履行就撤销」
要点: 忘记更新在留卡有效期间,或因疏忽未携带在留卡的情形,虽然也属于撤销事由,但指南明确写明「不设想仅凭该一次义务不履行就撤销在留资格」。
另一方面,指南也指出因过失导致的违反同样属于撤销事由。若有疾病、灾害等「正当理由」则另当别论,但应当认识到「不知道」「忘记了」很难成为正当理由。永住者的在留卡也有有效期间(16岁以上者为7年),建议用手册或日历管理好期限。
第8号②「故意不缴纳公租公课」
什么是公租公课
- 公租:所得税、住民税、法人税、固定资产税等租税全体
- 公课:国民健康保险・健康保险的保险费,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的保险费等
不包括手续费・使用费以及罚金・反则金。此外,不仅是实际的欠缴,明知需要申报却不申报、从而不缴纳本应缴纳款项的情形也包括在内。
致经营者: 对于向法人征收的税款或保险费,若永住者认识到其缴纳义务、处于实质参与法人经营的立场却故意不缴纳,也可能属于这一撤销事由。
「故意」的含义
「故意」不缴纳,是指明知有缴纳义务却故意不缴纳的情形。将综合考虑收入与财产状况、欠缴的次数・金额・期间、经过、本人的言行等,认定明显没有缴纳意愿的情形属于此项。关于欠缴金额等,不设统一的基准。
符合的事例・不符合的事例
| 设想属于撤销事由的事例 | 设想不属于撤销事由的事例 |
|---|---|
| 长期欠缴,且未申报就搬家,下落不明 | 因疾病、灾害、失业等不得已的情况无法缴纳(事业不景气、传染病或灾害导致的收入变动、遭受家庭暴力、因职场骚扰离职等) |
| 屡次受到催告・滞纳处分仍不表示缴纳意愿 | 响应催告表示缴纳意愿,并接受分期缴纳或缓缴措施 |
| 屡次不遵守分期缴纳・缓缴的约定 | 接受准用生活保护的措施 |
| 因逃税等被判有罪 | 已从工资中代扣,但公司未缴纳 |
| 为逃避滞纳处分而隐匿财产等 | |
| 以法人代表等实质性立场作出上述行为 |
要点: 有无法缴纳的情况时,不要置之不理,应向市区町村或年金事务所咨询,办理分期缴纳・缓缴手续,这一点最为重要。「响应催告表示缴纳意愿,并接受分期缴纳或缓缴措施」已被明确列为不符合的事例。
另外,取得永住许可后至修改法施行前故意不缴纳的事实在施行后被发现的,也可能属于撤销事由;但指南指出,不会仅凭施行前某一时点的情况就立即撤销,而是会结合此后的缴纳状况进行判断。
第9号「因违反特定刑罚法令而被判处拘禁刑」
对象仅限于刑法上的侵入住宅、伪造罪、杀人、伤害、盗窃・抢劫、诈骗・恐吓,以及危险驾驶致死伤等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9号所列举的罪名,均为故意犯。不论刑期长短,附缓刑的情形也包括在内。
指南指出,因这些罪名被判处拘禁刑的永住者,即使附有缓刑,「即使是初犯,也设想作职权变更」。
撤销,还是变更为「定住者」
原则是职权变更
即使符合撤销事由,也并非立即撤销在留资格并令其出境。依据入管法第22条之6,除认为不适合继续在日本在留的情形外,法务大臣将依职权许可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指南指出「大多数情况下,设想许可变更为『定住者』在留资格」。
要点: 职权变更后若满足永住许可的要件,也可以再次获得永住许可。
撤销(不可在留)的情形
| 撤销事由 | 设想相当于撤销的情形 |
|---|---|
| 违反义务 | 尽管屡次受到指导,仍不携带・出示或不更新在留卡,且被认定今后也没有履行意愿的情形。行使伪造在留卡,或试图帮助非法入境者逃跑的情形 |
| 公租公课 | 本人的言行表明今后也没有缴纳意愿的情形。反复欠缴多种公租公课,今后也无法期待缴纳的情形。因逃税等被判有罪的情形 |
| 违反刑罚法令 | 被认定犯罪倾向已加深的情形(例:取得永住许可后有拘禁刑前科,又因第9号的罪名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 |
即使被判断为相当于撤销,若在家庭关系或人道上特别有必要予以考虑,也可能作职权变更。
来自国家・地方政府职员的通报
修改法还完善了相关规定: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得知被认为属于撤销事由的外国人时,可以向入管通报(入管法第62条之2)。指南表明,通报并非义务而是任意的;也不会仅因有通报就立即判断属于撤销事由,而是经过调查及听取本人意见后再作判断。在屡次催缴税款或保险费・扣押的过程中掌握的事实,被列为通报的示例。
永住者从现在起应当注意的事项
- 管理在留卡的有效期间 可在期满2个月前开始申请更新
- 随时携带在留卡
- 按期缴纳税款・保险费・年金 无法缴纳时不要置之不理,立即咨询分期缴纳・缓缴
- 搬家后14日以内申报住居地 下落不明被列为「符合的事例」
- 经营公司的人,也要确认法人的税款・社会保险费缴纳状况
总结
- 《永住者在留资格撤销指南》于令和8年10月1日制定,自令和9年4月1日开始运用。
- 明确写明对于忘记更新在留卡等情形,不设想仅凭一次不履行就撤销。
- 关于公租公课,对象是明显没有缴纳意愿的情形,有不得已情况或正在分期缴纳・缓缴的情形被视为不符合。
- 即使符合撤销事由,原则上也是职权变更为「定住者」等,满足要件即可再次获得永住许可。
请一并参阅同日修订的永住许可指南(令和8年10月1日修订)。制度导入的背景请见什么是永住许可撤销制度,税・年金・保险的确认方法请见永住申请与税金、年金、健康保险。
本事务所的支持
从永住者的在留卡更新、有欠缴时今后的应对,到受到职权变更后的再次申请,我们都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受理咨询。担心税款或保险费欠缴的各位,也请先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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