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8年(2026年)10月1日修订了《关于永住许可的指南》(「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8月曾公开征求意见(Public Comment)的修订草案,此次作为正式指南公布。
修订后的指南在维持以往「素行・独立生计・国益」3项要件框架的同时,将家庭年收入水准、年金预计领取额、日语能力(B1相当)、出境天数、对日本制度・规则的理解、学龄子女的就学等审查时考虑的要素具体写了出来。对考虑申请永住的各位而言,这是一次同时关系到准备内容与准备时期的修订。
参考来源: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令和8年10月1日改定)」/同「『永住者』の適正化に係るパブリック・コメントの実施について」。本文内容均基于该厅的公布资料。
【2026年10月11日更新】 已将国益要件考虑要素的数量由「11」更正为「10」(指引第2之5的(1)为说明基本思路的部分)。其他内容为发布时的信息。
从什么时候开始适用
首先确认适用时期。这一点若弄错,准备的先后顺序也会出错。
| 项目 | 适用的申请 |
|---|---|
| 指南整体 | 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以后的申请 |
| 收入(第2之4(2))/不成为公共负担(第2之5(7)) | 在修订日6个月前之日以后提出申请、且在修订日(令和8年10月1日)时点仍在审查中的案件也适用 |
注意: 关于收入的思路,也会涉及已在审查中的案件。令和8年春季以后申请永住、尚未得到结果的各位,建议先确认自己的家庭年收入按照新的思路会如何被评价。
另外,法律本身也有变化。依据令和6年的入管法修改,入管法第22条第2项新增了「遵守本法所规定的义务、缴纳公租公课等」这一表述,将于令和9年4月1日施行。指南说明,这一表述是把以往指南中的记载明确为法律上的要件,在施行日前的审查中也已在考虑之列。
要件的框架没有变
入管法第22条第2项规定的永住许可要件为以下3项。
- 素行善良(素行善良要件)
- 具有足以独立维持生计的资产或技能(独立生计要件)
- 其永住符合日本国的利益(国益要件)
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者或子女,无需符合1和2。这一点也与以往相同。
变化在于,判断各项要件的考虑要素被具体写了进去。
独立生计要件 ─ 家庭年收入与年金
家庭年收入为「高于日本人家庭平均收入的水准」
修订后的指南就独立生计要件指出「要求具备与日本人同等水准以上的经济条件」,并规定按以下方式判断收入。
- 申请人所属家庭的年收入,是否持续达到与家庭人数相应的、高于日本人家庭平均收入的水准(年收入水准)
- 家庭年收入,是将申请人与共同生计的家属的年收入合计后的金额
- 「家族滞在」等非就劳资格的在留资格家属的收入不合计(依资格外活动许可从事的打工收入不计入)
- 受扶养的亲属,即使居住在海外,也计入家庭人数
- 家庭人数为5人以上时,在年收入水准上加算生活费等的增加额
指南正文中并未记载年收入水准的具体金额。另请注意,此处所说的「就劳资格」不包括技能实习・育成就劳・特定技能1号・企业内调动・部分特定活动。
要点: 将本国父母纳入扶养的人,家庭人数增加,所要求的年收入水准也随之提高。纳入扶养的亲属人数与家庭年收入之间的关系,是申请前必须确认的地方。
年金看「预计领取额」
新增加的是关于年金的思路。
- 根据申请时的年龄、迄今为止的年金加入状况、申请时的年收入推算出的将来年金预计领取额
- 是否达到以高于日本人家庭平均收入的年收入水准工作30年、并加入厚生年金时的预计额(领取年金水准),将作为考虑因素
- 即使未达到,若有足以弥补差额的金融资产(补填资产),也评价为已达到
- 补填资产的基准按申请时的年龄确定,越年轻基准越低
- 有配偶者时,将夫妻的预计领取额合计后判断
以往年金的重点是「有没有缴纳」,修订后连将来预计能领取多少也会被纳入考虑。
国益要件 ─ 写进去的10项考虑要素
关于国益要件,列出了以下10项要素。
【2026年10月11日更新】 本文发布时写作「11项考虑要素」,但指引第2之5的(1)是说明国益要件「基本思路」的部分,考虑要素为(2)至(11)共10项。已将标题和正文更正为「10」。
| 要素 | 主要内容 |
|---|---|
| (2) 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 | 申报住居地、携带・出示在留卡等义务。过去的违反原则上也作消极评价 |
| (3) 缴纳公租公课 | 税・公共医疗保险・公共年金。即使申请时没有欠缴,过去若曾受到滞纳处分,原则上也作消极评价 |
| (4) 违反刑罚法令 | 拘禁刑・罚金刑,依少年法作出的保护处分 |
| (5) 拒绝登陆事由・登陆许可基准 | 不符合现有在留资格的基准时也作消极评价 |
| (6) 长期居住 | 原则上10年以上(其中以就劳资格或居住资格在留5年以上)、最长在留期间、出境天数 |
