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子英隆行政書士事務所
建築業 金子英隆

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須取得建設業許可|從申請許可到接收計畫認定・在留申請

「人力不足,想僱用特定技能外國人。不過我們一直只承攬未滿500萬日圓的工程,所以沒有建設業許可。」本文是寫給有這種想法的建設公司經營者與總務負責人。建設領域的特定技能,以已取得建設業許可作為接收的前提。沒有許可,就無法取得國土交通省「建設特定技能接收計畫(建設特定技能受入計画)」的認定,在留資格的申請也無法往下進行。本文依據國土交通省、千葉縣、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公開資料,整理尚未取得許可的公司在迎接特定技能外國人之前,需要依什麼順序、在大約多長的期間內辦理哪些事項。

參考來源: 「關於建設分野特定技能在留資格相關制度運用之方針及育成就勞相關制度運用之方針」(令和8年1月23日內閣會議決定)/法務省・國土交通省「關於特定分野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之運用要領-建設分野之基準-」(令和7年1月31日部分修正)/國土交通省「關於建設特定技能接收計畫之線上申請【新】」(2025年4月4日)・「特定技能制度(建設分野)常見問答」・「許可之要件」・「監理技術者制度運用手冊修正(令和6年12月13日)新舊對照表」/e-Gov法令檢索「建設業法」「建設業法施行令」「職業安定法」/千葉縣「建設業許可手冊(令和8年4月版)」/一般社團法人建設技能人才機構(JAC)「外國人接收手冊」「常見問答」「入會說明」/一般財團法人建設業振興基金「建設職業發展系統 事業者資訊註冊申請書說明」/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特定技能所屬機關・登錄支援機關之申報」「申請取次者之承認手續」「定期申報書之填寫方法與注意事項」/e-Gov法令檢索「行政書士法」

建設公司的煩惱,一站式解決。 從取得建設業許可,到國土交通省接收計畫的認定申請、CCUS註冊、在留資格申請,均由身為行政書士的本事務所統一承辦。勞務・社會保險、決算・稅務申報、法律問題,也由本事務所與合作的社會保險勞務士・稅理士・律師攜手,在本事務所的窗口受理。

建設領域的特定技能,以建設業許可為前提

建設領域的分野別運用方針,在對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的公司(特定技能所屬機關)所設的條件中,第一項就列出「已取得建設業法(昭和24年法律第100號)第3條之許可」。國土交通省的告示(平成31年國土交通省告示第357號)也將同一事項定為建設特定技能接收計畫的認定要件。

為什麼需要許可?方針指出,建設業的工作地點隨工程而改變,需要依現場進行就勞管理;工作量又會因季節與接案狀況而有淡旺季,報酬容易變動,因此對外國人的就勞環境需要特別照顧。運用要領則說明,接收計畫認定的目的之一,是「不允許經確認有以低薪或未加入社會保險等待遇僱用勞工等惡劣勞動環境的企業進入建設市場,以維持公平的競爭環境」。許可,正是這個入口的把關。

只承攬「輕微的建設工程」不需要許可,但無法接收

依建設業法第3條第1項但書,只承攬「輕微的建設工程」(軽微な建設工事)的公司,即使沒有許可也可以營業。輕微的建設工程,由建設業法施行令第1條之2規定如下。

工程種類無須許可即可承攬的工程
建築一式工程(建築一式工事)以外每件承攬金額未滿500萬日圓(含稅)
建築一式工程每件承攬金額未滿1,500萬日圓(含稅),或總樓地板面積未滿150㎡的木造住宅工程

即使將同一工程拆成兩份以上的契約,若無正當理由,仍以合計金額判斷。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時,須將該材料的市價與運費加計至承攬金額(同條第2項・第3項)。「含稅」是千葉縣手冊的寫法。

在此範圍內營業的公司,在建設業法上並沒有問題。但在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時,已取得許可本身就是要件。一切都要從取得許可開始。

許可的業種,不必與外國人的作業一致

國土交通省的常見問答指出,即使許可的業種與特定技能外國人從事的職種不一致,只要持有任何一種建設業許可,就不需要另外取得同一種類的許可。但外國人的業務必須屬於建設工程,且業務區分(土木・建築・基礎設施・設備)必須與其通過的考試或修畢的技能實習相對應。

此外,在接收計畫申請日前5年以內及其後,未曾受到依建設業法所為的監督處分(因符合歇業等申報事由而遭撤銷許可=同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的情形除外),也是要件之一。國土交通省的申請手冊提醒:不論是指示處分、停業處分或撤銷處分,自處分起5年內都無法接收。

另外,在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上路的育成就勞(育成就労)中,建設領域的接收企業同樣必須取得建設業許可(同一分野別運用方針的第三部分)。

建設業許可的主要要件(採用現行名稱)

