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住者告示|适用类型,以及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告示第6号)的难点
什么是定住者告示|适用类型,以及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告示第6号)的难点
在留资格「定住者」适用面很广,日系人、中国残留邦人等、第三国定住难民,以及把在国外的子女接来日本的场合都会用到。但这一在留资格并非人人都能自由取得,它的入口由一份名为「定住者告示」的文件划定。本文按号梳理定住者告示的各类型,并以实务中最费功夫的类型之一——「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告示第6号)为中心进行说明。
参照来源: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的规定,确定该法附表第二定住者项下栏所列地位之件(平成2年法务省告示第132号)」/同厅「在留资格『定住者』」/同厅「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同厅「从『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或『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变更为『定住者』获得许可的事例及未获许可的事例」
什么是在留资格「定住者」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对适用该在留资格者的说明如下。
法务大臣考虑特别理由,指定一定在留期间而认可其居住者 适用例如:第三国定住难民、日系3世、中国残留邦人等。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定住者』」)
在留期间为5年、3年、1年、6个月,或法务大臣个别指定的期间(不超过5年的范围)。由于就劳没有限制,就生活稳定而言是一个很强的在留资格。关于在留资格本身的基本概念,也请参阅什么是在留资格?掌握基础知识。
定住者告示(平成2年法务省告示第132号)
仅凭「考虑特别理由」这一条文,无法判断哪些人适用。因此,依据入管法第7条第1项第2号,由法务大臣事先以告示确定地位,这就是定住者告示。
| 项目 | 内容 |
|---|---|
| 正式名称 | 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的规定,确定该法附表第二定住者项下栏所列地位之件 |
| 告示编号 | 平成2年5月24日 法务省告示第132号 |
| 最近一次修改 | 令和3年(2021年)10月28日 法务省告示第220号 |
| 依据 | 入管法第7条第1项第2号 |
各号的类型
告示由第1号至第8号构成,其中第2号已删除。原文要点如下。
| 号 | 告示所定地位(要旨) |
|---|---|
| 第1号 | 在印度、印度尼西亚、柬埔寨等告示所列国家境内临时停留者,经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事务所认定有国际保护必要,并向我国推荐予以保护,且符合イ、ロ者(第三国定住难民) |
| 第2号 | 删除 |
| 第3号 | 作为日本人的子女出生者的亲生子女(第1号或第8号适用者除外),且素行善良者 |
| 第4号 | 作为日本人的子女出生、且曾作为日本国民在本邦拥有本籍者,其亲生子女的亲生子女(第1号、第3号或第8号适用者除外),且素行善良者 |
| 第5号 | 以「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在留、且作为日本人的子女出生者的配偶者,以及依第3号、第4号等地位获得许可并被指定1年以上在留期间的定住者的配偶者(イ、ロ、ハ) |
| 第6号 | 接受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定住者等抚养而生活的、其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イ、ロ、ハ、ニ) |
| 第7号 | 接受日本人、以永住者在留资格在留者、被指定1年以上在留期间的定住者、特别永住者抚养而生活的、这些人不满6岁的养子女 |
| 第8号 | 中国残留邦人等(イ至ホ)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将必要材料的指引分为「日系3世的情形」「日系2世的配偶者的情形」「日系3世的配偶者的情形」「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的情形」「不满6岁的养子女的情形」五类刊载。可以理解为第3号至第7号对应实际申请材料的入口。
本文重点: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告示第6号)
把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留在国外先行来日,待在日本生活安定后再接来,这样的咨询并不少见。此时使用的就是告示第6号。第6号依抚养一方的父母持何种在留资格,分为イ至ニ四种。
| 号 | 抚养一方父母的身份 | 补充 |
|---|---|---|
| 第6号イ | 日本人、以永住者在留资格在留者、特别永住者 | 这些人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 |
| 第6号ロ | 被指定1年以上在留期间的定住者(依第3号、第4号或第5号ハ的地位获得许可者除外) | 该人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 |
| 第6号ハ | 作为具有第3号、第4号或第5号ハ地位者获得许可,并被指定1年以上在留期间的定住者 | 这些人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且素行善良者 |
| 第6号ニ | 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或被指定1年以上在留期间的定住者的配偶者,且以「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或「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在留者 | 这些人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 |
接来所谓「继子女」的场合,最常见的是第6号ニ,即与日本人结婚并以「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的一方,接来其前婚所生子女的情形。若父母一方作为日系人以「定住者」在留,则属第6号ハ,只有这一号在条文上明确附加了「素行善良者」的要件。关于配偶方的在留资格,请参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配偶者签证)完全指南;父母一方为永住者时,请参阅永住许可申请指南。
「未成年」指不满18岁(自令和4年4月1日起)
一旦疏忽便可能致命的是年龄。
因包含成年年龄下调等内容的「民法部分修改法律」成立,定住者告示第6号各号所规定的「未成年」由现行的不满20岁变更为不满18岁,自令和4年4月1日起实施。自该日起,年满18岁者不能作为「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新取得在留资格「定住者」入境。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定住者』」)
而且,即使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也不能掉以轻心。该厅明确写明:取得认定证明书者,请在年满18岁的前一日之前入境;入境日本时已年满18岁者,无论认定证明书的有效期限如何,均不能以该在留资格入境。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的标准处理期间为1个月至3个月,之后还要在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若在17岁后半段才开始咨询,来不及的情况确实会发生。
为何困难
第6号的申请之所以困难,与其说是要件本身复杂,不如说是仅仅备齐材料还不够。
