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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學校畢業者申請技人國為何困難|如何證明所修科目與工作內容的關聯性

專門學校畢業者申請技人國為何困難|如何證明所修科目與工作內容的關聯性

「明明專門學校畢業並取得了專門士稱號,技人國申請卻沒通過」——這類諮詢並不少見。原因在於,學歷要件本身雖已滿足,但在專攻科目與業務內容的關聯性這一點上判斷產生分歧。本文將以公開的指導方針正文確認專門學校畢業為何屬於困難類型,並整理實務上如何證明所修科目與工作內容的關聯性。關於學歷要件的基礎,請參閱專門學校畢業取得技人國的方法|「專門士」的活用

參考來源: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在留資格的明確化等》(平成20年3月制定・最終修訂令和8年4月)及附件3《許可・不許可事例》/同廳《關於留學生就業支援之「特定活動」(本邦大學等畢業者)指導方針》(令和元年5月制定・最終修訂令和8年4月)/e-Gov法令檢索(依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號訂定基準之省令、學校教育法、學校教育法施行規則、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文部科學省《什麼是專門士・高度專門士》

「困難」的根據,就寫在指導方針正文裡

「專門學校畢業者審查較嚴」並非實務界的口耳相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開的指導方針,基於教育機構性質的差異,明確區分了判斷方式。

關於大學: 「基於大學作為此類教育機構的性質,關於大學所修專攻科目與擬從事業務的關聯性,向來採取彈性判斷(對海外大學亦作準此判斷)。」

關於專修學校: 「另一方面,專修學校以培養職業或實際生活所需能力、或提升教養為目的(學校教育法第124條),因此原則上,專修學校所修專攻科目與擬從事的業務之間,須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性。」

「彈性判斷」與「須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性」。大學是「廣泛傳授知識」的機構,專修學校是「培養職業或實際生活所需能力」的機構——學校教育法上的定位差異,直接反映在審查方式上。

教育機構專攻科目與業務關聯性的判斷
大學・研究所(含海外大學)向來採取彈性判斷
高等專門學校準照大學的判斷
認定專修學校專門課程(受文部科學大臣認定的課程)彈性判斷
上述以外的專修學校專門課程・專攻科須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性

此外,學歷要件本身規定於上陸基準省令(依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號訂定基準之省令)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項第一號,其中「ロ」規定為「專攻與該技術或知識相關的科目並修畢本邦專修學校的專門課程或專攻科(限於該修畢符合法務大臣以告示訂定之要件的情形)」。條文中亦寫明「專攻相關科目」,可見關聯性並非附隨情事,而是要件本身。

「專門士」「高度專門士」「認定專修學校專門課程」所開啟的道路不同

專門學校畢業者滿足技人國學歷要件的途徑,指導方針列出了3種。①可稱為專門士(學校教育法第131條之2);②修畢可取得研究所入學資格的專門課程或專攻科,可稱為高度專門士(學校教育法施行規則第186條之3);③以被認定具有與修畢特定專門課程者同等以上學力者的身分進入專攻科,並修畢該專攻科。

項目專門士高度專門士
修業年限2年以上4年以上
總授課時數1,700單位時間(62學分)以上3,400單位時間(124學分)以上
教育課程須體系化編成
成績評量以考試等進行成績評量,並據此認定課程修畢同左
升學資格大學轉學入學資格研究所入學資格(文部科學大臣另行指定的課程)

另一條軸線是「認定專修學校專門課程」。這是依據《關於專修學校專門課程外國人留學生職涯形成促進計畫認定之規程》(令和5年文部科學省告示第53號)第2條取得文部科學大臣認定的課程,與企業等合作開設實習課程等為其認定要件。指導方針對此類課程的修畢者表示「因接受了高品質的教育,可認為能夠應用所習得的知識,故關於專攻科目與擬從事業務的關聯性,採取彈性判斷」。自己所屬學科是否取得認定,可透過文部科學省公布的認定課程一覽確認。

