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簽證更新應以「一定會被要求補件」為前提來準備
經營‧管理簽證更新應以「一定會被要求補件」為前提來準備
提出「經營‧管理」的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之後,接到入管要求補交資料的聯絡而感到驚訝的人越來越多。實務上將這種追加資料的要求稱為「追完(補件)」。本文整理什麼是追完、通常會被要求哪些文件、如何因應短促的提交期限,以及與令和7年10月16日修正和過渡措施的關係。
參考來源: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經營‧管理』」/同「關於在留資格『經營‧管理』之上陸基準省令等修正」/同「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同「什麼是特例期間?」
什麼是追完(資料提交通知)
追完,是指受理申請後的入管在審查途中要求「請提交能佐證這一點的資料」。以書面(資料提交通知)或電話、電子郵件送達,載明所需資料的名稱與提交期限。
這並非制度之外的作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經營‧管理」的必要文件頁面上事先說明如下:
提出申請之後,在當局的審查過程中亦有可能要求提交本頁面未記載的資料,敬請事先知悉。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經營‧管理』」)
也就是說,即使將公布的必要文件完美備齊提交,被追加要求資料這件事本身就已被預設。
此處最重要的是接受的態度。**追完不是不許可的預告。**它只是傳達審查官缺少作出判斷的材料,或僅憑已提交的資料無法完整讀出事業的實體。換言之,**這是在不許可之前給予說明的機會。**若在此沉默或逾期,就只能憑手邊的資料被作出判斷。
如今,經營‧管理的更新中補件已成常態
在本事務所處理的「經營‧管理」在留期間更新中,審查途中被要求追加資料已不是例外,而是通常的流程。這並非某家公司或某件申請的個別情形,而是整體的趨勢。
而且,這樣的因應對一般人、一般經營者而言絕不輕鬆。主要有三個原因。
- 通知上寫的只有文件名稱,並未寫明「為何被要求」。 讀不出對方在擔心什麼,即便形式上備齊文件,也解不開審查官的疑問。
- 被要求的資料多半須自公司外部取得。 勞動局、年金事務所、稅務署、市區町村等窗口各不相同,核發需要時間。
- 即使是至今更新過多次的人,也盡是初次看到的內容。「上次這樣就通過了,這次相同的文件應該也可以」——這種感覺如今最為危險。
第三點尤其需要強調。因為後述的令和7年10月16日修正,增加了僱用常勤職員、日語能力等新的審查事項,必要文件的指引本身也被更新。在日本經營公司越久的人,越難察覺「更新每次都一樣」這個前提已然崩解。
會被要求哪些文件
以下將實務中常被要求的資料,與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作為「經營‧管理」必要文件所列示的項目對應整理。以下為一般性趨勢,實際被要求什麼會因公司規模、行業、以往的申請內容而有所不同。
| 被要求的資料 | 想要確認什麼 |
|---|---|
| 申請書中由所屬機關製作的部分(含記載內容的補正) | 公司方申報的事業內容、職務內容、報酬是否與其他資料一致 |
| 證明勞動保險加入狀況及保險費繳納狀況的文書 | 是否有僱用員工的實體,是否履行公租公課 |
| 證明社會保險加入狀況及保險費繳納狀況的文書 | 同上。確認社會保險費繳納的回覆票、保險費收據影本等屬於此類 |
| 能表明有1名以上常勤職員的、該職員的薪資支付相關文書及住民票等資料 | 常勤職員的僱用是否名實相符並持續 |
| 能表明日語能力的資料 | 申請人或常勤職員之一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水準 |
| 具體說明最近一個在留期間內事業經營或管理活動內容的文書 | 本人是否實際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是否僅為掛名董事) |
| 最近年度的決算文件影本、住民稅的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 | 事業的持續性、穩定性,以及納稅的履行狀況 |
這些與後述新標準所要檢視的「常勤職員的僱用」「日語能力」「事業的實體」正好重疊。補件中被要求什麼,可以理解為對新標準的哪一部分尚未確信的反面寫照。
另外關於常勤職員,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說明是「除休假日等無須出勤之日外,須在一定的工作計畫下每日於規定時間內始終從事該工作」。僅有僱用契約並不足夠,尚須以薪資支付實績以及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加保來佐證。
提交期限短促,這是現實
補件中最壓迫實務的是提交期限。通知上載明的期限絕不寬裕。要在此期間向勞動局、年金事務所申請證明書,整理公司帳簿,並撰寫說明文書。
一旦判斷趕不上期限,請勿置之不理。 實務上,會盡早聯繫通知上記載的聯絡方式,具體說明哪些資料湊不齊、預計何時可提交,商量延長期限。這不是公開的制度而是個別判斷,未必獲准,但遠比無故逾期要好。
還有一點希望您知道,那就是特例期間。持有在留卡者,只要在在留期限屆滿日之前提出更新申請,則在作出處分之時,或自在留期限屆滿日起經過2個月之日,以較早者為止,都可以維持原在留資格在日本居留並從事原來的活動。即使因補件的往來使審查跨過在留期限,也不代表立刻不能居留。
不過特例期間以2個月為限。此外,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的標準處理期間為2週至1個月,一旦發生補件便會相應延長。申請不要卡在期限屆滿前的最後關頭,而應自屆滿前約3個月開始著手,較為穩妥。
令和7年10月16日的修正與過渡措施
補件增加的背景,是令和7年(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經營‧管理」標準修正。主要變更如下。
| 項目 | 修正後的標準 |
|---|---|
| 資本額等 | 3,000萬日圓以上(個人事業主為為經營事業而投入的總額) |