第一,要说明「接受抚养而生活」这一事实。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列举的必要材料中,除身元保证书、出生证明书外,还有「理由书(说明为何必须接受抚养,格式不限)」。格式不限,也没有说明应写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份必须由在日本的父母,循着生活经历用自己的话说明「现在确实在抚养、今后也将继续抚养」这一实态的文书。此处若写得单薄,其他材料再齐全,审查官也无法领会。
第二,抚养能力的佐证。 需要抚养人最近1年份的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住民票、在职证明书,自营业者则需确定申告书副本等。无业者则提交存折复印件。审查会以「接来之后家庭人数增加」为前提,看生活能否维持。
第三,亲子关系的举证。 需要由申请人本国机关签发的出生证明书,有认知(认领)相关证明书者也须一并提交。有些国家会出现出生登记延迟、拼写不一致、仍用旧姓等情况,而所有外文文书都必须附上日文译文。由于日本签发的证明书限于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若外国材料的调取耗时过长,先取得的日本一侧证明书就会过期,从而产生流程安排上的问题。
第四,抚养人为「定住者」且申请人为日系人时的追加材料。 需要申请人的犯罪经历证明书、证明祖父母及父母确曾存在的公文材料(护照、死亡证明书、驾驶执照等),以及证明申请人本人身份的公文材料。这是一项要追溯世代、把身份关系串联起来的工作。
在此之上,该厅在各页面都附有如下注记。
申请之后,在本局审查过程中也可能要求提交本页记载以外的材料,敬请事先知悉。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定住者』」必要材料页面)
也就是说,所刊载的一览表只是起点。家庭情况因案而异,事先主动说明哪些内容,会左右最终结果。另外,在通盘考虑在日家人的在留资格时,技人国签证持有者接家人来日的方法|家族滞在签证申请指南以及着眼于子女未来的子女(未成年)的归化申请也可作为判断材料。
不符合告示时——告示外定住
存在虽不符合告示任何一号,但基于人道等理由应当认可其在日本居住的情形。实务上称之为「告示外定住」。
这里要把握的重点是,告示外定住无法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该厅所示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的审查基准如下。
附表第二下栏所列身份或地位(永住者项下栏所列地位除外;定住者项下栏所列地位,限于法务大臣事先以告示确定者。)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审查基准)
因此,告示外定住须由已在日本的人通过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等途径寻求。代表性例子是,日本人或永住者的配偶者在离婚、死别后,由「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变更为「定住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了该变更获得许可的事例与未获许可的事例(平成24年7月公布,平成29年3月修订)。该资料明确指出:变更许可依入管法第20条,仅在「有足以认为变更在留资格属适当的相当理由时」才予许可;该判断系综合考量拟从事的活动、在留状况、在留必要性等作出;即使与公布事例相似,结论也可能不同。
实务上如何准备
- 一旦开始考虑接子女来日,就从孩子的年龄倒推。首先确认能否在18岁生日的前一日之前入境。
- 确认父母本人的在留资格与在留期间。第6号ロ、ハ以「被指定1年以上在留期间的定住者」为前提。
- 优先着手调取外国的出生证明书、认知相关证明书。日本一侧的证明书有3个月有效期,应稍后再取。
- 理由书正因为没有固定格式,才更要花时间。循着生活经历,写清在日本的父母正在抚养的事实与今后继续抚养的前景。
- 应把「会被要求追加材料」视为常态,一旦收到要求,就在期限内认真回应。
结语
定住者告示以第1号至第8号(第2号已删除)划定了在留资格「定住者」的入口,其中列有日系人及其配偶者、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不满6岁的养子女、中国残留邦人等以及第三国定住难民。其中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告示第6号),须同时完成年龄这一无法挪动的期限、抚养实态、抚养能力、亲子关系等多项举证,是仅靠备齐材料还不够的类型。而完全不符合告示任何一号时,则无法走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这条路,必须改为在日本国内申请在留资格变更。
制度细节会被修改。要确认您的情形属于哪一号,请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定住者』」页面查阅最新指引,或向专家咨询。
本事务所的支援
关于定住者的咨询,请交给金子英隆行政书士事务所。
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定住者告示第6号)需举证的事项众多,绝非容易的类型。本事务所在这一高难度类型上已有取得许可的实绩。我们会在充分了解家庭情况后,为您梳理属于哪一号、应当说明哪些内容。
- 许可率98%的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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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什么是定住者告示?
指「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的规定,确定该法附表第二定住者项下栏所列地位之件」(平成2年5月24日法务省告示第132号,最近一次修改为令和3年10月28日法务省告示第220号)。它列举了在留资格「定住者」中由法务大臣事先以告示确定的地位,共第1号至第8号,其中第2号已删除。
把在国外的子女以「定住者」接来日本,年龄上限是多少?
定住者告示第6号各号所称「未成年」,自令和4年(2022年)4月1日起由不满20岁改为不满18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明确说明: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人,请在年满18岁的前一日之前入境;入境日本时已年满18岁的人,无论认定证明书的有效期限如何,都不能以该在留资格入境。
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的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引,除申请书与照片外,还包括抚养人最近1年份的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住民票、在职证明书或确定申告书副本等职业与收入证明、身元保证书、理由书(说明为何必须接受抚养,格式不限)、由本国机关签发的出生证明书等。若抚养人持「定住者」而申请人为日系人,还需犯罪经历证明书等。
如果不符合定住者告示的任何一号,会怎样?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的审查基准规定,定住者的地位「限于法务大臣事先以告示确定者」。因此,对于告示中没有规定的所谓告示外定住,无法采取由海外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入境的途径,而须通过在日本国内申请变更在留资格等方式,并依入管法第20条,仅在「有足以认为变更在留资格属适当的相当理由时」才予许可。
在留资格「定住者」的在留期间有多长?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引,为5年、3年、1年、6个月,或法务大臣个别指定的期间(不超过5年的范围)。此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的标准处理期间为1个月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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