證明的實務:將所修科目與工作內容逐項核對

關聯性的證明,僅憑「有關係」的抽象說明並不足夠。實務上,須將成績證明書上羅列的所修科目,與僱用契約、工作內容說明書中所寫的業務,一行一行地核對。

  1. 以科目為單位盤點成績證明書。 不僅看科目名稱,還要看學分數與成績。即使學科名為「國際商務」,內容是以語言為主或以經營・貿易實務為主,結論會不同。
  2. 把僱用契約上的業務分解到實際作業層級。 不是「業務」,而是下沉到「與海外客戶的契約審閱」「進出口單據製作」這一層級。
  3. 將科目與業務連線,找出連不上的業務。 若連不上的業務佔整體比重較大,就會變成在留資格該當性的問題。
  4. 決定連不上部分的處理方式。 與公司商定:是從業務中剔除,還是定位為到職初期的研修並加以說明。
  5. 在工作內容說明書中把這一對應關係寫成文字。 引用科目名稱,具體說明該知識在業務的哪些場面中必要。

指導方針指出,即使無法認定為直接「專攻」,「若就整體修習內容觀察,可認定已習得與擬從事業務相關的知識,則會綜合判斷後作出許可與否的決定」。單一科目的對應越弱,用數字(學分數)呈現修習內容全貌的價值就越大。事實上,公開的不許可事例中有這樣的記載:「所專攻的核心科目為英語,與不動產及銷售業務知識相關的修習極少,無法認定與所專攻科目的關聯性,故不許可」,可見審查官會看學分的分量。

公司方面須準備的資料同樣重要:業務內容介紹、組織圖與配屬部門、從事同一業務的日本人員工的學歷・職歷・薪資說明等。公開的許可事例中,有因查明日本人員工為理工學院畢業、招募時亦以大學畢業相當的學歷要件徵才且薪資同額而獲許可的例子。「這項業務對日本人是否也要求學歷要件」這一視角,是展現專業性的有力材料。

最常見的陷阱在於僱用契約的寫法

專門學校畢業者申請時最常跌跤的,其實不是學歷本身,而是契約的記載。

注意: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規則第5條第1號之3,「工作場所及應從事業務的相關事項(含工作場所及應從事業務的變更範圍)」屬於必須以書面明示的勞動條件。技人國申請中,這份勞動條件明示文書也是必要資料。

這裡常出現兩種失敗。

第一種是業務內容記載過於抽象。 若契約上只寫「綜合職」「一般事務」「業務全般」,就無法與所修科目建立聯繫。從審查官的角度看,沒寫就等於不知道要做什麼。

第二種是申請書與契約互相矛盾。 申請書寫「翻譯・口譯業務」,僱用契約卻只寫「門市工作人員」。以這種狀態申請,就會被追問哪一個才是真實的。公開的不許可事例中,也有勞動者派遣契約的職務內容記載為「門市工作人員」,向派遣目的地確認後被說明是從事接待銷售,因而不許可的例子。

不要把契約上沒有寫的業務只寫進申請書。 如果確實要讓其從事該業務,應當修改的是契約。一旦被質疑一致性,任何說明都難免顯得是事後附加。其他典型的失敗方式,整理於技人國簽證的不許可事例與對策|5個陷阱

關聯性難以獲得認可的組合該如何面對

當學科與期望業務契合度不佳時,可考慮的方向如下。

情況可考慮的方向
只有部分業務與所修科目相關以相關業務為核心重組職務,並明確周邊業務的佔比
從學科名看不出關聯,但個別科目可對應製作以科目單位・學分數說明的資料,而非依賴學科名
從語言類學科轉往翻譯・口譯業務注意僅停留在提升日語基礎能力的科目不會被評價為具有關聯性
無論如何都無法建構關聯性考慮10年實務經驗要件,或以資訊處理技術相關考試・資格替代

尤其須注意翻譯・口譯業務。指導方針附件3指出,即使所修科目中包含相當數量與「日語」相關的科目,若屬於為修習專業科目所需專業術語而進行的修習、或僅停留在會話・閱讀・聽解・漢字等提升日語基礎能力的水準、或屬於同一專門課程中對日本學生免修(日本人不在修習對象內)的「日語」課程,則不能認定為專攻了翻譯・口譯業務所需科目並畢業。此外,還須具備實際能夠從事翻譯・口譯的能力,且任職單位有足夠的業務量。詳情請參閱口譯・翻譯・國際業務職的技人國簽證。關於專攻與職務錯位的整體因應,請參閱專攻與職務不符?攻克技人國的關聯性要件