要取得許可,必須符合建設業法第7條(特定建設業為第15條)的基準,且不屬於第8條的欠格要件。部分要件的名稱已因修法而變更,以下依現行名稱整理。

要件內容重點依據
妥善管理經營業務的能力設置常勤董事等(常勤役員等,以前稱為「經營業務管理負責人」=経営業務の管理責任者)。例如,在建設業方面具有5年以上經營業務管理負責人經驗的常勤董事等。以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僱用保險適用事業所身分提出申報(加入社會保險),也包含在此要件中法第7條第1款
營業所技術者(営業所技術者)各營業所專任配置的技術人員。須具備國家資格,或指定科系畢業+實務經驗(高中畢業後5年以上・大學畢業後3年以上),或10年以上的實務經驗法第7條第2款、第15條第2款
誠實性公司及董事等,在承攬契約方面並無明顯從事不正當或不誠實行為之虞法第7條第3款
財產基礎一般建設業須符合下列任一項:自有資本500萬日圓以上、500萬日圓以上的資金籌措能力、過去5年持續持有許可營業法第7條第4款
欠格要件不屬於破產後尚未復權、禁錮以上刑罰執行完畢後未滿5年、屬於暴力團成員等情形法第8條

營業所技術者,以前稱為「專任技術者」(専任技術者)。依令和6年(2024年)12月13日施行的建設業法修正,一般建設業稱為「營業所技術者」,特定建設業稱為「特定營業所技術者」(特定営業所技術者)。

準備過程中最花時間的,往往是經營經驗與實務經驗的證明。千葉縣手冊要求,對於所證明的期間,每1年提出1件能看出工程內容的契約書或訂購單等。若文件上沒有對方的用印,還需要能確認入帳的存摺影本等。以10年實務經驗符合營業所技術者要件時,就必須備齊10年份的資料。

知事許可與大臣許可、一般與特定

許可依由哪一級機關核發,以及分包發包的規模大小進行區分。

區分內容依據
知事許可營業所只設在1個都道府縣內的情形(若只在千葉縣內,則為千葉縣知事)法第3條第1項
大臣許可在2個以上都道府縣設有營業所的情形法第3條第1項
特定建設業以總承攬人身分承攬的1件工程中,簽訂分包金額總額達5,000萬日圓以上(建築一式工程為8,000萬日圓以上)的分包契約的情形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施行令第2條
一般建設業上述以外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過去以輕微工程為主的公司,大多會從「知事許可・一般建設業」開始。許可的有效期間為5年,未辦理更新即失效(法第3條第3項)。

在規費方面,千葉縣手冊規定,知事許可的新申請手續費為9萬日圓(千葉縣收入證紙),大臣許可的新申請則為登錄免許稅15萬日圓。即使未獲許可或撤回申請,手續費也不予退還。

千葉縣知事許可的審查期間

千葉縣手冊將標準處理期間定為「如無特別需要補正,為提出申請書後45天」。起算點為土木事務所受理之時,或提出補正資料之時。以紙本申請時,須向管轄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的土木事務所(辦事處)提出。也可以使用電子申請(建設業許可・經營事項審查電子申請系統)。

若需補正,期間會相應延長。千葉縣也提醒「請預留充裕的時間申請」。包括蒐集資料的期間在內,及早規劃取得許可的流程十分重要。

取得許可後,到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的流程

取得許可後,並不能馬上接收外國人。國土交通省的申請手冊要求,在申請接收計畫認定時,CCUS的事業者註冊與加入JAC必須已經完成(「註冊申請中無法申請」「入會申請中無法申請」)。整體流程如下。

  1. 取得建設業許可 — 千葉縣知事許可的標準處理期間為45天。
  2. CCUS事業者註冊 — 建設職業發展系統(CCUS)是記錄技能者資格與就業經歷的業界共通系統。事業者註冊即使沒有建設業許可也可以申請;註冊後取得許可時,透過註冊內容變更申請補上許可字號。這是在許可審查期間就可以開始準備的手續。
  3. 加入JAC — 一般社團法人建設技能人才機構(JAC)是負責建設領域特定技能接收的業界團體。可以加入身為JAC正會員的建設業者團體,或以贊助會員身分直接加入JAC。
  4. 在公共職業安定所(Hello Work)刊登徵才 — 作為已努力在國內確保人力的確認,必須附上與特定技能外國人相同職種、同等待遇的求才單(申請日起1年以內者)。
  5. 說明僱用條件並簽訂僱用契約 — 事先以外國人能充分理解的語言,書面說明預定報酬與業務內容等,再簽訂契約。報酬採月薪制,不低於具同等技能的日本人,並隨技能熟練程度調薪。
  6. 申請接收計畫認定 — 透過國土交通省的「外國人就勞管理系統」(外国人就労管理システム)線上申請。
  7. 在留資格申請 — 從海外聘僱時為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國內的技能實習修畢者等則為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同時準備支援計畫(也可委託登錄支援機關)。
  8. 入境・開始就勞 — 接收開始後1個月以內,向國土交通省提出接收報告。

