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定住者告示|適用類型,以及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告示第6號)的難處
什麼是定住者告示|適用類型,以及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告示第6號)的難處
在留資格「定住者」適用範圍很廣,日系人、中國殘留邦人等、第三國定住難民,以及要把在國外的子女接來日本的場合都會用到。不過這項在留資格並非人人都能自由取得,其入口由一份名為「定住者告示」的文件劃定。本文依號整理定住者告示的各類型,並以實務上最費工的類型之一——「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告示第6號)為中心加以說明。
參照來源: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依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號之規定,訂定該法附表第二定住者項下欄所列地位之件(平成2年法務省告示第132號)」/同廳「在留資格『定住者』」/同廳「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同廳「自『日本人之配偶者等』或『永住者之配偶者等』變更為『定住者』獲准之事例及未獲准之事例」
什麼是在留資格「定住者」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對適用該在留資格者的說明如下。
法務大臣考量特別理由,指定一定在留期間而認可其居住者 適用例如:第三國定住難民、日系3世、中國殘留邦人等。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定住者』」)
在留期間為5年、3年、1年、6個月,或法務大臣個別指定的期間(不超過5年的範圍)。由於就勞沒有限制,就生活安定而言是相當強的在留資格。關於在留資格本身的基本概念,也請參閱什麼是在留資格?先掌握基礎。
定住者告示(平成2年法務省告示第132號)
僅憑「考量特別理由」這樣的條文,無法判斷哪些人適用。因此,依入管法第7條第1項第2號,由法務大臣事先以告示訂定地位,這就是定住者告示。
| 項目 | 內容 |
|---|---|
| 正式名稱 | 依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號之規定,訂定該法附表第二定住者項下欄所列地位之件 |
| 告示編號 | 平成2年5月24日 法務省告示第132號 |
| 最近一次修正 | 令和3年(2021年)10月28日 法務省告示第220號 |
| 依據 | 入管法第7條第1項第2號 |
各號的類型
告示由第1號至第8號構成,其中第2號已刪除。原文要點如下。
| 號 | 告示所定地位(要旨) |
|---|---|
| 第1號 | 於印度、印尼、柬埔寨等告示所列國家境內暫時停留者,經聯合國難民署認定有國際保護必要,並向我國推薦予以保護,且符合イ、ロ者(第三國定住難民) |
| 第2號 | 刪除 |
| 第3號 | 作為日本人之子女出生者的親生子女(第1號或第8號適用者除外),且素行善良者 |
| 第4號 | 作為日本人之子女出生,且曾以日本國民身分於本邦擁有本籍者,其親生子女的親生子女(第1號、第3號或第8號適用者除外),且素行善良者 |
| 第5號 | 以「日本人之配偶者等」在留資格在留、且係作為日本人之子女出生者的配偶者,以及依第3號、第4號等地位獲准並經指定1年以上在留期間之定住者的配偶者(イ、ロ、ハ) |
| 第6號 | 接受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定住者等扶養而生活的,其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イ、ロ、ハ、ニ) |
| 第7號 | 接受日本人、以永住者在留資格在留者、經指定1年以上在留期間的定住者、特別永住者扶養而生活的,該等人未滿6歲的養子女 |
| 第8號 | 中國殘留邦人等(イ至ホ)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將必要文件的指引分為「日系3世的情形」「日系2世之配偶者的情形」「日系3世之配偶者的情形」「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的情形」「未滿6歲養子女的情形」五類刊載。可理解為第3號至第7號對應實際申請文件的入口。
本文重點: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告示第6號)
把與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留在國外先行來日,等在日本生活安定後再接來,這樣的諮詢並不少見。此時使用的正是告示第6號。第6號依扶養一方的父母持有何種在留資格,分為イ至ニ四種。
| 號 | 扶養一方父母的身分 | 補充 |
|---|---|---|
| 第6號イ | 日本人、以永住者在留資格在留者、特別永住者 | 該等人的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 |
| 第6號ロ | 經指定1年以上在留期間的定住者(依第3號、第4號或第5號ハ之地位獲准者除外) | 該人的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 |
