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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9年4月1日施行】什麼是育成就勞制度|自技能實習的過渡與接收企業的準備

【令和9年4月1日施行】什麼是育成就勞制度|自技能實習的過渡與接收企業的準備

技能實習制度將被發展性地解消,新設立的育成就勞制度將自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啟動。本文將依據第一手資訊,整理育成就勞制度的目的與架構、與技能實習制度的差異、作為制度核心的本人意願轉籍,以及適用於技能實習生的過渡措施。內容面向接收技能實習生的企業與監理團體,以及正在進行技能實習的本人。

參考來源: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について」/同「育成就勞制度の概要(令和7年12月改訂)」/同「育成就勞制度Q&A」/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厚生勞動省編「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技能實習3號への移行について」

什麼是育成就勞制度

令和6年6月21日,《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及關於技能實習適正實施與技能實習生保護之法律的部分修正法律》(令和6年法律第60號)公布。據此,以透過技能移轉實現國際貢獻為目的的技能實習制度被發展性地解消,以我國人手不足分野的人才育成與確保為目的的育成就勞制度得以創設。

制度的目的表述為:在「育成就勞產業分野」中,透過在日本3年的就勞,育成具備特定技能1號水準技能的人才,同時確保該分野的人才。所謂育成就勞產業分野,是指特定技能制度的接收分野即特定產業分野中,透過就勞使其修得技能屬於妥當者。即使是特定技能的接收對象分野,若不適合在國內育成,亦不屬於育成就勞的對象。

制度的支柱有以下三點。

  • 育成就勞計畫的認定制 對每位育成就勞外國人製作的育成就勞計畫實行認定制,其中記載育成就勞的期間(3年以內)、育成就勞的目標(業務、技能、日語能力等)與內容等,並接受外國人育成就勞機構的認定。
  • 監理支援機構的許可制 對承擔僱用關係成立媒合、以及監理育成就勞是否獲得適正實施等職責的監理支援機構實行許可制。
  • 依分野別運用方針設定接收上限 於分野別運用方針中,基於即使進行了生產性提升與國內人才確保後仍然不足的人數,設定各分野的接收預計數,並將其作為接收的上限數運用。

與技能實習制度有何不同

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資料可確認的範圍內,主要差異整理如下。

項目技能實習制度育成就勞制度
目的透過技能移轉實現國際貢獻人手不足分野的人才育成與確保
期間分1號・2號・3號階段推進3年間(育成就勞計畫所定期間為3年以內)
接收範圍依職種・作業訂定育成就勞產業分野。由分野別運用方針設定接收預計數上限
本人意願的轉籍制度上未予預定於一定要件下予以認可
就勞開始前的日語依職種各自訂定通過日語能力A1相當以上的考試,或接受與之相當的日語講習
進行監理的機構監理團體(許可制)監理支援機構(許可制・基準嚴格化。外部稽核措施為法律義務)
計畫認定・實地檢查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外國人育成就勞機構
派出的適正化製作雙邊協議(MOC)、導入使支付予派出機構的手續費不致不當高額的機制

關於監理支援機構,規定不得使與育成就勞實施者具有密切關係的職員,參與個人資料管理業務及入國後講習實施業務以外的業務(育成就勞法第39條第5項)。運用要領明確指出,不僅是直接參與,以上司或決裁者立場進行指示・命令、修改起草文件、透過第三者施加影響等,亦均包含在「參與業務」之內。

重要: 即使是技能實習制度的監理團體,未取得監理支援機構的許可也不能經營監理支援事業。另外,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說明,基於技能實習制度的監理團體新規許可申請,請於令和8年(2026年)9月30日前提出。

本人意願的轉籍 — 制度的核心

在育成就勞制度中,透過於一定要件下認可育成就勞外國人依本人意願轉籍等方式,適當謀求作為勞動者的權利保護。要件規定於育成就勞法第9條之2第4號イ・ロ・ハ。

要件內容
轉籍限制期間的經過(同號イ)於擬認定的新育成就勞計畫開始日,此前(有多個時為最近的)育成就勞實施者使其進行育成就勞的期間,已超過分野別運用方針所定的轉籍限制期間
技能及日語能力(同號ロ)已通過分野別運用方針所定的一定技能相關考試及日語能力相關考試
轉籍對象的基準(同號ハ)轉籍對象現所接收的育成就勞外國人不得僅為轉籍者等;本人意願轉籍者的人數須在轉籍後在籍的育成就勞外國人總數的3分之1以內 等