各階段公開的期間大致標準如下。

階段辦理機關公開的大致標準
建設業許可千葉縣(土木事務所)標準處理期間45天(無補正時)
JAC(贊助會員)JAC對截至每月25日的申請進行審查,於次月第2個營業日核准。國土交通省的常見問答指出,會員證核發約需1個月
接收計畫認定國土交通省約1個半月〜2個月(不含補正期間)。部分地區還需再加數個月
在留資格審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標準處理期間:認定證明書交付為1個月〜3個月,變更許可為1個月〜2個月

接收計畫可自僱用開始日約6個月前起申請。向入管的申請可與接收計畫同步進行,但要取得許可或交付,需要接收計畫認定證的影本。國土交通省建議,以希望開始就勞日的2〜3個月前,作為向入管申請的大致時點。光是把這些標準期間排在一起,從申請許可到開始就勞就要以月計算、長達數個月。再考量蒐集資料與補正的期間,最好預留半年左右。

費用與尋找人才的注意事項

以贊助會員身分直接加入JAC時,年費為24萬日圓,另外每名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每月需繳納12,500日圓的接收負擔金(JAC「常見問答」)。接收負擔金不得轉由外國人本人負擔。透過正會員團體加入時,會費依團體而異。CCUS的事業者註冊費依資本額決定(資本額未滿500萬日圓為6,000日圓),管理者ID的使用費為每個ID每年11,400日圓。

尋找人才也有建設領域特有的規定。依職業安定法第32條之11,收費的職業介紹業者不得介紹從事建設業務的職業。國土交通省的常見問答也指出,透過求才雜誌或求職網站進行的收費職業介紹屬於違法,不能取代公共職業安定所的求才單。在建設領域,主要由JAC彙整企業的求才資訊,進行求才與求職的媒合;也可以利用公共職業安定所等免費的職業介紹(運用要領)。

取得許可後每年的申報

許可並不是取得就結束。在持續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的期間,維持許可是前提。國土交通省的常見問答指出,即使外國人全部離職,只要經認定的接收計畫仍然存在,加入JAC等、加入CCUS、持有建設業許可等義務就會持續。

申報・手續期限依據
事業年度終了申報(事業年度終了届,即俗稱的決算變更申報)每個事業年度結束後4個月以內法第11條第2項
商號・董事等的變更申報變更後30日以內法第11條第1項
營業所技術者的更換2週以內法第11條第4項
許可的更新每5年(千葉縣須於期滿日前90日至前30日之間申請)法第3條第3項

依千葉縣手冊,事業年度終了申報須檢附工程經歷書、最近3年的工程施工金額、財務報表、納稅證明書等提出。財務報表須採用建設業法施行規則規定的格式,不能直接沿用提交給稅務署的決算書。

在特定技能方面,也有以下手續持續進行。

  • 向國土交通省報告 — 接收報告(接收開始後1個月以內)、離職報告等。從海外入境者,原則上須在入境後1個月以內,提出顯示CCUS技能者ID的文件。
  • 接收後講習與巡迴指導 — 須讓外國人在接收後約3〜6個月期間,參加國土交通大臣指定的接收後講習。適正就勞監理機關(一般財團法人國際建設技能振興機構)原則上每年進行1次以上的巡迴指導。
  • 向入管申報 — 有僱用契約終止等情形的隨時申報(自事由發生之日起14日以內),以及就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間的情況、最遲於次年5月31日提出的定期申報。
  • 向公共職業安定所申報 — 即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期限已整理於僱用外國人企業的申報義務行事曆。

建設領域特定技能特有的要件(月薪制、接收人數上限、轉換至2號等),詳見建設領域的特定技能|接收計畫認定・CCUS註冊・加入JAC等特有要件。

委託本事務所辦理時

以上手續的窗口分散於千葉縣、國土交通省、CCUS、JAC、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共職業安定所。若分別委託不同的專業人士,光是讓各份文件的內容前後一致就相當費工。

建設公司的各種煩惱,本事務所全部一站式受理。 從建設業許可,到國土交通省的接收計畫、CCUS註冊、在留資格申請,均由身為行政書士的本事務所統一承辦。勞務・社會保險與合作的社會保險勞務士、決算・稅務申報與合作的稅理士、法律問題與合作的律師攜手處理。事業年度終了申報不可或缺的日常記帳,可由本事務所代辦。

行政書士才做得到的事 — 與一般登錄支援機關的差別

特定技能的支援可以委託登錄支援機關,但並不是登錄支援機關什麼都能代辦。收取報酬製作提交給政府機關的文件,屬於行政書士(及律師)的業務(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3、第19條第1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也提醒,律師・行政書士以外的人收取報酬、以製作申請書等為業,可能違反行政書士法。