| 第6號ハ | 作為具第3號、第4號或第5號ハ地位者獲准,並經指定1年以上在留期間的定住者 | 該等人的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且素行善良者 |
| 第6號ニ | 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或經指定1年以上在留期間之定住者的配偶者,且以「日本人之配偶者等」或「永住者之配偶者等」在留資格在留者 | 該等人的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 |
接來所謂「繼子女」的場合,最常見的是第6號ニ,也就是與日本人結婚並以「日本人之配偶者等」在留的一方,接來其前婚所生子女的情形。若父母一方是以日系人身分持「定住者」在留,則屬第6號ハ,而只有這一號在條文上明文加上「素行善良者」的要件。關於配偶方的在留資格,請參閱日本人之配偶者等(配偶者簽證)完全指南;父母一方為永住者時,請參閱永住許可申請指南。
「未成年」指未滿18歲(自令和4年4月1日起)
一旦疏忽便可能致命的是年齡。
因包含成年年齡下修等內容的「民法部分修正法律」成立,定住者告示第6號各號所規定的「未成年」由現行的未滿20歲變更為未滿18歲,自令和4年4月1日起實施。自該日起,年滿18歲者不得作為「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新取得在留資格「定住者」入境。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定住者』」)
而且,即使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後也不能鬆懈。該廳明確載明:取得認定證明書者,請於年滿18歲的前一日之前入境;入境日本時已年滿18歲者,無論認定證明書的有效期限為何,均不得以該在留資格入境。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的標準處理期間為1個月至3個月,之後還要在駐外館處申請簽證。若在17歲後半段才開始諮詢,來不及的情況確實會發生。
為何困難
第6號的申請之所以困難,與其說是要件本身複雜,不如說是光是備齊文件還不夠。
第一,必須說明「接受扶養而生活」這件事。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列必要文件中,除身元保證書、出生證明書外,還有「理由書(說明為何必須接受扶養,格式不拘)」。格式不拘,也沒有說明應寫到什麼程度。這是一份必須由在日本的父母,循著生活經過用自己的話說明「現在確實在扶養、今後也將繼續扶養」這項實態的文書。此處若寫得單薄,其他文件再齊全,審查官也無從理解。
第二,扶養能力的佐證。 需要扶養人最近1年份的住民稅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住民票、在職證明書;自營業者則需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副本等。無業者則提交存摺影本。審查會以「接來之後家庭人數增加」為前提,看生活能否維持。
第三,親子關係的舉證。 需要由申請人本國機關核發的出生證明書,若有認領相關證明書者也須一併提交。有些國家會出現出生登記延遲、拼寫不一致、仍用舊姓等情況,而所有外文文書都必須附上日文譯文。由於日本核發的證明書以核發日起3個月以內者為限,若外國文件的調取耗時過長,先取得的日本方證明書就會過期,進而產生流程安排上的問題。
第四,扶養人為「定住者」且申請人為日系人時的追加文件。 需要申請人的犯罪紀錄證明書、證明祖父母及父母確曾存在的公文書(護照、死亡證明書、駕駛執照等),以及證明申請人本人身分的公文書。這是一項要追溯世代、把身分關係串連起來的作業。
在此之上,該廳於各頁面都附有如下註記。
申請之後,於本局審查過程中亦可能要求提交本頁記載以外的資料,敬請事先知悉。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定住者』」必要文件頁面)
也就是說,所刊載的清單只是起點。家庭狀況因案而異,事先主動說明哪些內容,將左右最終結果。另外,在通盤檢視在日家人的在留資格時,技人國簽證持有者接家人來日的方法|家族滯在簽證申請指南以及著眼於子女未來的子女(未成年)的歸化申請也可作為判斷材料。
不符合告示時——告示外定住
存在雖不符合告示任何一號,但基於人道等理由應當認可其在日本居住的情形。實務上稱為「告示外定住」。
這裡要掌握的重點是,告示外定住無法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該廳所示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的審查基準如下。
附表第二下欄所列身分或地位(永住者項下欄所列地位除外;定住者項下欄所列地位,以法務大臣事先以告示訂定者為限。)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審查基準)
因此,告示外定住須由已在日本者透過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等途徑尋求。代表性例子是,日本人或永住者的配偶者在離婚、死別後,自「日本人之配偶者等」「永住者之配偶者等」變更為「定住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了該變更獲准的事例與未獲准的事例(平成24年7月公布,平成29年3月修訂)。該資料明確指出:變更許可依入管法第20條,僅於「有足認變更在留資格為適當的相當理由時」才予許可;該判斷係綜合考量擬從事的活動、在留狀況、在留必要性等作成;即使與公布事例相似,結論也可能不同。