轉籍限制期間的長度,是制度運用中最容易被誤解之處。運用要領記載:「關於轉籍限制期間,依育成就勞產業分野,並斟酌其業務內容等,於分野別運用方針中在1年至2年的範圍內訂定。」用語解說中亦表述為「依育成就勞產業分野,於分野別運用方針中在1年以上2年以下範圍內訂定之、限制變更育成就勞實施者的期間」。

注意: 轉籍限制期間並非全分野一律。請勿一概理解為「1年就能換工作」「2年內不能動」,務必確認自己所屬分野的分野別運用方針。

此外還有三點在實務上尤為重要。

第一,即使分野別運用方針訂定了超過1年的轉籍限制期間,育成就勞實施者亦可依自身判斷將轉籍限制期間定為1年。該期間會記載於育成就勞計畫「限制變更育成就勞實施者的期間」欄,本人可據此確認。反之,若設定超過1年的期間,則須於屆滿1年後進行加薪等分野別運用方針所定的待遇提升。

第二,存在防止人才向大都市圈集中的機制。住所位於指定區域外(即所謂大都市圈)的育成就勞實施者,自指定區域內(相當於地方圈)接收的本人意願轉籍者,須在轉籍後在籍的育成就勞外國人總數的6分之1以內。但轉籍後在籍的育成就勞外國人為5人以下時,可接收1人。

第三,遭受暴力或職權騷擾等人權侵害等不得已情形下的轉籍,與轉籍限制期間分開另行認可。運用要領指出,育成就勞實施者以妨礙轉籍為目的而不讓其參加考試、妨礙應試等行為,可能成為撤銷育成就勞計畫認定的事由;並且在認定存在此類行為的時點,即可作為存在不得已情形而認可轉籍。

何時改變 — 施行日與過渡措施

育成就勞制度的運用開始日為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適用於技能實習生的過渡措施如下。

施行日時點的狀況處理
施行日前入境,施行日時點正在進行技能實習可以繼續進行技能實習
施行日前已提出技能實習計畫的認定申請有可能於施行日以後作為技能實習生入境(限於內容為自施行日起3個月以內開始的技能實習計畫。認定有可能於施行日以後作出)
施行日前已結束技能實習並出境不能再次作為技能實習生入境(依此前進行技能實習的期間與職種,有可能作為育成就勞外國人再次入境)

重要: 符合上述情形而於施行日後繼續進行技能實習者,適用技能實習制度的規則,不能自技能實習過渡至育成就勞。

對技能實習3號的過渡有更嚴格的限制。於施行日(令和9年4月1日)時點正在進行技能實習的1號技能實習生,施行後仍可過渡至2號;但技能實習3號的過渡,僅限於施行日時點正在進行技能實習的2號技能實習生中,已進行技能實習2號1年以上者。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說明,為過渡至技能實習3號,最遲必須於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已開始技能實習2號的活動。

另外,制度準備工作已分階段推進:令和7年3月11日基本方針決定(內閣會議決定)、令和7年9月30日主務省令公布、令和7年10月1日政令公布。

與特定技能1號的銜接

育成就勞是以3年育成具備特定技能1號水準技能人才的制度,因此其前方設想的路徑是特定技能1號(5年間),再到特定技能2號(無在留期間限制)。

過渡至特定技能1號,需通過技能檢定考試3級或特定技能1號評價考試等技能相關考試,以及日語能力A2相當以上的考試(日語能力試驗N4等)。對考試不合格者,認可為再次應試而最長1年的在留繼續。制度整體的全貌請參閱特定技能簽證完全指南|1號・2號的差異與19個對象領域,其前方通往永住的路徑請參閱特定技能2號對象分野擴大|開啟永住之路的11個分野

目前正進行技能實習者過渡至特定技能1號的手續,因過渡措施而暫時延續。考試免除條件等具體流程,請見自技能實習過渡至特定技能的手續|免試條件。若符合學歷與職務內容的要件,亦有自技能實習變更為技人國簽證|要件・手續・注意點這一選項。