手續一般的登錄支援機關本事務所
對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實施支援可以可以(本事務所是登錄支援機關)
製作在留資格的申請文件不可以(屬於行政書士・律師的業務)可以(代表是已辦理申請取次申報的行政書士,也能代為向入管提出)
製作接收企業的定期申報・隨時申報文件不可以(入管廳不承認非行政書士・律師的登錄支援機關製作)可以
代理國土交通省接收計畫的認定申請及接收後的報告不可以(代理僅限律師・行政書士)可以(本事務所實際辦理過許多代理申請)

此外,CCUS註冊由本事務所代辦,也可協助加入JAC。建設業許可、公司設立同樣由本事務所辦理。

關於本事務所

  • 許可率98%的實績
  • 曾以協同組合理事長身分站在接收第一線 — 代表曾任協同組合(監理團體・登錄支援機關)理事長,站在技能實習生與特定技能外國人的接收、手續及支援的第一線。現任該協同組合顧問。
  • 第一次僱用外國人也能安心 — 代表曾在千葉公共職業安定所(Hello Work千葉)擔任外國人僱用諮詢員(在留資格等諮詢),多次接受第一次錄用外國人的公司諮詢。
  • 關於人才 — 特定技能人才,與公司一起進行在公共職業安定所刊登徵才、利用JAC的求才等。育成就勞(目前為技能實習)的接收,與代表擔任顧問的協同組合(監理團體)合作。施工管理・設計等技術人員,可與協同組合合作進行介紹。

首次諮詢60分鐘免費,也可線上諮詢。事務所距JR千葉站南口步行4分鐘,可使用日語和中文諮詢。

總結

  • 在建設領域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以建設業許可為前提。只承攬未滿500萬日圓工程的公司可以在無許可下營業,但維持現狀無法接收。
  • 許可的業種不必與交給外國人的作業一致。此外,在接收計畫申請前5年以內未曾受到依建設業法所為的監督處分,也是必要條件。
  • 千葉縣知事許可的標準處理期間為45天。由於需要以每年1件的資料證明經營經驗與實務經驗,蒐集資料相當費時。
  • 取得許可後,先完成CCUS事業者註冊與加入JAC,再進行接收計畫認定申請(約1個半月〜2個月)與在留資格申請。預留半年左右的時間較為安心。
  • 取得許可後,仍須辦理事業年度終了申報(決算後4個月以內)、變更申報、每5年一次的更新。接收後,向國土交通省的報告、接收後講習、巡迴指導、向入管的申報將持續進行。

本文依據截至2026年10月的公開資訊撰寫。審查期間、費用及要件可能變更,最新資訊請以國土交通省、千葉縣、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建設技能人才機構的官方網站為準。

常見問題

只承攬未滿500萬日圓工程的公司,也能僱用特定技能外國人嗎?

若未取得建設業許可,就無法接收建設領域的特定技能外國人。建設領域的分野別運用方針與國土交通省的告示,都要求接收企業已取得建設業法第3條規定的許可。只承攬未滿500萬日圓工程(建築一式工程為未滿1,500萬日圓等)的公司,即使沒有許可也可以營業,但若要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必須先取得許可。

建設業許可的業種,必須與交給外國人的作業相同嗎?

依國土交通省的常見問答,只要持有任何一種建設業許可,就不需要另外取得與特定技能職種相同種類的許可。但外國人的業務必須屬於建設工程,且業務區分(土木・建築・基礎設施・設備)必須與其通過的考試或修畢的技能實習相對應。

取得建設業許可需要多久?

千葉縣知事許可的標準處理期間,在無須補正的情況下,為提出申請書後45天(千葉縣「建設業許可手冊(令和8年4月版)」)。在此之前,還需要一段時間蒐集證明經營經驗及營業所技術者實務經驗的資料。

建設業許可的申請,能與接收計畫或在留資格的申請同時進行嗎?

申請接收計畫認定時,需要證明已取得建設業許可的文件、建設職業發展系統(CCUS)的事業者ID,以及JAC的會員證明書;仍在註冊申請中或入會申請中,則無法申請。CCUS的事業者註冊即使沒有許可也可以辦理,因此可在許可審查期間先行準備。接收計畫與在留資格的申請可以同步進行,但入管核發許可或交付時,需要接收計畫認定證的影本。

取得許可後,每年有必須辦理的手續嗎?

每個事業年度結束後4個月以內,須提出工程經歷書、財務報表等(建設業法第11條第2項。千葉縣稱為「事業年度終了申報」)。此外,董事或營業所技術者異動時須提出變更申報,每5年也須辦理更新。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之後,還要向國土交通省提出接收報告、配合接收後講習與巡迴指導,以及向入管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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