另外,關於關聯性獲得認可並開始工作之後,指導方針指出「對於在已被認定具有關聯性的業務上從事約3年者,其之後擬從事業務的關聯性將彈性判斷」。第一份工作中的證明,也會影響此後的職涯選擇。

另一條路:特定活動46號

對專門學校畢業者而言,除技人國之外也可能開啟另一條路——關於留學生就業支援的「特定活動」(本邦大學等畢業者,即通稱46號)。

經令和6年2月的修訂,修畢取得外國人留學生職涯形成促進計畫認定的專修學校專門課程等,並取得高度專門士稱號者被納入對象。在該在留資格下,技人國所不認可的一般服務業務或製造業務,只要滿足要件亦可從事。

注意: 指導方針關於對象者明確寫道「外國的大學畢業者及研究所修畢者,以及非認定專修學校專門課程的專修學校專門課程或專攻科的修畢者不屬於對象」。未取得認定學校的課程・專攻科修畢者不屬於對象,僅有「專門士」並不足夠。此外,還有日本語能力試驗N1或BJT商務日語能力測驗480分以上的日語能力要件。

是否屬於對象,會改變升學與就業的整體規劃,請透過特定活動46號確認要件。

總結

  • 指導方針將大學的專攻與業務關聯性寫為「彈性判斷」,將專修學校寫為「須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性」
  • 證明工作,是把成績證明書的所修科目與僱用契約・工作內容說明書的業務逐項核對
  • 最常見的陷阱是契約業務內容抽象,以及申請書與契約互相矛盾
  • 把契約上沒寫的業務只寫進申請書,會被追問一致性
  • 修畢文部科學大臣認定課程者,關聯性會被彈性判斷;取得高度專門士還有特定活動46號這條路

本事務所的支援

關於技人國簽證的申請諮詢,請交給金子英隆行政書士事務所。專門學校畢業者的技人國,屬於必須以書面建構所修科目與工作內容對應關係、否則判斷容易分歧的類型;本事務所在這一困難類型上也有取得許可的實績。我們無法承諾結果,但是否先梳理爭點再進入申請,準備的品質會大不相同。請在確定任職單位的階段盡早諮詢。

  • 許可率98%的實績
  • 對應語言: 日語・中文・越南語・英語
  • 首次諮詢免費
  • 以千葉・東京為中心,全國對應(可線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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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專門學校畢業者真的比大學畢業者審查更嚴格嗎?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指導方針,基於教育機構性質的差異,明確區分了判斷標準。關於大學,記載為「關於大學所修專攻科目與擬從事業務的關聯性,向來採取彈性判斷」;關於專修學校,則記載為「原則上,專修學校所修專攻科目與擬從事的業務之間,須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性」。這不是傳聞,而是公開的指導方針正文中所寫明的差異。

我所修的科目中沒有與工作完全對應的科目,光憑這一點就會不許可嗎?

並非立即不許可。同一份指導方針指出,即使無法認定為直接「專攻」了相關科目,「若就整體修習內容觀察,可認定已習得與擬從事業務相關的知識,則會綜合判斷後作出許可與否的決定」。因此,包含學分數與科目內容在內,整理出能說明修習內容全貌的資料十分重要。

僱用契約中的業務內容應寫到什麼程度?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規則第5條第1號之3,工作場所及應從事業務的相關事項(含其變更範圍)屬於必須以書面明示的勞動條件。若僅寫「綜合職」「一般事務」等抽象表述,就無法與所修科目建立對應關係。申請書上填寫的業務與契約記載必須一致。

「專門士」與「高度專門士」所能開啟的道路不同嗎?

不同。技人國的學歷要件兩者皆可能滿足,但關於留學生就業支援的「特定活動」(本邦大學等畢業者,即通稱46號),對象限於修畢文部科學大臣認定的專修學校專門課程等並取得高度專門士稱號者。指導方針明確寫道「非認定專修學校專門課程的專修學校專門課程或專攻科的修畢者不屬於對象」。僅有專門士並不足夠。

關聯性一旦獲得認可並開始工作後,可以轉往其他業務嗎?

指導方針指出「對於在已被認定具有關聯性的業務上從事約3年者,其之後擬從事業務的關聯性將彈性判斷」。在第一份工作中把關聯性證明扎實,也關係到日後職涯發展的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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