接收企業現在應做的準備

距離施行所剩時間有限。實務上請優先確認以下5點。

  1. 確認與監理團體的關係 請盡早確認現在的監理團體是否有取得監理支援機構許可的方針。不能透過未取得許可的團體繼續育成就勞。
  2. 確認本公司所屬分野的分野別運用方針 接收預計數上限、轉籍限制期間、作為轉籍要件的技能與日語考試,均依分野訂定。分野別運用方針與分野別加成基準告示,已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網站依分野公開。
  3. 育成就勞計畫的設計 育成就勞計畫中記載期間(3年以內)與目標(業務、技能、日語能力等),並接受外國人育成就勞機構的認定。是將轉籍限制期間設為超過1年,或設為1年從而不負擔待遇提升義務,是應及早整理的經營判斷論點。
  4. 日語教育的體制 以就勞開始前已具備日語能力A1相當為前提。若於認定申請時點無法證明已通過A1相當考試,則須於入國後講習的日語科目中接受認定日語教育機構「就勞課程」的講習100小時以上,講習總時數將為320小時以上。已通過A1相當考試者,總時數為220小時以上。法的保護科目為8小時以上。
  5. 居住環境的整備 育成就勞實施者或監理支援機構,須為育成就勞外國人確保適當的住宿設施。前提是該住宿設施須為符合建築基準法基準的「建築物」。

作為接收機構的申報與支援理念,已在特定技能中先行制度化。特定技能接收企業的義務|支援計畫與申報的全部一文,對思考育成就勞的接收體制亦有參考價值。

技能實習生本人現在應知道的事

正在進行技能實習的各位,請確認以下3點。

第一,若於令和9年4月1日時點正在進行技能實習,即可繼續進行技能實習。並非因制度變更就必須立即回國。但由於不能自技能實習轉入育成就勞,此後的路徑應以過渡至特定技能1號等為軸心來考慮。

第二,以技能實習3號為目標者,須於令和9年4月1日時點已進行2號1年以上。請再次確認自己2號的開始時期。

第三,一旦結束技能實習並出境,就不能再次作為技能實習生入境。但依此前進行技能實習的期間與職種,有可能作為育成就勞外國人再次入境。

總結

  • 育成就勞制度自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開始運用。依據為令和6年法律第60號。
  • 目的不是透過技能移轉實現國際貢獻,而是人手不足分野的人才育成與確保。以3年育成特定技能1號水準的人才。
  • 於一定要件下認可本人意願的轉籍。轉籍限制期間依分野於1年以上2年以下的範圍內訂定,並非一律。
  • 施行日時點正在進行技能實習者可繼續技能實習,但不能自技能實習過渡至育成就勞
  • 技能實習3號的過渡,僅限於施行日時點已進行技能實習2號1年以上者
  • 監理團體未取得監理支援機構許可,不能經營監理支援事業。

本事務所的支援

關於向育成就勞制度的過渡、自技能實習出發的路徑規劃、變更為特定技能的在留資格,請交給金子英隆行政書士事務所。無論是接收企業方的體制建置諮詢,或是技能實習生本人的諮詢,我們都樂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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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育成就勞制度從什麼時候開始?

自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開始運用。依據的法律是令和6年6月21日公布的《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及關於技能實習適正實施與技能實習生保護之法律的部分修正法律》(令和6年法律第60號),除部分規定外,預定於令和9年4月1日施行。

目前在留的技能實習生,到令和9年4月1日會如何?

於施行日前入境、且在施行日時點正在進行技能實習者,可以繼續進行技能實習。此時適用技能實習制度的規則,不能自技能實習過渡至育成就勞。若符合要件,可繼續進入下一階段的技能實習。

現在還能過渡到技能實習3號嗎?

要過渡至技能實習3號,須於令和9年4月1日時點已進行技能實習2號活動1年以上。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說明,為此最遲必須於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已開始技能實習2號的活動。

在育成就勞中可以依本人意願換工作(轉籍)嗎?

符合一定要件即可依本人意願轉籍。要件為:於最近的接收機構處進行育成就勞的期間已超過轉籍限制期間;已通過分野別運用方針所定的技能與日語能力考試;轉籍對象符合所定基準。轉籍限制期間依分野於1年以上2年以下的範圍內訂定,請務必確認自己所屬分野的分野別運用方針。此外,遭受人權侵害等不得已情形下的轉籍另有認可。

技能實習的監理團體可以直接監理育成就勞嗎?

不可以。即使是技能實習制度的監理團體,未取得監理支援機構的許可也不能經營監理支援事業。許可基準較技能實習制度更為嚴格,並且法律上義務性地要求採取外部稽核(外部監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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