| 常勤職員 | 1名以上(限日本人、特別永住者,或持有法律附表第二在留資格者) |
| 經歷 | 關於事業的經營或管理有3年以上經驗,或取得博士、碩士、專業職學位 |
| 日語能力 | 申請人或常勤職員之一達到日語教育參照框架的B2相當以上 |
| 事業計畫 | 義務要求由具備經營專業知識者(中小企業診斷士、會計師、稅理士)確認 |
| 事業所 | 原則上不認可以自宅兼作事業所 |
制度的全貌與各要件的詳細解說,請見經營‧管理簽證完全指南。自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獨立創業的流程,請見自技人國變更為經營‧管理簽證。
而對已在日本經營公司的人來說,重要的是過渡措施。
自施行後屆滿3年為止(至令和10年10月16日)的期間內,即使不符合新的標準,亦不會僅以此為由使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被不許可。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在留資格『經營‧管理』之上陸基準省令等修正」)
令和10年10月16日即西元2028年10月16日。**過了這一天,即要求符合新標準。**另外該廳亦表示,即使3年經過之後,若經營狀況良好、已履行納稅義務,並可望於下次更新前符合標準等情形,仍有綜合判斷的餘地。
此處容易產生誤解,故明確寫出。**過渡措施並不代表「3年內沒有更新審查」。**過渡措施所保護的僅是「不符合新標準」這一點。事業是否實際運作、事務所是否實際存在、社會保險‧勞動保險與稅金是否確實繳納等原有審查事項,在過渡措施期間同樣會被確認。補件中被要求公租公課的資料,正是出於這一部分。
現在應該準備什麼
擅長因應補件的公司,不是在補件到來後才拚命的公司,而是平時資料就隨時拿得出來的公司。建議在更新的半年前檢查以下5點。
- 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加保與繳納。 比起已加保,更重要的是沒有欠繳。若繳納延遲,應在更新申請之前解決。納稅、年金、保險的紀錄在在留審查中如何被看待,永住申請與稅金‧年金‧健康保險中亦有整理。
- 決算書與稅務申報。 最近年度的決算文件,法人稅、消費稅、法人住民稅等的納稅證明書,要做到隨時可提交。虧損本身並不當然導致不許可,但需要能說明事業持續性的材料。
- 事務所的實際存在。 租賃契約、招牌與室內照片、能看出實際作為事業所使用的資料。原則上不認可與自宅兼用。
- 常勤職員的僱用實態。 不僅是僱用契約,還要備齊薪資帳冊、薪資匯款紀錄、住民票、社會保險的被保險人資格紀錄,才構成「常勤」的佐證。
- 日語能力。 要能以考試合格證、成績證明書等,表明申請人本人或常勤職員之一符合要件。事先決定以誰的能力來滿足要件相當重要。
同時,請保留能說明自己在最近一個在留期間做了什麼的紀錄:契約、會議紀錄、交易實績、日常業務的紀錄。補件中最難撰寫的,正是這份「具體說明經營‧管理活動內容的文書」。
關於避免在更新申請本身上失足的思路,雖然在留資格不同,技人國簽證更新不被不許可的檢查清單亦可作為參考。經營者日後考慮歸化時的論點,整理於經營者‧公司董事的歸化申請。
總結
- 補件(資料提交通知)不是不許可的預告,而是說明的機會。應在期限內,連同被要求的理由一併思考後作出回應。
- 在經營‧管理的在留期間更新中,補件已不再是例外。更新次數越多的人,越會被要求初次看到的資料。
- 容易被要求的是勞動保險‧社會保險的加保與繳納、常勤職員的薪資支付、日語能力,以及說明最近一個在留期間活動內容的文書。
- 提交期限短促,且多為須自外部取得的資料。若判斷趕不上,請勿置之不理,應聯繫入管商量。
- 令和7年(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新標準有至令和10年(2028年)10月16日的過渡措施,但事業的實體與公租公課的履行與過渡措施無關,仍會被審查。
本事務所的支援
關於經營‧管理簽證的在留期間更新、補件(資料提交通知)的因應諮詢,請交給金子英隆行政書士事務所。已收到入管資料提交要求的階段,我們同樣受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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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入管要求我補交資料,這是否代表會被不許可?
並非如此。要求補交資料並不是不許可的預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事先說明,在審查過程中有可能要求提交該頁面未記載的資料。這只是表示審查官缺少作出判斷所需的材料。請將其視為說明的機會,在期限內審慎回應。
在補件期限內湊不齊文件該怎麼辦?
實務上,會盡早聯繫通知書上記載的聯絡方式,說明狀況與預計可提交的時間,商量能否延長期限。雖然未必獲准,但遠比無故逾期要好。先提交手邊已有的資料,並說明其餘部分的預計時程,也是可取的作法。
在留期限將屆但審查尚未結束,是否就不能留在日本?
持有在留卡者,若在在留期限屆滿日之前提出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則在作出處分之時,或自在留期限屆滿日起經過2個月之日,以兩者中較早者為止,可以繼續以原在留資格在日本居留並從事原來的活動。這稱為「特例期間」。
我在令和7年10月16日修正之前就持有經營‧管理簽證,需要立刻符合新標準嗎?
自施行日起屆滿3年為止(至令和10年〈2028年〉10月16日),不會僅因不符合新標準而使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被不許可。不過,事業的實體、公租公課的履行等原有的審查事項,在過渡措施期間同樣會被審查。
我已經更新過很多次,提交與上次相同的文件是否足夠?
請不要如此認定。令和7年10月16日的修正增加了僱用常勤職員、日語能力等新的審查事項,必要文件的指引本身也已更新。更新次數越多的人,越容易遇到從未被要求過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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