實務上如何準備
- 一開始考慮接子女來日,就從孩子的年齡倒推。首先確認能否於18歲生日的前一日之前入境。
- 確認父母本人的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間。第6號ロ、ハ以「經指定1年以上在留期間的定住者」為前提。
- 優先著手調取外國的出生證明書、認領相關證明書。日本方的證明書有3個月有效期間,應稍後再取。
- 理由書正因為沒有固定格式,才更要花時間。循著生活經過,寫清在日本的父母正在扶養的事實與今後繼續扶養的展望。
- 應把「會被要求追加資料」視為常態,一旦收到要求,就在期限內審慎回應。
結語
定住者告示以第1號至第8號(第2號已刪除)劃定了在留資格「定住者」的入口,其中列有日系人及其配偶者、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未滿6歲的養子女、中國殘留邦人等以及第三國定住難民。其中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告示第6號),須同時完成年齡這項無法挪動的期限、扶養實態、扶養能力、親子關係等多項舉證,是光靠備齊文件還不夠的類型。而若完全不符合告示任何一號,便無法走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這條路,必須改以在日本國內申請在留資格變更來重新組合。
制度細節會被修正。要確認您的情形屬於哪一號,請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定住者』」頁面查閱最新指引,或向專家諮詢。
本事務所的支援
關於定住者的諮詢,請交給金子英隆行政書士事務所。
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定住者告示第6號)需舉證的事項眾多,絕非容易的類型。本事務所在這項高難度類型上已有取得許可的實績。我們會在充分瞭解家庭狀況後,為您整理屬於哪一號、應當說明哪些內容。
- 許可率98%的實績
- 可對應語言: 日文・中文・越南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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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什麼是定住者告示?
指「依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號之規定,訂定該法附表第二定住者項下欄所列地位之件」(平成2年5月24日法務省告示第132號,最近一次修正為令和3年10月28日法務省告示第220號)。其列舉在留資格「定住者」當中,由法務大臣事先以告示訂定的地位,共第1號至第8號,其中第2號已刪除。
要把在國外的子女以「定住者」接來日本,年齡上限是幾歲?
定住者告示第6號各號所稱「未成年」,自令和4年(2022年)4月1日起由未滿20歲改為未滿18歲。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明確說明: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者,請於年滿18歲的前一日之前入境;入境日本時已年滿18歲者,無論認定證明書的有效期限為何,均不得以該在留資格入境。
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的申請需要哪些文件?
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指引,除申請書與照片外,還包括扶養人最近1年份的住民稅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住民票、在職證明書或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副本等職業與收入證明、身元保證書、理由書(說明為何必須接受扶養,格式不拘)、由本國機關核發的出生證明書等。若扶養人持「定住者」而申請人為日系人,另需犯罪紀錄證明書等。
如果不符合定住者告示的任何一號,會怎麼樣?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的審查基準規定,定住者的地位「以法務大臣事先以告示訂定者為限」。因此,對於告示未規定的所謂告示外定住,無法採取自海外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後入境的途徑,而須透過在日本國內申請變更在留資格等方式,並依入管法第20條,僅於「有足認變更在留資格為適當的相當理由時」才予許可。
在留資格「定住者」的在留期間有多長?
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指引,為5年、3年、1年、6個月,或法務大臣個別指定的期間(不超過5年的範圍)。此外,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的標準處理期間為1個月至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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