| (7) 不成为公共负担 | 对于作为配偶者等而无需符合独立生计要件的人,也会考虑其实际成为公共负担的状况等 |
| (8) 日语能力 | B1相当水平以上 |
| (9) 对制度・规则等的理解 | 以「生活・就労ガイドブック」(生活・就劳指南手册)的内容为中心确认理解程度 |
| (10) 学龄子女的就学 | 子女在小学・初中上学 |
| (11) 其他 | 对「外国人の受入れ・秩序ある共生のための総合的対応策」(外国人接收・有序共生综合对策)各项施策的贡献等 |
以下说明其中对实务影响较大的几项。
出境天数 ─ 「半年以上」「累计2年6个月以上」
新设: 自申请时点起过去10年以内,若无合理理由,有1次出境即半年以上不在日本的期间,或累计达2年6个月以上不在日本的,原则上作消极评价。
经常到海外出差的人、曾长期回本国探亲的人,需要确认10年份的出入境记录。是否有「合理理由」属于个别判断,因此有长期不在日本情形的,备齐能够说明理由的资料十分重要。
在留期间「3年」的经过措施
申请永住,要求就现有在留资格以最长在留期间(多数就劳资格为「5年」)在留。对于在留期间为「3年」的人,有以下经过措施。
- 令和9年3月31日之前的申请:即使是「3年」,也视为以最长在留期间在留
- 令和9年4月1日以后的申请:仅限于令和9年3月31日时点持有「3年」、该申请为4月1日以后的首次永住申请、且在该「3年」的在留期限之前作出处分的情形,才给予同样的处理
日语能力 ─ B1相当
是否具备「日本語教育の参照枠」(日语教育参照框架,令和3年10月12日文化审议会国语分科会报告)B1相当水平以上的日语能力,成为考虑要素。
但是,对于以下人员,不考虑这一要素。
- 高度人才外国人(积分70分・80分、特别高度人才)及其家属
- 累计接受学校教育法所规定的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6年以上的人
- 永住者的子女(仅限于抚养子女的父母具备B1相当以上的日语能力、且子女在日本出生的情形)
对制度・规则的理解,以及子女的就学
指南规定,将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指定的方法,以「生活・就労ガイドブック」所记载的事项为中心,确认申请人是否理解日本的制度・规则。具体的确认方法,指南正文中没有写明。
此外,抚养学龄(义务教育期间)子女的人,要求子女在小学或初中上学。
其他变更点
- 关于「对我国的贡献」的指南已废止,其内容并入修订后指南的「第4 对我国有贡献者的特例」。
- 指南列出了在留资格「特定活动」中,哪些活动计入「10年」的在留期间、哪些活动属于就劳资格的基本思路与主要示例。例如,告示46号(本邦大学等毕业者)属于就劳资格,而以继续求职或已获内定者身份的在留不计入「10年」。
- 关于原则10年在留的特例(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定住者、高度人才等),维持以往的框架。
致考虑申请永住的各位 ─ 现在应当确认的事项
- 家庭构成与年收入 整理共同生计的家属、受扶养亲属(包括海外)的人数,以及可以合计与不能合计的收入
- 年金加入记录 通过「ねんきん定期便」(年金定期通知)等确认加入期间与预计额
- 过去10年的出入境 确认有无1次半年以上・累计2年6个月以上不在日本的情形
- 税・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 包括过去有无受到滞纳处分在内一并确认
- 申报记录 确认住居地・所属机构等申报有无遗漏
- 日语能力 确认是否需要证明B1相当,以及自己是否属于不考虑该要素的类型
- 申请时期 在令和9年3月31日之前申请还是4月1日以后申请,在留期间「3年」的处理与考虑要素的范围会有所不同
注意: 并不一定「只要在令和9年4月之前申请就会按旧基准审查」。关于收入与公共负担的思路,对修订日时点仍在审查中的案件也适用。另外,指南中也有部分被说明为是把以往已在考虑的事项加以明确。申请时期,在逐一确认自身状况后再决定较为稳妥。
总结
- 永住许可指南于令和8年10月1日修订,原则上自令和9年4月1日以后的申请开始适用。
- 家庭年收入以高于日本人家庭平均收入的水准、年金以预计领取额作为考虑因素。
- 日语B1相当、出境天数、对制度・规则的理解、子女的就学被明确列为考虑要素。
- 收入与公共负担这两项,对修订日时点仍在审查中的案件也适用。
关于永住许可的撤销,同一天也制定了新的指南。请一并参阅永住者在留资格撤销指南。永住的基础知识请见永住许可申请指南,年收入的思路请见永住申请的年收入要求,10月1日起的手续费请见在留手续费已修订。
本事务所的支持
在修订后的指南下,永住申请需要确认的事项大幅增加。我们将逐一确认家庭年收入・年金・出境天数・缴纳记录,并就申请时期一并提出建议。
- 许可率98%的实绩
- 对应语言: 日语・中文・越南语・英语
- 首次咨询免费
- 以千叶・东京为中心,面向全国(可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